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某家居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及评估意见
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赔偿权利人指定部门:黄山市生态环境局
赔偿义务人:安徽某家居有限公司
一、 生态环境损害事实
2024年10月14日,黄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该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案做进一步调查。通过查看该公司的各项环保资料,均证明该公司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中,存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该企业已于2024年9月4日更换活性炭,完成整改,并安排人员定期进行检查维护。
二、评估结论
经评估,安徽某家居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造成环境损害事实成立,环境损害费用共3336元(大写:人民币叁仟叁佰叁拾陆元整)。
三、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承担、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环法规〔2022〕31号)第九条规定: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赔偿义务人应当依法赔偿相关损失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内的相关费用;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皖环偿领办〔2021〕9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赔偿权利人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使用和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实行国库集中收缴。就本次生态环境损害事件,赔偿权利人指定部门与赔偿义务人经平等协商,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赔偿义务人承担环境损害费用3336元(大写:人民币叁仟叁佰叁拾陆元整)。具体履行方式为:乙方于2025年1月17日前将环境损害费用交至甲方指定国库(开户名:黄山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汇缴结算户;银行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荷花池支行;账号:1310091329024909727;备注:黄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收(环境损害赔偿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
四、其他约定
1.赔偿义务人拒绝履行、未全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赔偿权利人指定部门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本协议一式两份,赔偿权利人指定部门、赔偿义务人各持一份,赔偿权利人指定部门、赔偿义务人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赔偿权利人指定部门(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赔偿义务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名)
年 月 日
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专家组意见
经评估,安徽某家居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造成环境损害事实成立,环境损害费用共3336元(大写:人民币叁仟叁佰叁拾陆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