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生态环境局 黄山市司法局关于对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进行动态调整的通知
黄环函〔2023〕47号
各区县生态环境分局、司法局,黄山风景区管委会法制办:
根据市委依法治市办《关于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对现有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结合本地实际进行动态调整,将“违法行为首次被发现且应受到的处罚金额不足 5 万元,积极履行生态损害赔偿责任,自立案之日起 60 日内足额缴纳生态损害赔偿金的”,列为不予处罚情形。
黄山市生态环境局 黄山市司法局
2023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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