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黄山市生态环境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4版)》和《黄山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的通知
各区县生态环境分局,局相关科室:
根据《关于印发<安徽省生态环境厅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2024年版)>和<安徽省生态环境厅2024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关于印发黄山市市场监管领域2024年度“一业一查”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等要求,我局制定了《黄山市生态环境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4版)》和《黄山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
请各区县生态环境分局、局相关科室及时对“一单两库”进行更新完善,迅速组织开展双随机抽查工作。积极应用信用风险分类结果,提高全系统差异性监管率;迅速在平台发起双随机抽查任务,勾选扣除年度已抽查对象,减少重复检查率;采取部门联合抽查工作方式,以满足联合抽查率70%的要求。于2024年6月30日和10月30日前,分别报送上半年和全年双随机抽查计划实施情况统计表。
附件:1.黄山市生态环境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4版)
2.黄山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
3.2024年度双随机抽查计划实施情况统计表
黄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9日
附件1
黄山市生态环境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4版)
序号 |
抽查项目 |
抽查 对象 |
事项 类别 |
抽查 方式 |
抽查 主体 |
抽查依据 |
局内牵 头部门 |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
1 |
污染源日常 监督检查 |
重点污染源 监督检查 |
环境监管重点单位 |
重点检查事项 |
实地 核查、 非现场检查 |
市、县级生 态环境部门 |
《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令第3号)第十七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五条,《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一条,《关于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的意见》(环固体〔2022〕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2〕15号)等。 |
执法支队 |
2 |
一般污染源 监督检查 |
一般 污染源 |
一般检查事项 |
|||||
3 |
特殊污染源 监督检查 |
特殊 污染源 |
重点检查事项 |
|||||
4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检查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 |
新(改、扩)建建设项目 |
重点检查事项 |
实地核查、资料核查 |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环境影响评价法》二十四至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至二十条,第二十一至二十三条等。 |
执法支队 |
5 |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情况监督检查 |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情况 |
城镇污水 处理设施 |
重点检查事项 |
实地 核查 |
市、县级生 态环境部门 |
《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第八十五条等。 |
执法支队 |
6 |
ODS类企业 监督检查
|
ODS生产、销售、 使用活动的检查 |
生产、销售、使用ODS的单位 |
重点检查事项 |
实地 核查 |
市、县 级生态环境部门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等。 |
执法支队 |
7 |
含ODS有关设备的维修报废、回收再利用或销毁等经营活动的检查 |
含ODS有关设备的维修报废、回收再利用或销毁等经营活动单位或个人 |
重点检查事项 |
实地 核查 |
市、县级生 态环境部门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等。 |
||
8 |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检查 |
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监督检查 |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 |
重点检查事项 |
实地 核查 、远程视频检查 |
市、县 级生态环境部门 |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
水气科 |
9 |
土壤污染地 块监督检查 |
重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防控和违规开发情况 |
重点建设 用地 |
重点检查事项 |
实地核查 |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关于依法查处建设用地环境违法问题的函》(环办执法函〔2020〕572号) |
土废科 |
10 |
核与辐射安全类监督检查
|
一般核技术 利用单位 监督检查 |
一般 核技术 利用单位 |
重点检查事项 |
资料 核查、 实地 核查 |
市、县 级生态环境部门 |
《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三十一条、三十二条、三十三条、三十五、三十六条,《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十九条。 |
土废科 |
11 |
重点核技术 利用单位 监督检查 |
重点 核技术 利用单位 |
重点检查事项 |
|||||
12 |
特殊核技术 利用单位 监督检查 |
特殊 核技术 利用单位 |
重点检查事项 |
|||||
12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监督检查 |
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基础信息、质控、档案情况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 |
重点检查事项 |
实地 核查 |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 部令第9号)第二十三条。 |
行政审批科 |
13 |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登记表抽查 |
对排污登记表登记质量进行抽查 |
排污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 |
重点检查事项 |
资料 核查 |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 |
行政审批科 |
14 |
一般建设项 目监督检查 |
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未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行为 |
已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 |
一般检查事项 |
资料 核查、 现场 检查 |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 部令第41号)第十七条。 |
行政审批科 |
15 |
环境监(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
监测数据 质量检查 |
环境监(检)测机构 |
重点检查事项 |
实地 核查 |
市、县 级生态环境部门 |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三条 |
科监科 |
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抽查事项对应的抽查对象“新(改、扩)建建设项目”是指在项目开工建设
后至投入生产或使用1年以内的建设项目。
附件2
黄山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序号 |
抽查任务名称 |
抽查事项 |
发起 方式 |
抽查 主体 (层级) |
抽查 对象 |
抽查基数 和比例 |
抽查 时间段 |
备注 |
局内牵 头部门 |
1 |
2024年度重点污 染源日常监管检查 |
重点污染源 日常监管检查 |
各地自行组织发起
|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环境监管 重点单位 |
全市基数124家;市本级抽查比例20%,区县抽查比例100% |
2024年 全年 |
/ |
执法支队 |
2 |
2024年度一般污 染源日常监管检查 |
一般污染源 日常监管检查 |
一般 污染源 |
市本级抽查比例3%,区县抽查比例不超过5% |
2024年 全年 |
/ |
执法支队 |
||
3 |
2024年度特殊污 染源日常监管检查 |
特殊污染源 日常监管检查 |
特殊 污染源 |
市本级抽查比例60%,区县抽查比例100% |
2024年 全年 |
联合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 |
执法支队 |
||
4 |
2024年度建设项目 环境保护“三同时” 监督检查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 |
各地自行组织发起 |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新(改、扩)建建设项目 |
市本级基数24家,抽取11家;区县抽查基数和比例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
2024年 全年 |
市县批复建设项目由所在区县自行负责 |
执法支队 |
5
|
2024年度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情况监督检查 |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情况监督检查 |
各地自行组织发起 |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城镇污水 处理设施 |
总体抽查比例100% |
2024年 全年 |
联合同级住建部门开展 |
执法支队 |
6 |
2024年度ODS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检查 |
ODS生产、销售、使用活动检查 |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 |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ODS生产、销售、使用单位 |
市本级基数1家,区县抽查基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总体抽查比例100% |
2024年 全年 |
联合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 |
执法支队 |
7 |
2024年度含ODS、有关设备的维修报废、回收再利用或销毁等经营活动的检查 |
含ODS、有关设备的维修报废、回收再利用或销毁等经营活动检查 |
各地自行组织发起 |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相关经营活动单位或个人 |
市本级基数1家,区县抽查基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总体抽查比例100% |
2024年 全年 |
联同级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 |
执法支队 |
8 |
2024年度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检查 |
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监督检查 |
市级自行组织发起 |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机动车排放 检验机构 |
全市基数13家,总体抽查比例100% |
2024年5月至12月 |
配合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开展 |
水气科 |
9 |
2024年度土壤污染 地块监督检查 |
重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防控情况 |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 |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
重点建 设用地 |
全市基数15个,市级抽查比例60% |
2024年 全年 |
/ |
土废科 |
10 |
2024年度核与辐射 安全类(一般核技术利用单位)监督检查 |
一般核技术 利用单位 监督检查 |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 |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一般核技术 利用单位 |
市级基数69家(省厅委托发证单位动态更新),总体抽查比例30% |
2024年 全年 |
特殊核技术利用单位监督检查主要为参与省厅抽查 |
土废科 |
11 |
2024年度核与辐射 安全类(重点核技术利用单位)监督检查 |
重点核技术 利用单位 监督检查 |
重点核技术 利用单位 |
市级基数1家(省厅委托发证单位动态更新),抽查比例100% |
土废科 |
||||
13 |
2024年度核与辐射 安全类(特殊核技术利用单位)监督检查 |
特殊核技术 利用单位 监督检查 |
特殊核技术 利用单位 |
市级基数7家(省厅委托发证单位动态更新),配合省厅抽查 |
行政审批科 |
||||
14 |
2024年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一般检查对象)监督检查 |
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息、质控、档案情况检查 |
市级组 织发起 |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一般检查对象 |
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中住所在黄山、未注销且有人有业绩的环评技术单位按不低于5%的比例抽取 |
2024年 全年 |
/ |
行政审批科 |
15 |
2024年度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核发情况抽查 |
对排污登记表 质量进行抽查 |
市级自行组织发起 |
市级生态 环境部门 |
排污 登记表 |
市级自行确定 (动态更新) |
2024年 全年 |
/ |
行政审批科 |
16 |
2024年度一般建 设项目监督检查 |
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未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行为 |
省级组 织发起 |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
市级检 查对象 |
市级自行确定 |
2024年 全年 |
/ |
行政审批科 |
17 |
2024年度环境监 (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
监测数据 质量检查 |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 |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环境监(检)测机构 |
全市基数7家,总体抽查比例100% |
2024年7月至12月 |
联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 |
科监科 |
附件3
2024年度双随机抽查计划实施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序号 |
抽查任务名称 |
任务开展 完成情况 |
累计抽查企业 (户数) |
发现问题 (户数) |
责令整改(户数) |
立案调查(户数) |
结果公示 (户数)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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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抽查任务名称对照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填写;任务完成情况请填写“全面完成”“持续推进”“未按时完成”;未按时完成的任务,请备注未完成原因。统计结果将作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考核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