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黄山市生态环境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5版)》和《黄山市生态环境局2025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的通知
各区县生态环境分局,局相关科室:
根据《关于印发<安徽省生态环境厅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5年版)>和<安徽省生态环境厅2025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黄山市市场监管领域2025年度双随机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计划》、《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等要求,我局制定了《黄山市生态环境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5版)》和《黄山市生态环境局2025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
请各区县生态环境分局、局相关科室及时对“一单两库”进行更新完善,迅速组织开展双随机抽查工作。积极应用信用风险分类结果,提高全系统差异性监管率;迅速在平台发起双随机抽查任务,勾选扣除年度已抽查对象,减少重复检查率;根据市场监管领域2025年度双随机部门联合工作要求,采取部门联合抽查工作方式;开展“污染源日常监督检查”时,正确勾选执法笔录系统内的任务类型。于2025年6月30日和11月30日前,分别报送上半年和全年双随机抽查计划实施情况统计表。
附件:1.黄山市生态环境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5版)
2.黄山市生态环境局2025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
3.2025年度双随机抽查计划实施情况统计表
黄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16日
附件1
黄山市生态环境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5版)
序号 |
抽查项目 |
抽查 对象 |
事项 类别 |
抽查 方式 |
抽查 主体 |
抽查依据 |
局内牵 头部门 |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
1 |
污染源日常 监督检查 |
重点污染源 监督检查 |
环境监管重点单位 |
重点检查事项 |
实地 核查、 非现场检查 |
市、县级生 态环境部门 |
《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令第3号)第十七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五条,《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一条等。 |
执法支队 |
2 |
一般污染源 监督检查 |
一般 污染源 |
一般检查事项 |
|||||
3 |
特殊污染源 监督检查 |
特殊 污染源 |
重点检查事项 |
|||||
4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检查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 |
新(改、扩)建建设项目 |
重点检查事项 |
实地核查、资料核查 |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环境影响评价法》二十四至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至二十条,第二十一至二十三条等。 |
执法支队 |
5 |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情况监督检查 |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情况 |
城镇污水 处理设施 |
重点检查事项 |
实地 核查 |
市、县级生 态环境部门 |
《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第八十五条等。 |
执法支队 |
6 |
ODS类企业 监督检查
|
ODS生产、销售、 使用活动的检查 |
生产、销售、使用ODS的单位 |
重点检查事项 |
实地 核查 |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 |
执法支队 |
7 |
含ODS有关设备的维修报废、回收再利用或销毁等经营活动的检查 |
含ODS有关设备的维修报废、回收再利用或销毁等经营活动单位或个人 |
重点检查事项 |
实地 核查 |
市、县级生 态环境部门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
||
8 |
入河排污口 监督检查 |
入河排污口建设、运行情况 |
经审批的入河排污口 |
重点检查事项 |
实地核查、资料核查 |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水气科 |
9 |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检查 |
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监督检查 |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 |
重点检查事项 |
实地 核查 、远程视频检查 |
市、县 级生态环境部门 |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
水气科 |
10 |
土壤污染地 块监督检查 |
重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防控和违规开发情况 |
重点建设 用地 |
重点检查事项 |
实地核查 |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
土科 |
11 |
尾矿库环境风险隐患排查监督检查 |
尾矿库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
列入《安徽省尾矿库环境监管清单》的尾矿库 |
重点检查事项 |
实地核查、资料核查 |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四条 |
土科 |
12 |
危险废物经营 单位监督检查 |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 规范经营情况 |
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 |
重点检查事项 |
实地核查、资料核查 |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土科 |
13 |
核与辐射安全类监督检查
|
核技术 利用单位 监督检查 |
核技术 利用单位 |
重点检查事项 |
资料 核查、 实地 核查 |
省、市、县 级生态环境部门 |
《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三十一条、三十二条、三十三条、三十五、三十六条,《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十九条。 |
土科 |
14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监督检查 |
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基础信息、质控、档案情况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 |
重点检查事项 |
实地 核查 |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 部令第9号)第二十三条。 |
行政审批科 |
15 |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登记表监督检查 |
对排污登记表登记质量进行抽查 |
排污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 |
重点检查事项 |
资料 核查 |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
行政审批科 |
16 |
一般建设项 目监督检查 |
登记类建设项目环评规范性 |
已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 |
一般检查事项 |
资料 核查、 现场 检查 |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 部令第41号)第十七条。 |
行政审批科 |
17 |
环境监(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
监测数据 质量检查 |
环境监(检)测机构 |
重点检查事项 |
实地 核查 |
市、县 级生态环境部门 |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二条。 |
科监科 |
18 |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质量监督检查 |
排污单位自行 监测开展情况 |
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包括医疗机构、城镇(园区)污水纳管企业等 |
一般检查事项 |
资料核查、现场 检查 |
市级生态 环境部门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
科监科 |
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抽查事项对应的抽查对象“新(改、扩)建建设项目”是指在项目开工建设
后至投入生产或使用1年以内的建设项目。
附件2
黄山市生态环境局2025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序号 |
抽查任务名称 |
抽查事项 |
发起 方式 |
抽查 主体 (层级) |
抽查 对象 |
抽查基数 和比例 |
抽查 时间段 |
备注 |
局内牵 头部门 |
1 |
2025年度重点污 染源日常监管检查 |
重点污染源 日常监管检查 |
各地自行组织发起
|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环境监管 重点单位 |
全市基数125家;市本级抽查比例20%,区县抽查比例100% |
2025年 全年 |
/ |
执法支队 |
2 |
2025年度一般污 染源日常监管检查 |
一般污染源 日常监管检查 |
一般 污染源 |
市本级抽查比例不超过5%,区县抽查比例不超过5% |
2025年 全年 |
/ |
执法支队 |
||
3 |
2025年度特殊污 染源日常监管检查 |
特殊污染源 日常监管检查 |
特殊 污染源 |
市本级抽查比例30%,区县抽查比例60% |
2025年 全年 |
/ |
执法支队 |
||
4 |
2025年度建设项目 环境保护“三同时” 监督检查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 |
各地自行组织发起 |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新(改、扩)建建设项目(省级、部级审批) |
市本级基数2家,除省级抽查项目外,市级100%抽查。 |
2025年 全年 |
联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市县批复建设项目由所在区县自行负责 |
执法支队 |
新(改、扩)建建设项目(市级审批) |
抽查基数动态变化,抽查比例为在编在岗执法人员数/抽查对象总数比值(不低于20%)。 |
||||||||
5
|
2025年度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情况监督检查 |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情况监督检查 |
各地自行组织发起 |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城镇污水 处理设施 |
全市基数7家,总体抽查比例100% |
2025年 全年 |
联合同级住建部门开展 |
执法支队 |
6 |
2025年度ODS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检查 |
ODS生产、销售、使用活动检查 |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 |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ODS生产、销售、使用单位 |
市本级基数4家,区县抽查基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总体抽查比例100% |
2025年 全年 |
市本级联合同级商务部门、开展 |
执法支队 |
7 |
2025年度含ODS、有关设备的维修报废、回收再利用或销毁等经营活动的检查 |
含ODS、有关设备的维修报废、回收再利用或销毁等经营活动检查 |
各地自行组织发起 |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相关经营活动单位或个人 |
市本级基数1家,区县抽查基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总体抽查比例100% |
2025年 全年 |
市本级联合同级商务部门开展 |
执法支队 |
8 |
2025年度入河 排污口监督检查 |
入河排污口建设、运行情况 |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 |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经审批的入河排污口 |
基数动态变化,按“谁审批谁检查”原则,各地抽查比例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
2025年全年 |
/ |
水气科 |
9 |
2025年度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检查 |
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监督检查 |
市级自行组织发起 |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机动车排放 检验机构 |
基数动态变化,市级抽查100%。 |
2025年5月至12月 |
联合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开展 |
水气科 |
10 |
2025年度土壤污染 地块监督检查 |
重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防控情况 |
市级自行组织发起 |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
重点建 设用地 |
全市基数1个(动态更新),市级抽查比例60% |
2025年 全年 |
/ |
土科 |
11 |
2025年度尾矿库环境风险隐患排查监督检查 |
尾矿库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
市级自行组织发起 |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
列入《安徽省尾矿库环境监管清单》的尾矿库 |
基数动态变化,市级对行政区域内一、二级环境监管尾矿库100%抽查,对三级环境监管尾矿库抽查比例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
2025年全年 |
/ |
土科 |
12 |
2025年度危险废物 经营单位监督检查 |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规范经营情况 |
市级自行组织发起 |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
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 |
基数动态变化,市级抽查比例100%。 |
2025年全年 |
/ |
土科 |
13 |
2025年度核与辐射 安全类(一般核技术利用单位)监督检查 |
一般核技术 利用单位 监督检查 |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 |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一般核技术 利用单位 |
市级基数69家(动态调整),总体抽查比例10% |
2025年 全年 |
特殊核技术利用单位监督检查为省厅抽查市级参与 |
土科 |
14 |
2025年度核与辐射 安全类(重点核技术利用单位)监督检查 |
重点核技术 利用单位 监督检查 |
重点核技术 利用单位 |
市级基数5家(动态调整),抽查比例60% |
土科 |
||||
15 |
2025年度核与辐射 安全类(特殊核技术利用单位)监督检查 |
特殊核技术 利用单位 监督检查 |
特殊核技术 利用单位 |
市级基数3家(省厅发证单位动态更新),省级抽查比例100%;市级参与 |
土科 |
||||
16 |
2025年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重点检查对象)监督检查 |
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息、质控、档案情况检查 |
省级组 织发起 |
省、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重点检查对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特殊检查对象 |
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计分状态为重点监督检查和限期整改类、住所在黄山的环评技术单位,抽查比例100%。 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无人有业绩或编制量异常、住所在黄山的环评技术单位,抽查比例100%。 |
2025年 全年 |
/ |
行政审批科 |
17 |
2025年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特殊检查对象)监督检查 |
||||||||
18 |
2025年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一般检查对象)监督检查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一般检查对象 |
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住所在黄山、未注销且有人有业绩的环评技术单位,抽查比例100%。 |
||||||
19 |
2025年度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核发情况抽查 |
对排污登记表 质量进行抽查 |
市级自行组织发起 |
市级生态 环境部门 |
排污 登记表 |
基数为2024年度开展登记的建设项目,市级抽查20个。 |
2025年 全年 |
/ |
行政审批科 |
20 |
2025年度一般建 设项目监督检查 |
检查登记类建设项目环评规范性 |
市级组 织发起 |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
市级检 查对象 |
基数为2024年度开展登记的建设项目,市级抽查20个。 |
2025年 全年 |
/ |
行政审批科 |
21 |
2025年度环境监 (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
监测数据 质量检查 |
市级自行组织发起 |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环境监(检)测机构 |
全市基数7家,市级抽查比例100%。 |
2025年全年 |
联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 |
科监科 |
22 |
2025年度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质量监管 |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开展情况 |
市级自行组织发起 |
市级生态 环境部门 |
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包括医疗机构、城镇(园区)污水纳管企业等 |
按照抽查时间随机、抽查对象随机的原则,抽查不少于5%的发证企业 |
2025年全年 |
/ |
科监科 |
注:除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文件有明确规定外,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每年按计划实施双随机抽查一般不超过1次。
附件3
2025年度双随机抽查计划实施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序号 |
抽查任务名称 |
任务开展 完成情况 |
累计抽查企业 (户数) |
发现问题 (户数) |
责令整改(户数) |
立案调查(户数) |
结果公示 (户数)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抽查任务名称对照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填写;任务完成情况请填写“全面完成”“持续推进”“未按时完成”;未按时完成的任务,请备注未完成原因。统计结果将作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考核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