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皖黄环罚〔2024〕2号)
方志男(信用编号:BH005125):
你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年6月12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黄山星源环境咨询有限公司受黄山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由你主持编制的《黄山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抛光片和塑封器件生产线建设项目(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未对生产废水中的铜、镍因子进行环境影响分析评价,未分析总镍在车间或者生产设施排口、总铜在总排口是否可达标排放情况,存在评价因子中遗漏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相关污染物问题。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黄山星源环境咨询有限公司的市场主体地位和法定代表人方志男的身份;
2. 2024年6月1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黄山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抛光片和塑封器件生产线建设项目(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评价因子中遗漏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相关污染物问题情况;
3.2024年6月12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黄山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抛光片和塑封器件生产线建设项目(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评价因子中遗漏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相关污染物问题情况;
4.《黄山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抛光片和塑封器件生产线建设项目(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内容复印件;证明存在评价因子中遗漏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相关污染物问题情况;
5.编制主持人方志男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方志男作为编制主持人,主持编制《黄山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抛光片和塑封器件生产线建设项目(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职业资格;
6.黄山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抛光片和塑封器件生产线建设项目《安徽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承诺书》复印件1份,证明该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情况;
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确认文书送达地址的情况;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郭宇、王聪的身份和资格。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第八条“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当坚持公正、科学、诚信的原则,遵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确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内容真实、客观、全面和规范。”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6月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黄环罚告〔2024〕4号)送达告知你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存在下列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给予通报批评:(一)评价因子中遗漏建设项目相关行业污染源源强核算或者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相关污染物的;”之规定,经黄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议,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通报批评。
同时,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第七条“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因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所列问题受到通报批评的,对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分别失信记分5分”的规定,决定对你失信记分5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责令你针对评价因子中遗漏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相关污染物问题,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补充完善,并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一个月内报送补充完善完成情况。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黄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受理机构为黄山市司法局,地址:黄山市屯溪区江南新城百合苑18栋,联系电话:0559-2355282)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屯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屯溪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黄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