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黄山市2020年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工作计划》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黄山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创建工作要求,现将《黄山市2020年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黄山市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3月26日
黄山市2020年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工作计划
为确保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工作顺利开展,根据黄环委办《关于印发黄山市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实施方案的通知》(黄环委办〔2019 〕22号)要求,结合年度工作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工作目标
获得安徽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命名,同时达到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创建标准,力争获得申报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资格,并通过生态环境部验收。
二、进度安排
第一阶段:安排部署阶段(2020年1月-4月)
1.组织编制并印发《黄山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规划》补充方案;
2.召开创建工作调度会,安排部署2020年创建工作;
3.根据省生态环境厅安排,做好安徽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验收相关工作;
4.赴省生态环境厅专题汇报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创建工作。
第二阶段:目标建设阶段(2020年5月-12月)
1.根据省生态环境厅的验收意见,做好安徽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创建相关问题的整改工作;
2.对照《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建设指标》考核要求,对已达标的建设指标,提前开展资料收集工作。对尚未完全达到考核标准的指标,组织进行重点整改,确保全面达到验收要求;
3.深入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创建工作宣传教育活动。结合创建工作重点、难点和社会关心的热点问题,通过媒体宣传、社会宣传、全民环境教育和公众参与活动等方式,全方位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宣传教育活动,实现公众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满意度、参与度均达到80%以上的目标;
4.启动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申报工作,逐一梳理34项建设指标完成情况,开展补缺补差,完善支撑材料,立卷归档;
5.开展自查自验,撰写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创建自查报告和技术分析报告以及《黄山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规划》实施评估报告;
6.赴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专题汇报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创建工作,争取支持;
7.召开创建工作推进会议,总结评估阶段性工作,对创建有关工作进行调度和督办;
8.邀请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专家来我市对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进行预验收;
9.根据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安排部署,做好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验收相关工作。
三、建设指标及任务分解
根据生态环境部2019年修订的《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建设指标》,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建设指标由36项调整为37项(其中3项黄山市不涉及)。黄山市涉及的34项指标中,完整保留的指标7项,保留但调整的指标13项,新增指标14项。34项指标中约束性指标19项,参考性指标15项。根据调查分析,34项指标中,有28项指标现状已达标,6项指标暂未达标,达标率为82.35%。
建设指标具体情况详见附件1,新增指标任务分解详见附件2,保留及调整指标任务分解详见《黄山市创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实施方案》(黄环委办〔2019〕22号文件)。
四、工作要求
1.市直有关单位要围绕《黄山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规划》补充方案所明确的工作重点,特别是14项新增指标所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详见附件2),逐一抓好落实。对已达标的考核指标,要求巩固提高;对暂未达标的6项考核指标,要求采取有力措施,补齐短板,确保在申请验收之前达标。
2.各地、各单位要以创建工作为抓手,建成一批生态文明建设精品工程,通过精品工程的示范带动作用,推动我市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要通过创建更加关注民生,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及时制定省生态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统筹推进中央环保督察问题整改,确保中央和省环保督察反馈意见、交办问题及信访件按时序进度改彻底、改到位。
3.有关区县要加快创建步伐。黟县要与市同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创建工作,力争于今年获得安徽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命名,同时达到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创建标准,并申请验收。祁门县、休宁县全面启动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创建工作,今年要达到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创建标准,并申请验收。
附件:1.黄山市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考核指标一览表
2.黄山市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新增指标任务分解表
黄山市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考核指标一览表
领域 |
任务 |
变化情况 |
序号 |
指标名称 |
单位 |
现状(2017年) |
指标 属性 |
||
指标现状 |
达标情况 |
||||||||
生态制度 |
(一)制度与保障机制完善 |
保留 |
1 |
生态文明建设规划 |
- |
制定实施 |
已制定实施(2019年) |
已达标 |
约束性 |
新增 |
2 |
党委政府对生态文明建设重大目标任务部署情况 |
- |
有效开展 |
有效开展 |
已达标 |
约束性 |
||
保留 |
3 |
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占党政实绩考核的比例 |
% |
≥20 |
20.70 |
已达标 |
约束性 |
||
保留 |
4 |
河长制 |
- |
全面推行 |
已全面推行 |
已达标 |
约束性 |
||
调整 |
5 |
生态环境信息公开率 |
% |
100 |
100 |
已达标 |
约束性 |
||
新增 |
6 |
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
% |
100 |
<100 |
未达标 |
约束性 |
||
生态环境 |
(二)环境质量改善 |
调整 |
7 |
环境空气质量 优良天数比例 PM2.5浓度下降幅度 |
% |
完成上级规定的考核任务;保持稳定或持续改善 |
能够完成上级规定的考核任务,且持续改善。 |
已达标 |
约束性 |
调整 |
8 |
水环境质量 水质达到或优于III类比例提高幅度 劣v类水体比例下降幅度 黑臭水体消除比例 |
% |
完成上级规定的考核任务;保持稳定或持续改善 |
能够完成上级规定的考核任务,且保持稳定。 |
已达标 |
约束性 |
||
(三)生态系统保护 |
调整 |
9 |
生态环境状况指数(EI) |
- |
其他地区≥60 |
87.94 |
已达标 |
约束性 |
|
调整 |
10 |
林草覆盖率(山区) |
% |
≥60 |
83.17 |
已达标 |
参考性 |
||
新增 |
11 |
生物多样性保护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率 外来物种入侵 特有性或指示性水生物种保持率 |
% - % |
≥95 不明显 不降低 |
>95 外来入侵不明显 不降低 |
已达标 |
参考性 |
||
(四)环境风险防范 |
调整 |
12 |
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率 |
% |
100 |
100 |
已达标 |
约束性 |
|
新增 |
13 |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 |
- |
建立 |
建立 |
已达标 |
参考性 |
||
新增 |
14 |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
- |
建立 |
建立 |
已达标 |
约束性 |
||
生态空间 |
(五)空间格局优化 |
新增 |
15 |
自然生态空间 生态保护红线 自然保护地 |
- |
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功能不下降 |
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功能不下降 |
已达标 |
约束性 |
新增 |
16 |
河湖岸线保护率 |
% |
完成上级管控目标 |
未达标 |
参考性 |
|||
生态经济 |
(六)资源节约与利用 |
调整 |
17 |
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 |
吨标煤/万元 |
完成上级规定的目标任务;保持稳定或持续改善 |
0.3112,完成省年度能耗总量控制目标任务并持续改善 |
已达标 |
约束性 |
调整 |
18 |
单位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 |
立方米/万元 |
完成上级规定的目标任务;保持稳定或持续改善 |
70.1,达到考核标准并持续改善 |
已达标 |
约束性 |
||
新增 |
19 |
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率 |
% |
≥4.5 |
6.74 |
已达标 |
参考性 |
||
新增 |
20 |
碳排放强度 |
吨/万元 |
完成上级管控目标 |
能够完成省下达的管控目标 |
已达标 |
约束性 |
||
调整 |
21 |
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企业通过审核的比例 |
% |
完成年度审核计划 |
100 |
已达标 |
参考性 |
||
(七)产业循环发展 |
新增 |
22 |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 |
% |
≥80 |
98 |
已达标 |
参考性 |
|
生态生活 |
(八)人居环境改善 |
保留 |
23 |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优良比例 |
% |
100 |
100 |
已达标 |
约束性 |
调整 |
24 |
城镇污水处理率 |
% |
市≥95 |
85.4 |
未达标 |
约束性 |
||
调整 |
25 |
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
% |
市≥95 |
95.85 |
已达标 |
约束性 |
||
保留 |
26 |
城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 |
平方米/人 |
≥15 |
13 |
未达标 |
参考性 |
||
(八)生活方式绿色化 |
调整 |
27 |
城镇新建绿色建筑比例 |
% |
≥50 |
66 |
已达标 |
参考性 |
|
新增 |
28 |
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 |
% |
中小城市≥50 |
50.59(2019年) |
已达标 |
参考性 |
||
新增 |
29 |
生活废弃物综合利用 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化行动 农村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储运 |
- |
实施 |
实施 |
已达标 |
参考性 |
||
新增 |
30 |
绿色产品市场占有率 节能家电市场占有率 在售用水器具中节水型器具占比 一次性消费品人均使用量 |
% % 千克 |
≥50 100 逐步下降 |
计划开展调查 100 计划开展调查 |
未达标 |
参考性 |
||
调整 |
31 |
政府绿色采购比例 |
% |
≥80 |
82 |
已达标 |
约束性 |
||
生态文化 |
(九)观念意识普及 |
保留 |
32 |
党政领导干部参加生态文明培训的人数比例 |
% |
100 |
100 |
已达标 |
参考性 |
保留 |
33 |
公众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满意度 |
% |
≥80 |
97.9(2018年) |
已达标 |
参考性 |
||
新增 |
34 |
公众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参与度 |
% |
≥80 |
计划开展调查 |
未达标 |
参考性 |
注:变化情况中,“保留”指完全保留的指标,“调整”指保留但调整的指标,“新增”指新增的指标。
附件2
黄山市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新增指标任务分解表
序号 |
考核指标 |
任务要求 |
牵头单位 |
配合单位 |
1 |
党委政府对生态文明建设重大目标任务部署情况 |
1.建立定期研究部署生态文明建设的常态化机制。定期召开市委常委会、市委书记办公会、政府常务会议、专题会议等,深入学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强对国家、省有关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和重大政策的研究学习。 |
市委办 市政府办 |
市生态环境局 |
2.加强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宣传教育。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纳入各级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的学习重要内容,纳入领导干部培训计划,开展全方位、多角度的宣传解读,切实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
市委组织部 市委宣传部 |
市生态环境局 |
||
3.加强对突出环境问题整改的部署。把突出环境问题整改工作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来抓,进一步增强做好工作的高度自觉。突出重点,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突出问题,坚决整治、坚决查处、一查到底。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直有关单位 |
||
2 |
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
市直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有关规划以及区域、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应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直有关单位 |
3 |
生物多样性保护 |
一、加强野生动植物保护:加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湿地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建设和管理,确保有代表性的典型生态系统和野生动植物物种集中分布区得到有效保护。加强休宁皖南野生动物救护中心建设,建立健全救护、驯养繁殖、基因保护体系 |
市林业局 |
市自然资源局 市生态环境局 市农业农村局 |
二、防止外来物种入侵。相关部门特别是检验检疫部门要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重点宣传外来有害物种的严重危害、潜在威胁等。进一步加强对黄山市外来有害生物的监测工作,逐步建立针对黄山市具有较大风险的动植物及其产品有害生物的监测体系,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快速反应机制和多部门协作联动机制。 |
市林业局 |
市自然资源局 市生态环境局 市农业农村局 |
||
三、加强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加大特有性、指示性水生物种以及珍稀濒危水生物种保护工作并开展相关调查统计工作。贯彻落实《重点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方案》,实施生态修复工程,强化源头防控,加强保护地建设。加快推进重点水域禁捕,强化重点水域执法,强化科技支撑,提升监测能力。 |
市农业农村局 |
市水利局 |
||
4 |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 |
实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对列入《安徽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第一批)》中的地块依法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 |
5 |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
1.加强区域环境风险管理。以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污水处理厂等单位为重点,加强环境风险管理,深化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双达标”。 2.建立健全环境应急处置体系。推动环境风险防控由事后应急管理向全过程管控转变。加强工业企业、饮用水源地等环境敏感区和重点污染企业内部环境风险应急预案编制。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应急管理局 |
6 |
自然生态空间 |
一、生态保护红线。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确保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主导生态功能不降低。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自然资源局 |
二、自然保护地。对重要的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自然景观及其所承载的自然资源、生态功能和文化价值实施长期保护,包括自然保护区以及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等各类自然公园。 |
市林业局 |
市自然资源局 市生态环境局 |
||
7 |
河湖岸线保护率 |
1.制定年度岸线与利用规划工作方案,完成新安江(干流)、阊江(干流)、横江、练江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工作。 2.落实规划岸线分区管理要求,划定岸线保护区、保留区、控制利用区、开发利用区,科学编制岸线利用规划。 3.强化河湖采砂管理,严禁以各种名义侵占河道、围垦湖泊、非法采砂,对已非法侵占、围垦的,要制定计划,限期清退。 4.开展河湖岸线保护率调查统计工作。 |
市水利局 |
市自然资源局 |
8 |
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率 |
要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管控作用,按照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双控要求,加强建设用地规模、布局和时序管理,从严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统筹安排新增建设用地和城乡增减挂钩计划指标,优化建设用地布局,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 |
市自然资源局 |
市统计局 |
9 |
碳排放强度 |
1.严格实施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制度,实施重点用能单位节能低碳行动和重点产业能效提升计划。 2.鼓励支持企业实施节能环保重点改造项目,扶持、壮大节能环保优质生产企业。 3.加快发展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水能等清洁能源,不断扩大天然气利用规模。 4.积极开展节能环保新技术、新产品、新装备推广应用,搭建供需网上平台,促进节能环保产业提质增效。 5.开展碳排放强度调查统计工作。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发改委 市经信局 市统计局 |
10 |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 |
1.加强过程监管。根据“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对一般工业固废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加强对工业固体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置的全过程监管。完善和落实工业固废综合利用和处置优惠政策,构建回收和综合利用系统。 2.加强源头削减。鼓励企业采用清洁生产技术,改进生产工艺,充分合理利用资源,实现无废或少废的清洁生产工艺,促进各类废弃物在企业内部的循环使用和综合利用,把固体废弃物尽可能消灭在生产过程中,从源头削减固体废物的产生。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发改委 市经信局 |
11 |
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 |
1.持续推进省公交示范城市创建。持续推进黄山市创建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示范城市”工作。落实公交优先发展理念,在支持政策、保障措施、发展环境等方面进一步加大力度,加快提升黄山市城市公共交通服务能力水平。 2.加快推进公交设施建设。为提升公共交通服务能力和水平,按规划实施新建公交枢纽站,加快推进升级改造公交站亭,新建电子智能站牌,购置新能源公交车配建充电桩等策略。 3.开展问卷调查。调查对全市公共交通出行人次占城市出行总人次(不含步行、自行车)的百分比。 |
市交通局 |
市统计局 |
12 |
生活废弃物综合利用 |
1.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化行动。全面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加大垃圾分类宣传,提高群众垃圾分类的环保意识,逐步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 2.农村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储运。持续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PPP项目,全面深化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收储运市场化工作,推进城乡环卫一体化管理。 |
市住建局 |
市生态环境局 |
13 |
绿色产品市场占有率 |
1. 节能普及。加强对居民开展节能普及知识宣传工作,提倡淘汰更换非节能器具。 2.节水普及。利用多种形式向市民宣传推广节水型器具,向市民宣传节水型器具的好处,鼓励他们更换家中的非节水型器具,并联系自来水公司为他们免费更换。 3.减少一次性消费品使用量。鼓励群众少用一次性消费品,从一点一滴的生活细节培育绿色生活方式,增强居民的参与意识和责任意识,形成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绿色生活方式。 4.开展问卷调查。组织开展节能家电市场占有率、在售用水器具中节水型器具占比和一次性消费品人均使用量调查工作。 |
市发改委 |
市市场监管局 市住建局 市水利局 市统计局 |
14 |
公众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参与度 |
1.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制定生态文明规范,形成人人维护生态文明的社会环境。 2.构建公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平台。增加信息公开,构建公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平台。 3.完善生态产品标识体系。完善生态产品标识体系,重建公众对生态标识产品的信任,引导公众通过生态文明消费行为参与生态文明建设。 4.开展问卷调查。调查公众对生态环境建设、生态创建活动以及绿色生活、绿色消费等生态文明建设活动的参与程度。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统计局 |
注:每项指标(包括保留及调整指标)需提供2017-2019三年的支撑材料及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