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38996/202308-00036 信息分类: 政策解读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日期: 2023-08-22
发布机构: 黄山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 2023-08-24
生效日期: 2023-08-22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无文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文字解读】《关于对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进行动态调整的通知》政策解读

作者: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3-08-24 15:19 信息来源:黄山市生态环境局 阅读次数: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为落实《黄山市优化提升法治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进一步优化生态环境领域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根据市委依法治市办《关于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工作的指导意见》(黄法办〔2022〕57号)中“关于动态调整不予处罚清单”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我市现有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实施动态调整。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法治思想,深入推进我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要求,依法制定和动态调整我市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

三、文件起草过程

2023年5月22日,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的通知》(鲁环发〔2022〕13号),拟定《关于对黄山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征求意见的函》,并书面征求了市司法局、各区县生态环境分局、市生态环境局各科室、市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及市执法监测站的意见。

2023年7月24日黄山市生态环境局法规宣教科出具合法性审查。

2023年7月26日,市生态环境局局务会研究通过。

2023年8月22日,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市司法局印发《关于对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进行动态调整的通知》

2023年8月23日,按程序报市司法局备案。

四、工作目标

一是根据市委依法治市办“动态调整不予处罚清单”的要求;二是优化营商环境及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工作需要。

五、主要内容

将“违法行为首次被发现且应受到的处罚金额不足 5 万元,积极履行生态损害赔偿责任,自立案之日起 60 日内足额缴纳生态损害赔偿金的”,列为不予处罚情形。

六、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

严格贯彻落实安徽省及市生态环境领域免罚清单,并根据实际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政策解读科室:市生态环境局法规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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