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黄山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2019版)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黄山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黄山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2019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转发黄山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黄政办秘〔2009〕93号)同时废止。
黄山市生态环境局 黄山市公安局
黄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黄山市财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山海关
黄山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2019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故分级
2 应急组织及职责
2.1 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
2.2 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2.3 成员单位职责
2.4 专家组
2.5 应急工作组
2.6 辐射事故评价技术组
3.1 涉事单位信息报告
3.2 各级政府及部门信息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4.2 响应级别调整
4.3 应急响应终止
5 响应措施
5.1 先期处置
5.2 市级响应措施
5.3 区县响应措施
5.4 应急监测
5.5 安全防护
6 信息通报与发布
6.1 信息通报
6.2 信息发布
7 评估与总结
7.1 处置工作评估
7.2 总结报告
8 应急准备
8.1 应急演练
8.2 应急培训
8.3 应急物资储备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与修订
9.2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本市辐射事故应对能力,建立规范有序、科学高效的辐射事故应急处置体系;保证核技术应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以及放射性物质运输等各类意外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事故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和相关人员的健康安全,有效保护环境。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条例》、《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核应急预案》、《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黄山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以下辐射事故:
(1)放射性物品在使用或运输过程中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发生急性重度 放射病或人员急性死亡;
(3)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发生的放射性污染事故;
(4)涉核航天器坠落造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
(5)其他需要应急处置的辐射事故。
1.4 工作原则
1.4.1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提高辐射工作单位防控意识,强化各项预防措施,做好预案演练、宣传和培训工作,切实做到辐射事故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1.4.2 保护公众,保护环境。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辐射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及对环境的危害。
1.4.3 统一指挥,协同处置。建立统一指挥、分工协作、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工作机制,确保辐射事故应对工作科学、高效、有序。
1.5 事故分级
根据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等级。
1.5.1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Ⅰ级):指Ⅰ类、Ⅱ类放射源、高水平放射性废物、乏燃料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江河流域、水源等)放射性污染;涉核航天器在我市境内坠落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事故。
1.5.2 重大辐射事故(Ⅱ级):指I类、Ⅱ类放射源、高水平放射性废物、乏燃料丢失、被盗或失控;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放射性物品泄漏,造成局部环境放射性污染事故。
1.5.3 较大辐射事故(Ⅲ级):指Ⅲ类放射源、中等水平放射性废物丢失、被盗或失控;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1.5.4 一般辐射事故(Ⅳ级):指Ⅳ类、Ⅴ类放射源、低水平放射性废物、放射性药品丢失、被盗或失控;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伴生放射性矿严重超标排放,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事故。
2 应急组织与职责
2.1 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
市政府设立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市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行动。组长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成员为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黄山海关的分管负责同志。
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全市较大辐射事故应急工作;协助省政府和国务院及相关部门做好重大、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决定启动、终止应急预案。
2.2 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辐射应急办),负责市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市辐射应急办设在市生态环境局,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分管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能科室负责人组成。市辐射应急办日常工作由市生态环境局土壤固废辐射科承担,必要时抽调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相应职能科室的人员集中办公。
市辐射应急办职责:组织制(修)订市级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做好应急物资保障,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向市领导小组提出应急处置建议;承担事故处置的综合协调工作,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协调有关事项;负责辐射事故信息上报工作;经市领导小组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的启动与终止;组织开展辐射事故责任调查,撰写应急处置工作总结评估报告,报市领导小组审议。
2.3成员单位职责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放射性物品运输领域较大辐射事故的应急监测和定性定级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提出保护公众和保护环境的措施建议以及公众照射超过年剂量约束值的事故调查和处理。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事故应急现场的治安秩序维护和警戒,对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协助生态环境部门开展放射源收贮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辐射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负责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职业照射超过年剂量限值的事故调查和处理。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做好应急值守和信息报告工作;协助市领导小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辐射事故应急经费。
黄山海关: 负责黄山口岸范围内出入境人员和货物携带放射性物品引发的放射性污染和照射事故的发现、报告及先期处置。
各部门应及时相互通报辐射事故定性定级、应急处置、医疗救治、舆情引导、事故调查等工作情况。
2.4 专家组
专家组由核安全、辐射防护、放射医学、辐射环境监测、社会学和心理学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组建。主要职责:参与应急队伍培训、应急演练、事故信息的收集等工作;为应急设备购置和维修、应急计划的制定和实施提供技术咨询;对事故性质、涉及范围、危害程度进行研判分析,为应急处置决策提供咨询。
2.5 应急工作组
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期间,市领导小组视情成立以下工作组:
2.5.1 协调指挥组
负责协调市、区县以及各部门的应急行动,协调省辐射应急办,指挥其他工作组的救援、监测、信息发布等工作。组长由市生态环境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成员包括市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财政等部门相关科室及市环境监察支队主要负责人及事发地区县相应部门主要负责同志。
2.5.2 辐射监测组
负责监测应急响应期间的辐射环境和隔离区撤离的人员、物品,查找放射源,划定隔离区。必要时,请求省生态环境厅提供技术支持。组长由市环境监测站(辐射站)站长担任,成员由市环境监测站(辐射站)、事发地区县环境监测站人员组成。
2.5.3 现场控制组
负责隔离区外现场警戒,组织人员疏散、立案侦查和追缴丢失或被盗的放射源。组长由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支队长担任,成员由事发地区县公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
2.5.4 去污洗消组
负责人员、物品、场地等的洗消去污,设立临时洗消室对隔离区撤离的人员进行淋洗去污,收集被沾污的衣物、土壤等,提请省辐射站收贮事故放射源。组长由市环境监测站(辐射站)副站长担任,成员由市环境监测站(辐射站)相关工作人员组成。
2.5.5 医疗救治组
负责辐射事故损伤人员现场医学处理,承担辐射事故辐射损伤人员的救治和医学随访,人员所受照射剂量的估算和健康影响评价。组长由市卫生健康委应急办主任或事发地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由事发地120急救机构和辐射损伤救治医院的相关人员组成。
2.5.6 舆情信息组
负责收集应急处置期间新闻媒体、网络等舆情,筹备新闻发布会,承担微博、网站等信息公开工作、协调省辐射应急办。组长由市环境宣教信息中心主任担任,成员由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市环境宣教信息中心、事发地区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新闻发布、宣传的工作人员组成。
2.5.7 后勤保障组
负责保障事故应急处置期间的交通车辆以及应急人员的临时食宿,负责事故信息材料的印发和交流。组长由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担任,成员由市环境监察支队、监测站办公室主任组成,事发地区县政府提供支持。
2.5.8 现场指挥组
负责在事故现场就近指挥事故处理,调查事故原因。组长由市生态环境局土壤固废辐射科科长担任,成员从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中视情抽调。
2.6 辐射事故评价技术组
辐射事故评价技术组由专家组、协调指挥组、辐射监测组有关成员组成,负责较大辐射事故的等级评价、应急范围评价以及应急行动终止后辐射事故的最终评价。
3 信息报告
3.1 涉事单位信息报告
核技术利用单位、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放射性物品运输单位(以下简称“辐射单位”)在辐射设备或生产过程出现异常工作状况或人员受到照射时,应立即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电话报告。在确认属于辐射事故后2小时内,向事发地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或辐射应急机构书面报告。
黄山市辖区发现出入境货物携带放射性物品并引发放射性污染、照射,黄山海关应立即电话通知市生态环境局,由市生态环境局确认事故等级。
3.2 各级政府及部门信息报告
区县以上辐射应急机构和生态环境部门、公安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应在获悉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将辐射事故信息报告本级政府、上级辐射应急机构和相应主管部门。
重大辐射事故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各接报部门应立即报告省政府,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各接报部门应尽快掌握情况,在30分钟内向省政府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按照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市级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分为I级、Ⅱ级和Ⅲ级。
当发生重大以上辐射事故时,市领导小组启动Ⅰ级应急响应,重大辐射事故在省相关应急机构指挥下处置,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在国家、省相关应急机构指挥下处置;
当发生较大辐射事故时,市领导小组启动Ⅱ级应急响应,负责事故的指挥处置工作,必要时请求省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提供支持;
当发生一般辐射事故时,市领导小组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工作,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给予指导和支持;对无应急处置能力的区县,由市领导小组指挥处置,区县政府做好现场控制以及配合工作。
市级辐射事故应急组织在不同应急状态下的启动情况一览表
应急响应等级 |
市级领导小组 |
市级应急办 |
专家组 |
事故评价技术组 |
市级应急工作组 |
|||||||
协调指挥组 |
辐射监测组 |
现场控制组 |
去污洗消组 |
医疗救治组 |
舆情信息组 |
后勤保障组 |
现场指挥组 |
|||||
Ⅲ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Ⅱ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表示待命,√表示应急响应人员启动并到达责任岗位。
4.2 响应级别调整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及时调整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等级:
(1)经核查,人员受伤或放射性污染情况不符合原定的应急响应等级;
(2)放射性污染已得到控制,当前污染的情况已低于原应 急响应等级且无扩大的可能性;
(3)丢失、被盗或失控的放射源已确定位置。
市辐射应急办根据事故处置的进展情况,并征求专家组意见,向市领导小组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等级的建议。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等级降低后,相应的应急工作组可以解散。
4.3 应急响应终止
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宣布Ⅱ级应急响应终止:
(1)丢失、被盗或失控的放射源和被污染的物品、土壤等已收贮;
(2)放射性污染物品、场地已全部去污;
(3)受照射人员已全部得到救治且无继续恶化的情况。
5 响应措施
5.1 先期处置
辐射单位立即组织工作人员撤离,设置警戒线;根据操作规则,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携带辐射应急监测仪器查找丢失的放射源;将事故信息立即报告当地区县或省、市生态环境部门;迅速抢救受照射人员,控制非事故应急处置人员进入事故区域。
5.2 市级响应措施
5.2.1市领导小组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后,各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市生态环境局:根据省领导小组指令,协助开展辐射事故定性定级、应急处置、应急监测、调查处理和事故总结等工作;控制事故现场,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进一步扩大辐射事故影响的作业;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
(2)市公安局:在省公安厅指导下,维护现场治安秩序,负责开展辐射事故中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
(3)市卫生健康委:在省卫生健康委的指导下做好辐射事故中伤员的医疗救治。
(4)其他单位:根据事故现场处置需要开展应急工作。
5.2.2 市领导小组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后,各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市生态环境局:立即组织制定辐射事故应急方案,协调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迅速开展应急监测工作,及时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和评价,提出事故控制及处置措施建议;控制事故现场,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进一步扩大辐射事故影响的作业;协同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负责事故定性定级、调查处理和事故总结工作。必要时,请求省生态环境厅提供技术支持。
(2)市公安局:派员赶赴现场,指导事发地公安部门设立隔离区、外围区和集结区,限制人员的出入;协助有关部门对放射性污染的饮用水和食品进行控制;立案、侦查和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
(3)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建医疗救治组,对受伤受害人员实施救护,调集放射病治疗药物,组织专家会诊,开展公众心理疏导工作。
(4)市财政局:安排应急救援经费,保障应急救援工作需要。
(5)其他单位:根据事故处置需要开展应急工作。
5.2.3市领导小组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后,市生态环境局、公安局、卫生健康委派员赶赴现场,指导事发地区县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3 区县响应措施
市领导小组启动Ⅰ、Ⅱ级应急响应后,事发地区县相关部门在市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做好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领导小组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后,事发地区县相关部门采取以下措施:
(1)生态环境部门: 控制事故现场,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进一步扩大辐射事故影响的作业;负责辐射事故信息报告,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协同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负责事故定性定级、调查处理和事故总结工作。
(2)公安部门:负责现场治安秩序维护,开展辐射事故中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并在环保部门协同下进行追缴。
(3)卫生监控部门:负责辐射事故中伤员的医疗救治。
(4)其他单位:根据事故处置需要开展应急工作。
对Ⅲ级应急响应无应急处置能力的区县,由市领导小组指挥应急处置。
5.4 应急监测
市生态环境局及事发地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辐射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工作,确定污染范围,提供监测数据,为辐射事故应急决策提供依据。必要时,请求省生态环境厅相关部门给予支持。
5.5 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工作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辐射事故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现场公众的安全防护工作,开展以下工作:
(1)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与特点,向本级政府提出公众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地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度等,确定公众疏散的方式,协助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协助有关部门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6 信息发布
6.1信息通报
发生较大辐射事故时,市生态环境局做好与省辐射应急办、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等部门的联络与信息通报工作。
6.2信息发布
市领导小组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后,信息发布工作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7 评估与总结
7.1 处置工作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后,市辐射应急办应在2周内开展下列工作:
(1)查阅所有应急工作日志、记录、书面信息等;
(2)评价辐射事故应急期间所采取的一切行动;
(3)评价造成应急状态的事故原因,指导有关部门和事故责任单位查出原因,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出现;
(4)在完成上述工作后,编制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总结报告。
7.2 总结报告
市领导小组审议市辐射应急办提交的事故应急响应总结报告后,提出事故责任人和单位问责建议。审议通过后的事故应急响应总结报告,应上报市政府、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等。
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市领导小组决议,向同级纪检监察和检察部门移交违纪违法线索。
8 应急准备
8.1 应急演练
各有关单位按照预案要求,定期组织不同级别的辐射事故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辐射事故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并针对辐射事故的培训和演练,做好相应的记录和总结报告。
8.2 应急培训
各有关单位应加强应急专业人员培训,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形成一批具有较高素质的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监测等专业人才。
8.3 应急物资储备
各相关部门及单位应在积极发挥现有监测、处置等能力的基础上,积极按照工作职责要求和辐射事故处置特点,配备相应的应急监测设备与防护用品,加强应急处置能力的建设,保证在突发辐射事故时的应急行动所需。
9 附则
9.1预案管理与修订
市辐射应急办定期组织对本预案开展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适时启动修订工作。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9.2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