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38996/202012-00014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公民,通知 发文日期: 2020-11-18
发布机构: 黄山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 2020-12-07
生效日期: 2020-11-18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黄环发〔2020〕10号 词: 新安江 水排污权
内容概述: 《新安江流域水排污权交易规则(试点)》 《新安江流域水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暂行办法》 性: 有效

关于印发《新安江流域水排污权交易规则(试点)》《新安江流域水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0-12-07 17:09 信息来源:黄山市生态环境局 阅读次数: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黄山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黄山信投集团: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新安江流域水排污权交易规则(试点)》《新安江流域水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黄山市生态环境局                 黄山市财政局    黄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1月18日

《新安江流域水排污权交易规则(试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安江流域水排污权交易行为,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法、有序开展排污权交易,根据《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安江流域水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点)>的通知》(黄政办〔2020〕20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新安江流域水排污权交易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自愿、有偿、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则交易的水污染物为现阶段国家作为涉水约束性指标进行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化学需氧量和氨氮。

第四条 新安江流域水排污权交易统一在黄山江南林业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交易平台上进行。

黄山江南林业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新安江流域水排污权交易服务机构,为水排污权交易提供交易场所、平台、信息等服务,履行交易鉴证职能,数据及时共享推送省、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

第二章  交易主体

第五条 排污权交易主体包括排污单位和政府排污权储备机构等。

第六条 排污权交易主体分为出让方和受让方。

出让方是指:

(一)合法拥有可出让排污权的排污单位;

(二)拥有储备排污权的政府排污权储备机构。

受让方是指:

(一)因实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等需要通过有偿获取增加排污权的排污单位;

(二)对排污权进行回购的政府排污权储备机构。

第七条 排污单位出让或受让排污权须向黄山市生态环境局提出申请,并按相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参与交易。

第八条 无偿取得的排污权的排污单位拟进行出让、抵押、租赁的,应按规定补缴出让、抵押、租赁的排污权使用费后方可参与交易。排污权使用费按排污权使用费基准价格执行。

第三章  交易程序

第九条 排污权交易程序包括出让委托、信息发布、意向受让登记、确定交易方式、组织交易、成交签约、价款结算、交易鉴证、排污许可证申领或变更等。

第十条 出让委托及信息发布:

(一)排污单位出让方须向交易服务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1.《新安江流域水排污权出让委托书》;

2. 经黄山市生态环境局审核同意的《新安江流域水排污权出让审核意见表》;

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5.排污许可证正本复印件。

(二)政府排污权储备机构出让方须向交易服务机构提交上述材料1、2。

(三)交易服务机构在收到出让相关材料2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齐全性审查,审查通过的,出具《新安江流域水排污权出让委托受理通知书》,审查不通过的,说明理由。

(四)交易服务机构应在出让委托受理当日在网站刊登出让公告,公开通过审查的排污权出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出让公告期为5个工作日。公告内容包括:出让标的名称、出让标的数量、挂牌价格、挂牌时间及期限、受让登记时间、受让登记联系方式、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五)公告期间,如出让标的情况发生变化,并可能影响排污权交易正常进行的,经黄山市生态环境局审核后书面通知交易服务机构撤销公告或重新发布公告。

第十一条 意向受让登记及信息发布:

(一)出让公告时间同时为意向受让登记时间。意向排污单位受让方在受让登记时,以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权交易指导价格受让意向受让数量所需金额的30%缴纳受让保证金,并向交易服务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1.《新安江流域水排污权意向受让登记书》;

2.经黄山市生态环境局审核同意的《新安江流域水排污权意向受让审核意见表》;

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交易服务机构在收到所需意向受让登记材料当日,对材料进行齐全性审查,审查通过的,出具《新安江流域水排污权受让登记受理通知书》,即获得参与交易资格;审查不通过的,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确定交易方式:

交易服务机构在出让公告期满后第1个工作日通过网站公告交易方式、交易日期等。交易日期一般为出让公告期结束后第2个工作日。

排污权交易一般采取协商出让、电子竞价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一)协商出让。当出让公告期满,无排污单位受让方响应时或交易完成后仍有余量时,政府排污权储备机构可回购排污权,由交易双方协商出让。

(二)电子竞价。当出让公告期满,征集到意向受让方时采取电子竞价。如果意向受让总量等于或小于出让量时,意向受让方按时登录竞价系统完成报价确认;如果意向受让总量大于出让量,则采取多次报价形式,遵循价高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意向受让方按时登录竞价系统结合自身实际报价,最终根据报价高低顺序确定受让顺序,以意向受让方各自最终有效报价进行受让分配。

(三)其他方式。是指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三条 组织交易及成交签约:

(一)经公开征集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根据网站公告确定的交易日期,由交易服务机构组织双方交易。

(二)交易完成后第1个工作日,交易服务机构在网站上对成交数量、成交价格、交易双方名称、交易标的、交易方式等具体交易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三)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在公示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交易双方签订《新安江流域水排污权交易合同》。

第十四条 价款结算及交易鉴证:

(一)交易价款由交易服务机构实行统一结算,但政府排污权储备机构作为交易主体的除外。政府排污权储备机构作为交易主体的价款结算须按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交易价款统一以人民币结算。

(二)受让保证金退还:

1.没有通过资格审核的意向受让方,交易服务机构在公告期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全额退还。

2.意向受让方取得竞价资格但没有取得受让权的,其保证金在竞价交易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由交易服务机构全额退还。

3.已取得受让权的意向受让方,不按期履行相关程序,或不履行《新安江流域水排污权交易合同》的,视同放弃受让权,其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作为违约金转入出让方账户。

4.交易服务机构退还受让保证金时,不计利息。

(三)政府排污权储备机构作为出让方的,受让方须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按财政主管部门规定将交易价款转入政府非税账户。交易双方凭出入账凭证至交易服务机构申请交易鉴证,交易服务机构在收到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向交易双方出具《新安江流域水排污交易鉴证书》。

(四)政府排污权储备机构作为受让方的,政府排污权储备机构在合同签订后,按财政主管部门规定将交易价款转入出让方账户。交易双方凭出入账凭证至交易服务机构申请交易鉴证,交易服务机构在收到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向交易双方出具《新安江流域水排污交易鉴证书》。

(五)排污单位作为出让、受让方的,受让方须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一次性转入交易服务机构指定账户。交易服务机构在收到交易价款后3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无息)转入出让方指定账户,并向交易双方出具《新安江流域水排污权交易鉴证书》。

第十五条 排污许可证申领或变更:

交易双方完成交易后,交易双方须持《新安江流域水排污权交易合同》《新安江流域水排污权交易鉴证书》及相关材料,按照有关要求,向黄山市生态环境局办理排污许可证的申领或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排污权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终止:

(一)黄山市生态环境局提出终止交易的;

(二)出让方或者与排污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正当理由和书面证明,并经黄山市生态环境局审核同意的;

(三)排污许可存在争议且尚未解决的;

(四)因不可抗力致使交易活动不能按约定的期限和程序进行的;

(五)交易服务机构认为有必要终止交易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终止交易的情形。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易的排污权无效,造成损失的,责任方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一)以欺骗等方式出让或获取排污权的;

(二)未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在交易服务机构进行交易的;

(三)其他认定无效的情形。

第十八条 参与交易的各方当事人在交易活动中有欺诈、串通压价、商业贿赂行为和违反交易规则的其他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交易双方须严格履行交易合同,并对其所订立的合同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交易双方发生交易纠纷的,依据合同的约定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先行在徽州区循环经济园区和歙县循环经济园区施行,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在新安江流域推广。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实施期间,可根据试点情况和国家最新规定作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新安江流域水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建立健全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污染物减排,根据《关于印发<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61号)、《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安江流域水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点)>的通知》(黄政办〔2020〕20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储备,是指排污权储备机构通过预留、收回、回购等形式,将排污权纳入政府储备量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出让,是指排污储备机构通过定额出让或市场公开出让(包括拍卖、挂牌、协议等)方式,将政府储备的排污权出让给排污单位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有偿出让方式配置排污权取得的收入,包括采取定额出让方式出让排污权收取的排污权使用费和通过公开出让方式出让排污权取得的收入。

第三条 现阶段实施水排污权储备的主要污染物指标为化学需氧量和氨氮。

第四条 排污权交易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诚实守信、优化环境资源配置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排污权的储备和出让管理、监督指导;市财政局负责排污权储备和出让资金收支的监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的监管。

设立黄山市排污权交易储备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新安江流域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储备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参与排污权市场交易;开展排污权储备与交易的试点研究等。

第六条 黄山江南林业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新安江流域水排污权交易平台,承担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等交易工作。

第二章  排污权储备

第七条 储备排污权主要来源包括:

(一)预留初始排污权;

(二)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的排污权;

(三)排污单位闲置超过三年的排污权;

(四)排污单位破产、关停、被取缔或迁出其所在行政区域的,其无偿取得的排污权;

(五)由政府投入全部资金进行污染治理获得的富余排污权;

(六)其它来源。

第八条 市生态环境局在排污权分配过程中,可预留一定比例的初始排污权作为政府储备量,预留比例应根据其所在行政区域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减排潜力等因素合理制定。

第九条 排污单位破产、关停、被取缔或迁出其所在行政区域的,其无偿取得的排污权,予以无偿收回,并纳入政府储备量。

第十条 排污单位富余排污权指标闲置期超过三年,其闲置的排污权指标由排污权交易储备中心按照排污权使用费基准价予以回购储备。排污权指标无偿取得的,无偿收回。

第十一条 政府储备的排污权有效期到期自动延续。

第三章  排污权出让

第十二条 政府出让储备的排污权指标,由黄山市排污权交易储备中心出让。

第十三条 黄山市排污权交易储备中心通过出让(协商、拍卖、挂牌等)等形式将储备的排污权适时投放市场,调控排污权市场,重点支持国家和省、市鼓励发展的项目建设。出让(协商、拍卖、挂牌等)等程序和要求应按《新安江流域水排污权交易规则(试点)》等相关规定执行。

黄山江南林业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应真实、完整地记载和保存排污权出让的种类、数量、价格和金额等信息,接受价格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 出让的排污权指标,其期限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一致。

第四章  排污权储备出让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排污单位通过市场公开出让方式购买政府出让排污权的,应当一次性缴清款项,或者按照排污权交易合同的约定缴款。

第十六条 排污单位支付购买排污权的款项,由黄山市排污权交易储备中心征收或委托黄山江南林业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代征。

第十七条  黄山市排污权交易储备中心或委托的黄山江南林业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征收排污权出让收入时,应当向排污单位开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第十八条  黄山市排污权交易储备中心或委托的黄山江南林业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严格按规定范围、标准、时限或排污权交易合同约定征收和代征排污权出让收入,确保将排污权出让收入及时征缴到位。

第十九条 排污权出让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

排污权出让收入具体缴库办法按照省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排污权出让收入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用于污染防治。政府回购排污单位的排污权、排污权交易平台、管理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等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相关工作经费,由地方同级财政预算予以安排。

第二十一条 排污权出让收入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先行在徽州区循环经济园区和歙县循环经济园区施行,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在新安江流域推广。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实施期间,可根据试点情况和国家最新规定作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新安江流域水排污权交易规则(试点)》《新安江流域水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doc,关于印发《新安江流域水排污权交易规则(试点)》《新安江流域水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