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件生态损害赔偿协议及专家组评估意见
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赔偿权利人:黄山市屯溪区生态环境分局
赔偿义务人:黄山市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生态环境损害事实
2025年5月6日,接到黄山市走航监测数据异常,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核查时发现黄山市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员工在车间内印刷作业时,该公司员工正在车间内进行印刷作业,印刷车间大门和窗户均敞开,未按照规定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生产加工且污染防治设施未开启使用。黄山市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已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违法行为。
二、评估结论
2025年5月15日,黄山市屯溪区生态环境分局委托专家组就该黄山市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此前,2025年5月6日接到黄山市走航数据异常。经过调查,执法大队发现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员工在印刷车间进行作业时,车间大门和窗户均未关闭,违反了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生产加工的规定,且污染防治设施未启用。据环评资料,企业印刷工作应在密闭的印刷车间内进行,印刷产生的废气通过负压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达标排放。本次案件印刷车间大门和窗户均敞开,废气未经过收集和处理直接排放,废气排放超过环境基线(0t),因此该企业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造成环境损害可以确认。
三、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承担、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环法规〔2022〕31号)第九条规定: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赔偿义务人应当依法赔偿相关损失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内的相关费用;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皖环偿领办〔2021〕9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赔偿权利人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使用和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实行国库集中收缴。就本次生态环境损害事件,赔偿权利人指定部门与赔偿义务人经平等协商,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赔偿义务人承担环境损害费用4383元(大写:人民币肆仟叁佰捌拾叁元整)。具体履行方式为:乙方于2025年6月13日前将环境损害费用交至甲方指定国库(开户名:黄山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汇缴结算户;银行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荷花池支行;账号:1310091329024909727;备注:黄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收(环境损害赔偿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
四、其他约定
1.赔偿义务人拒绝履行、未全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赔偿权利人指定部门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本协议一式两份,赔偿权利人指定部门、赔偿义务人各持一份,赔偿权利人指定部门、赔偿义务人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赔偿权利人指定部门(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赔偿义务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名)
年 月 日
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专家组评估意见
经评估,黄山市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造成环境损害事实成立,环境损害及评估费用共8383元(大写:人民币捌仟叁佰捌拾叁圆整),其中生态环境损害费用为4383元,事务性费用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