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黄山市2021年度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的通知

黄环函〔2021〕89号

发布日期:2021-08-30 15:57信息来源:黄山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编辑:市生态环境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收藏

各区县生态环境分局,各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指南(试行)》(生态环境部2021年第1号公告),以及国家、省和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相关规定,结合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目标考核要求,现将黄山市2021年度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予以公布。

一、根据《安徽省环保厅关于印发安徽省2017年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的通知》(皖环函〔2017〕1044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黄山市龙跃铜业有限公司危险废物种类进行调整核定意见的答复》,确定黄山福昌医疗危险废物处置中心有限公司、安徽泰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祁门县黄山(芯微)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等3家企业为安徽省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环办监测〔2017〕86号)、《关于印发2021年度黄山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通知》(黄环函〔2021〕39号)等相关规定,确定黄山市生活垃圾处理中心、黄山泰达环保有限公司、歙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歙县生活垃圾处理中心)、安徽艾克瑞德科技有限公司、黄山金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黄山创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云峰皮业有限公司、休宁县天都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黄山市城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9家企业为黄山市2021年度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要求,上述省、市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12月20日前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排放年度情况。

(二)认真落实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12月20日前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及执行情况文本(加盖企业公章),以及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工作总结。

(三)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可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8月20日前上传“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及监督性监测信息公开发布平台(以下简称“自行监测信息公开平台”) http://112.27.211.30:8081/management,经审查通过后,组织对本企业用地实施土壤环境监测,10月30日前,将监测结果通过“自行监测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开,同时向市生态环境局报送监测报告和监测方案纸质版原件(加盖企业公章和环境监测机构资质章、公章)。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四、企业所在区县生态环境分局要加强对上述省、市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的环境监管和督查,我局在年底进行考核,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上述省、市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奖惩的依据,同时作为对各区县完成市目标管理绩效考核(生态环境保护部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考核的依据。

黄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