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38996/202510-00009 信息分类: 运行情况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黄山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 2025-10-11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皖黄环罚〔2025〕7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行政处罚决定书(皖黄环罚〔2025〕7号)

作者: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5-10-11 16:35 信息来源:黄山市生态环境局 阅读次数:

陶家勋:

我局于2025年8月27至28日对黄山华安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该公司出具的编号为HAC2405112、HAC2405120、HAC2405176等10份监测报告伪造监测数据。编号为HAC2408298、HAC2408305、HAC2408216等4份噪声监测报告未遵守监测规范开展检测。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黄山华安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陶家勋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黄山华安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家勋和法定代表人陶家勋的身份;

2.黄山华安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黄山华安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检验检测资质;

3.2025年8月2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黄山某科技有限公司2025年6月23日污水总排口部分视频监控影像记录3份,证明黄山华安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采样人员对黄山某科技有限公司污水总排口比对监测无实际采样行为的情况(黄山华安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以此出具了编号为HAC2506203的比对监测报告);

4.2025年8月27日-2025年8月2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5年8月28日-2025年9月1日调查询问笔录7份、证明黄山华安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编号为HAC2405112、HAC2405120、HAC2405176等10份监测报告伪造监测数据。编号为HAC2408298、HAC2408305、HAC2408216等4份噪声监测报告未遵守监测规范开展检测情况;

5.《黄山华安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问题报告汇总表》1份,证明黄山华安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编号为HAC2405112、HAC2405120、HAC2405176等10份监测报告伪造监测数据。编号为HAC2408298、HAC2408305、HAC2408216等4份噪声监测报告未遵守监测规范开展检测情况;

6.黄山华安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HAC2405112、HAC2408298、HAC2408305等14份检测报告及对应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各1份,证明黄山华安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受委托开展监测并出具了以上14份检测报告的情况;

7.2025年8月27日现场照片证据1份,证明黄山华安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多功能声级计(内部编号HAC-YQ-071/出厂编号10345474)有2024年6月5日的检测原始记录位于2024年9月2日和2024年9月3日检测原始记录之间的情况(黄山华安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据以上2024年6月5日检测数据出具了编号为HAC2405112的检测报告);

8.2025年8月27日现场照片证据1份,证明黄山华安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多功能声级计(内部编号HAC-YQ-069/出厂编号10340335)有2024年9月21日的检测原始记录位于2024年9月27日和2024年9月30日检测原始记录之间的情况(黄山华安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据以上2024年9月21日检测数据出具了编号为HAC2408305的检测报告);

9.2025年8月28日现场照片证据1份,编号为HAC2401020的检测报告1份,证明黄山华安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大流量烟气检测仪(内部编号HAC-YQ-056/出厂编号520775230417)文件号00096数据与编号HAC2401020的检测报告原始记录文件号00098数据时间重叠情况;

10.2025年9月9日现场照片证据1份,编号为HAC2406040的检测报告1份,证明黄山华安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烟气烟尘颗粒物浓度测试仪(内部编号HAC-YQ-156/出厂编号3300220249240611)文件号16数据与编号HAC2406040的检测报告原始记录文件号25数据时间重叠情况;

11.黄山华安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嗅辨室2025年7月22日部分视频监控影像记录1份,证明编号HAC2507162检测报告原始记录中配气人员吴某、汪某当日未进入该公司嗅辩室的情况;

12.黄山华安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嗅辨室2025年7月24日部分视频监控影像记录1份,证明编号编号HAC2507159检测报告原始记录中配气人员吴某当日未进入该公司嗅辩室的情况;

13.黄山华安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嗅辨室2025年7月30日部分视频监控影像记录1份,证明编号HAC2507252检测报告原始记录中配气人员吴某、汪某当日未进入该公司嗅辩室的情况;

14.黄山华安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嗅辨室2025年1月7日全天视频监控影像记录1份,证明编号HAC2501062检测报告原始记录中配气人员为吴某、汪某,当天无人进入该公司嗅辨室的情况;

15.黄山华安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在职人员名单1份,黄山华安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员工王某、张某浩、张某、叶某、程某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该公司经理吴某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员工和经理的身份;

16.黄山华安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员工章某、姚某、张某、李某、吴某、张某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编号为HAC2405112、HAC2408298、HAC2408305等14份检测报告涉及的部分黄山华安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已离职的情况;

17.编号为HAC2405112、HAC2408298、HAC2408305等14份检测报告对应的《黄山华安测检测服务价格表》复印件1份,证明黄山华安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中违法所得金额的情况;

18.《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黄山华安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确认执法文书送达地址的情况;

1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7份,证明郭宇、吴傲、唐奕潇、梁浩、汪诗卉、周天天、王聪的身份和资格。

黄山华安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不得弄虚作假和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9月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黄环罚告〔2025〕5号)告知你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未在法定时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依照《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机构从事环境监测(调查)、参与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运行维护工作,有关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环境监测(调查)、参与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运行维护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运营维护机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机构未遵守监测规范进行监测活动,或者在环境监测(调查)活动中弄虚作假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和《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4“生态环境违法责任人员行政处罚裁量表”核算,我局决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荷花池支行

户    名:黄山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汇缴结算户

账    号:1310091329024909727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黄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受理机构:黄山市司法局,地址:黄山市屯溪区江南新城百合苑18栋,联系电话:0559-2355282)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黄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