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38996/202601-00001 信息分类: 运行情况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黄山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 2026-01-06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皖黄环罚〔2025〕9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行政处罚决定书(皖黄环罚〔2025〕9号)

作者: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6-01-06 17:38 信息来源:黄山市生态环境局 阅读次数:

黄山友谊南海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1MA2N0PMK3L,法定代表人:洪海洲,地址:黄山市歙县循环经济园区纬一路。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5年7月2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公司现有排污许可证内登记化学需氧量年许可排放量为26.499t/a,实际化学需氧量累计排放量为28.853t/a,超过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洪海洲和安环部经理王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黄山友谊南海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法定代表人、安环部经理的身份;

2.该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部分章节和环评批复复印件1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报告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环评、竣工环保验收、污染源自动监控验收手续履行情况;

3.该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部分内容复印件1份、量值溯源报告1份,证明该公司排污许可制度履行情况、化学需氧量自动监测设施运行情况和许可污染物总量情况;

4.2025年7月28日《黄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5年8月5日《黄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污染物总量排放情况;

5.该公司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年统计表1份,证明该公司污染物排放总量情况;

6.2025年8月5日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2份,证明该公司化学需氧量在线监测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

7.《黄山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送达地址情况;

8.执法人员郭宇、江波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12月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黄环罚告〔2025〕6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于2025年12月19日提出陈述申辩,你单位提出:你公司在我局发现违法线索后主动采取各项措施,减少废水产排,同时积极开展生态损害赔偿工作并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申辩请求:希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对违法行为作出减轻行政处罚。我局于2025年12月29日召开了案件审理会,认为你单位整改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八条(从轻和减轻处罚情形)中应当从轻处罚情节裁量因素,决定对你单位进行减轻处罚。

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7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具体裁量如下:法定最低罚款数额20万元,(1)超标污染物数目2个,裁量百分值为0%;(2)超标废水类别为一般工业废水或者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出水,裁量百分值为4%;(3)超标程度为超过污染物排放量不足50%,裁量百分值为0%;(4)日排放量为10吨以上不足100吨(一般排污单位),百分值为3%;(5)排放去向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百分比为0%;(6)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2次,百分比为0%,裁量处罚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20+(100-20)×10%=28万元。

鉴于你公司积极整改,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依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相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将其作为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节。"和《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八条(从轻和减轻处罚情形)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包含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第四款”生态环境部门对符合本条第一、三款规定的案件从轻处罚的,应当在裁量基准表明确的拟处罚金额基础上减少一定罚款金额,减少的罚款金额一般不超过法定罚款幅度(即法定最高罚款数额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之差)的20%,且减少后的最终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的规定,即减少的罚款金额不超过(100-20)×20%=16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超排污许可总量排污行为减少罚款8万元,从轻幅度为10%。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产整治。

(1)停产整治的方式。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立即整改,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黄山市生态环境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整改方案应当确定改正措施、工程进度、资金保障和责任人员等事项。完成整改任务后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黄山市生态环境局备案,并提交整改期间生产用电量、用水量、主要产品产量与整改前的对比情况等材料。

(2)停产整治的期限。停产整治期限为你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至完成整改任务后报黄山市生态环境局备案之日止。

我局将依法对你公司履行停产整顿措施的情况开展后督察,并在解除停业整顿后进行跟踪检查。如发现你公司存在有拒不停业整顿、擅自恢复营业等的情形,我局将依法进行处理。

2.罚款贰拾万元整(¥20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荷花池支行,户名:黄山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310091329024909727)。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黄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受理机构:黄山市司法局,地址:黄山市屯溪区江南新城百合苑18栋,联系电话:0559-2355282)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黄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