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皖黄环罚〔2025〕3号)
安徽恩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439404598,法定代表人:耿李跃,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耀远路兴庐科技产业园研发2号楼5层。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5年1月1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单位2024年1月22日出具的安徽博胜家居集团有限公司(总厂)厂界噪声监测报告“编号AHEC第(202401075-1)号”和2023年12月12日出具的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厂界噪声监测报告“编号AHEC第(202311022-1)号”伪造噪声检测数据。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耿李跃、采样部主管王某、接样员谢某某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安徽恩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法定代表人、采样部主管和接样员的身份;
2.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具有检验检测资质和噪声监测能力的情况;
3.2024年1月22日安徽博胜家居集团有限公司(总厂)厂界噪声监测报告“编号AHEC第(202401075-1)号”及噪声监测原始记录和2023年12月12日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厂界噪声监测报告“编号AHEC第(202311022-1)号”及噪声监测原始记录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虚假报告的出具情况;
4.2025年1月16日《黄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黄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3份,证明你公司出具的安徽博胜家居集团有限公司(总厂)厂界噪声监测报告“编号AHEC第(202401075-1)号”和2023年12月12日出具的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厂界噪声监测报告“编号AHEC第(202311022-1)号”伪造噪声检测数据的情况;
5.采样员路某、宇某、杨某某、戴某某、王某实验室工作人员上岗证和路某、宇某、杨某某、戴某某离职申请表,证明路某、宇某、杨某某、戴某某、王某采样资格和路某、宇某、杨某某、戴某某离职情况;
6.安徽博胜家居集团有限公司(总厂)2024年排污许可自行监测委托检验检测合同1份、发票4份,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非甲烷总烃)在线比对/环境检测委托检测合同1份、发票5份,证明你公司检测业务开展情况;
7.《黄山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送达地址情况;
8.安徽恩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采样部采样补助管理制度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采样管理制度情况;
9.安徽恩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质量手册部分内容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质量管理和检测流程情况;
10.执法人员吴志龙、郭宇、汪伟峰、江波的执法证复印件4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不得违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不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3月1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黄环罚告〔2025〕1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照《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条规定,环境监测机构未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未遵守监测规范进行监测活动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8-2环境监测机构未依法实施监测或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法定最低罚款数额10万元,(1)涉及的服务对象数量2家,裁量百分值为14%;(2)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程度,尚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裁量百分值为0%;(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裁量百分值为17%;(4)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含本次)0次,百分值为0%。你单位裁量百分值之和为31%,处罚金额10+31%×(50-10)=22.4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业整顿。
(1)停业整顿的方式。制定并落实整改方案,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整改方案应当包括公司内部管理、业务知识和职业操守培训等具体改正措施、具体责任人员等事项。
(2)停业整顿的期限。停业整顿期限为你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至完成整改任务后报黄山市生态环境局备案之日止。
我局将依法对你公司履行停产整顿措施的情况开展后督察,并在解除停业整顿后进行跟踪检查。如发现你公司存在有拒不停业整顿、擅自恢复营业等的情形,我局将依法进行处理。
(二)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肆仟元整(¥224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荷花池支行,户名:黄山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汇缴结算户,账号:1310091329024909727)。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黄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受理机构:黄山市司法局,地址:黄山市屯溪区江南新城百合苑18栋,联系电话:0559-2355282)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黄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