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
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规定,决定划定我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以下简称“禁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告适用于装配有柴油机从事建筑和市政施工、港口作业、企业厂(场)内作业、农业生产和园林作业、机场地勤服务等作业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以及其它适用于《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要求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禁用区范围
本市中心城区城市建成区为禁用区,具体区域为:花山大桥—皖赣铁路—轩辕大道—龙川大道—京福高铁—合铜黄高速公路—徽杭高速公路—花山路所围区域(详见附件)。
各区县禁用区范围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结合实际依法划定。
三、实施时间
第一阶段:禁用区内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后,禁止使用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20891-2007)中国Ⅰ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在该区域内使用的机械排放应满足《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的限值要求。
第二阶段:禁用区内自2021年1月1日起,禁止使用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所装用柴油机达不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第三阶段标准的移动机械。在该区域内使用的机械排放应满足《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的限值要求。
四、禁用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
(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立全市非道路移动机械台账清单,会同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编码登记,并对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鼓励工程招标和施工、生产中,选用电动、气动工程机械。
(三)对在禁用区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四)禁用区内各类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应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场管理台账,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场使用。
(五)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达到排放标准的方可使用。
(六)应急、抢险、民生保障等工程需要使用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禁用区限制。
特此通告。
附件:黄山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示意图
2020年2月13日
附件:黄山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