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推进我市开发区环境影响区域评估成果应用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1-16 16:08信息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编辑:市生态环境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收藏

各区县生态环境分局,黄山风景区环保办,黄山高新区安监环保局,各园区管理委员会:

为进一步加强黄山市环境影响区域评估成果的应用,落实 《黄山市区域评估成果应用指南(试行)》,制定《黄山市环境影响区域评估成果应用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落实。

黄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月12日    

黄山市环境影响评价区域评估成果应用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在我市已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区域评估区域的园区,指导区域内相关建设项目应用评估结果。

二、有关文件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快推进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区域评估工作的通知》(皖环发〔2019〕85号);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推行“环境影响区域评估+环境标准”工作的通知》(皖环发〔2021〕23号);

《黄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转发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推行“环境影响区域评估+环境标准”工作的通知》

三、应用成果

各园区管委会应采用适当方式公开评估成果,供入园建设单位使用。项目建设单位可登录黄山市生态环境局、各区县生态环境分局或各园区管委会官网查询下载环境影响评价区域评估报告及批复。

(一)入园项目环评编制

在落实园区规划环评审查意见并符合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要求的建设项目,在报告有效期内,可根据情况相应开展以下内容的改革:

1.直接引用区域评估成果

现状评价直接引用。项目环评报告中现状调查与评价相关内容直接引用区域评估报告,具体包括:自然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包括地形地貌、气候与气象、地质、水文、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声、生态、土壤等调查内容);环境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区域污染源调查等。

编制依据直接引用。项目环评报告编制涉及的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范、政府管理文件、技术导则、技术指南、排放标准直接引用区域评估报告相关内容。

部分结论直接引用。项目环评报告中涉及园区的部分直接引用区域评估结论,相关内容不再逐一展开比对分析。具体包括:建设项目选址选线、规模、性质和工艺路线等与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范、相关规划、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及审查意见的符合性,与“三线一单”的相符性;项目建设与省市各项管理工作要求的相符性,园区环境基础设施依托可行性,园区环境承载力及影响可接受性,项目排放总量指标合理性及可达性等。

2.充分利用其他评估成果

项目环评报告中现状调查及环境影响预测涉及的,与地形地貌、气候与气象、地质、水文、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声、生态、土壤等相关内容,可充分利用园区同步开展的地质灾害、水土保持、洪水影响、地震安全性、气候安全性区域评估成果;项目环评报告中环境风险、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涉及的,可充分利用园区已开展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评估成果,数据和成果可以直接引用。

入驻建设项目在申请表单上写明引用内容、作出有效承诺的,审批部门对引用部分可不再审查。

3.打捆开展环评审批(两个循环园区除外)

对位于已完成规划环评、区域评估并落实要求的园区,且符合相关生态环境准入要求的小微企业,项目环评可直接引用规划环评结论,简化环评内容。对于园区内选址集中的同一类型小微企业,支持合并开展打捆环评,明确责任主体并统一提出污染防治要求后,可以多个项目编制1份环评文件。单个项目不再重复开展环评。

(二)入园项目环评报批

1.简化公参方式(两个循环园区除外)

园区内建设项目可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规定的方式予以简化,具体要求和方式:“对依法批准设立的产业园区内的建设项目,若该产业园区已依法开展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且该建设项目性质、规模等符合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审查通过的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审查意见,建设单位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时,可以按照以下方式予以简化:

(1)免予开展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公开程序,相关应当公开的内容纳入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公开内容一并公开;

(2)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和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10 个工作日的期限减为5个工作日;

(3)免予采用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张贴公告的方式。”

入驻项目涉及对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的特殊行业,或高于区域性统一评估标准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2.优化审批服务

环评文件审批申请即到即受理,对需要进行现场踏勘的,充分运用现代化、信息化手段开展工作,专家咨询可以通过函审方式进行,最大限度缩短评估时限。园区内建设项目纳入环评审批“绿色通道”,最大限度提高审批效率。

环境影响评价区域评估成果使用承诺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