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皖黄环罚〔2024〕3号)
黟县新达机械铸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3568965585K,法定代表人卢凌云。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年5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4年5月24日,根据投诉举报线索,黄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黟县新达机械铸造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中频电炉投料生产时,炉口敞开,配套移动式集气罩未放置在炉口上方,风机未开启,废气传输管道后端废气治理设施仪表盘电压显示为零,未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黟县新达机械铸造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卢凌云、副总经理朱某某、操作工吴某某、生产主管陆某某、熔炼浇铸负责人黄某某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5份,证明相关人员身份信息;
2. 2024年5月24日凌晨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黟县新达机械铸造有限公司存在中频电炉投料生产时,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情况;2024年5月24日上午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黟县新达机械铸造有限公司存在2个中频电炉;
3. 2024年5月24日调查询问笔录3份,证明黟县新达机械铸造有限公司存在中频电炉投料生产时,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情况;
4.2024年5月24日现场照片证据3张,证明黟县新达机械铸造有限公司存在中频电炉投料生产时,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情况;
5.2024年5月29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黟县新达机械铸造有限公司存在中频电炉投料生产时,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6.黟县新达机械铸造有限公司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章节)复印件、环评批复复印件、排污许可证副本(部分章节)复印件各1份,证明黟县新达机械铸造有限公司废气处理设施工艺及废气类型的情况;
7.黟县新达机械铸造有限公司年产30万件动力机械部件及6万件泵阀制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评批复复印件1份,证明黟县新达机械铸造有限公司年产30万件动力机械部件及6万件泵阀制品项目已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情况;
8.《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黟县新达机械铸造有限公司确认执法文书送达地址的情况;
9.《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被委托人及委托事项;
10.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4份,证明吴志龙、郭宇、王聪、江波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6月1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黄环罚告〔2024〕1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2024年6月19日,你单位以书面形式向我局声明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按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中表5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裁量标准核算,经黄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金额人民币贰拾贰万元整(¥22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荷花池支行
户 名:黄山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汇缴结算户
账 号:1310091329024909727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黄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受理机构:黄山市司法局,地址:黄山市屯溪区江南新城百合苑18栋,联系电话:0559-2355282)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黄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