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黄山市路面行驶柴油车开展路检路查的通告
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区域空气质量、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贏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安徽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黄山市柴油货车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决定对路面行驶柴油车污染排放开展路检路查,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管控时间与对象
本通告自2020年8月31日起施行,执法部门不定期在黄山市行政区域内开展路检路查,被检对象涵盖所有在黄山市行政区范围内行驶的各地柴油车。
二、执法取证与处罚
设置路面检查点,拦截柴油车,对其进行排放检测,排放检测不合格的,依据“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代码实施处罚(违法代码6063,罚款200元,不记分);同时开具限期治理通知书,治理复检合格后方可上路行驶。
三、超标车辆维修治理
(一)限期维修治理。车主在收到限期维修治理通知后,应到交通运输部门公布的具有相应资质的维修单位进行维修治理(详细名单可在各级交通运输部门汽车电子健康档案网站“https://anhui.qichedangan.cn”或微信公众号“汽车健康档案”中查询)并到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进行复检。经维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的超标车辆,应当强制报废。
(二)逾期重点监管。未在规定期限内维修并复检合格的车辆,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公安交管部门将其列入监管黑名单并将车型、车牌、企业等信息向社会公开,同时依法予以处理或处罚。对于列入监管黑名单或一个综合性能检验周期内3次以上监督抽测超标的营运车辆,生态环境和交通运输部门将其所属单位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对于1年内超标排放车辆占其总车辆数10%以上的运输企业,交通运输和生态环境部门将其列入黑名单或重点监管对象。
(三)维修过程监督。承接维修服务的机动车维修单位应对维修经营行为负责。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治理过程,及时将维修中弄虚作假的维修单位、超标车辆信息反馈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实施处罚。
附件:机动车尾气路检路查工作流程
黄山市生态环境局 黄山市公安局
黄山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