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某股份有限公司涉嫌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及专家组评估意见
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赔偿权利人指定部门:黄山市生态环境局
赔偿义务人:黄山某股份有限公司
一、 生态环境损害事实
2025年4月18日,县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根据黄山某股份有限公司在国发平台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年统计表中2024年废水总排口排放废水总量异常线索,对该公司进行执法检查。黄山某股份有限公司在国发平台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中2024年废水总排口排放的废水中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排放量分别为4.633198t和0.472439t,经核算该公司废水总排口排放的废水中COD和NH3-N超量排放。黄山某股份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二、评估结论
经评估,黄山某股份有限公司涉嫌违反水污染防治法案造成环境损害事实成立,环境损害及评估费用共13748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叁仟柒佰肆拾捌圆整),其中地表水生态环境损害费用为7748元,损害评估费用6000元。
三、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承担、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环法规〔2022〕31号)第九条规定: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赔偿义务人应当依法赔偿相关损失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内的相关费用;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皖环偿领办〔2021〕9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赔偿权利人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使用和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实行国库集中收缴。就本次生态环境损害事件,赔偿权利人指定部门与赔偿义务人经平等协商,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赔偿义务人承担环境损害费用7748元(大写:人民币柒仟柒佰肆拾捌元整)。具体履行方式为:乙方于2025年5月30日前将环境损害费用交至甲方指定国库(开户名:黄山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汇缴结算户;银行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荷花池支行;账号:1310091329024909727;备注:黄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收(环境损害赔偿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
四、其他约定
1.赔偿义务人拒绝履行、未全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赔偿权利人指定部门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本协议一式两份,赔偿权利人指定部门、赔偿义务人各持一份,赔偿权利人指定部门、赔偿义务人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赔偿权利人指定部门(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赔偿义务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名)
年 月 日
案件生态环境损害专家组评估意见
经评估,黄山某股份有限公司涉嫌违反水污染防治法案造成环境损害事实成立,环境损害及评估费用共13748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叁仟柒佰肆拾捌圆整),其中地表水生态环境损害费用为7748元,损害评估费用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