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38996/202307-00055 信息分类: 运行情况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黄山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 2023-07-21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皖黄环不罚〔2023〕1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皖黄环不罚〔2023〕1号)

作者: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3-07-21 15:41 信息来源:黄山市生态环境局 阅读次数:

黄山市屯阀精密锻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MA8MYQ9N38,法定代表人吴尖斌,地址安徽省黄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蓬莱路22号。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3年6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单位年产一万吨工业锻件项目于2022年5月中旬开始投入试生产,于2023年5月27日组织进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并于2023年5月29日公开《年产一万吨工业锻件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存在未在验收期限内组织开展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即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后附委托人黄山市屯阀精密锻造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吴尖斌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孙某某身份证复印件),证明黄山市屯阀精密锻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尖斌和副总经理孙某某的身份;

2.2023年6月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黄山市屯阀精密锻造有限公司年产一万吨工业锻件项目建设运行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3.2023年6月8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黄山市屯阀精密锻造有限公司年产一万吨工业锻件项目未在验收期限内组织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即投入生产情况;

4.《关于黄山市屯阀精密锻造有限公司年产一万吨工业锻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黄环函〔2021〕110号)复印件1份,证明年产一万吨工业锻件项目环评审批手续履行情况和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要求;

5.2023年6月8日现场照片证据 6张,证明黄山市屯阀精密锻造有限公司年产一万吨工业锻件项目建设情况、废气治理设施建设情况;

6.黄山市屯阀精密锻造有限公司年产一万吨工业锻件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文件复印件1份,证明年产一万吨工业锻件项目目前的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情况;

7.黄山市屯阀精密锻造有限公司年产一万吨工业锻件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公示网站照片1张,证明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报告公示情况;

8.黄山市屯阀精密锻造有限公司2022年1-12月电费明细帐复印件1份,证明黄山市屯阀精密锻造有限公司年产一万吨工业锻件项目2022年建设运行用电情况;

9.《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黄山市屯阀精密锻造有限公司确认执法文书送达地址的情况;

10.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4份,证明郭宇、焦瀚王燕、王聪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之规定和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6月30日以《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皖黄环不罚告〔2023〕1号)告知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司法厅《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文件精神,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环境违法,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环评批复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在验收期限内及时组织开展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并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

你单位如不服本不予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黄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受理机构为黄山市司法局,地址:黄山市屯溪区江南新城百合苑18栋,联系电话:0559-2355282)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屯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黄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