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38996/202510-00005 信息分类: 运行情况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黄山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 2025-10-11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皖黄环罚〔2025〕5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行政处罚决定书(皖黄环罚〔2025〕5号)

作者: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5-10-11 09:20 信息来源:黄山市生态环境局 阅读次数:

黄山市物资再生利用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15146032X6,法定代表人胡兴新,地址黄山经济开发区蓬莱路26号。

我局于2025年6月25日、2025年8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单位位于黄山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内,拆解车间内一台处于第Ⅲ排放阶段的柴油叉车(机械VIN编号020359L2577、环保登记号码3-CJ000847)于2025年6月19日通过不透光烟度法检测不合格,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存在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问题。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黄山市物资再生利用有限责任公司市场主体资格和法定代表人胡兴新的身份;

2.2025年6月2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黄山市物资再生利用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问题的情况;

3.被检测叉车皖J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复印件1份,证明黄山市物资再生利用有限责任公司使用该叉车的情况;

4.被检测叉车定期(首次)检测报告复印件1份,证明该叉车定期检测的情况;

5.安徽申环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的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检验报告(SHJC2025061903)复印件1份,证明该叉车排气烟度检测不合格的情况;

6.被检测叉车外观及铭牌照片复印件1份,证明检验报告对应被检测叉车的情况;

7.2025年6月25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黄山市物资再生利用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问题的情况;

8.2025年6月2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将2025年6月19日安徽申环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的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检验报告(SHJC2025061903)1份送达黄山市物资再生利用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况;

9.《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确认文书送达地址的情况;

10.《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黄政秘〔2020〕5号)复印件1份,证明黄山市物资再生利用有限责任公司全厂区均位于黄山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内的情况;

11.2025年8月1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黄山市物资再生利用有限责任公司全厂区均位于黄山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内的情况;

12.《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J5110-1603-0012)复印件1份,证明黄山市物资再生利用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购置该叉车并进行新增监督检验的情况;

13.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江波、汪诗卉、王聪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9月1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黄环罚告〔2025〕3号)送达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2025年9月22日,你单位向我局书面提交了《关于申请免于行政处罚的报告》。经审核,对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二批)》、《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 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等相关依据,本次违法行为不属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免罚清单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能免于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荷花池支行,户名:黄山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汇缴结算户,账号:1310091329024909727)。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黄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受理机构为黄山市司法局,地址:黄山市屯溪区江南新城百合苑18栋,联系电话:0559-2355282)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屯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屯溪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黄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