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贯彻落实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扎实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黄山市贯彻落实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扎实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2024年截至11月底,全市累计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35件并全部办结,赔偿义务人向国库缴纳赔偿金74.05万元,追偿代为处置费用245.43万元,体现了环境有价原则,有效破解了“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困局。
健全制度建设,做好司法衔接。出台《黄山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在全省率先开展穿越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生态赔偿案,东临溪小冶炼加工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入选全省生态赔偿典型案件。联合市司法局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将环境影响轻微、罚额在5万元以下且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形列入生态环境保护免罚范围,年度办理免罚案两件。对影响轻微的违法行为,通过企业的主动赔偿进行减罚。邀请属地检察机关参与敏感案件赔偿磋商,实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环境公益诉讼衔接,对达成磋商的案件,公益诉讼中不再附相关民事内容,且将恢复结果与刑事责任关联,有效促进赔偿案件办结效率提升。
加强工作部署,形成部门合力。组织召开全市生态环境系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部署会及赔偿案件磋商会20余次,年度办结本部门牵头负责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20件,处置固体废物5533.506吨。邀请专家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专题授课及现场指导,组织相关职责部门召开工作推进会,多方收集案件线索,协调、引导共同开展生态环境损害索赔工作,不断提升生态损害赔偿区县覆盖面。今年以来,向各职责部门提供赔偿线索51条。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等部门密切合作,办理违法倾倒危险废物、固体废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2件,有力打击了跨省倾倒行为。
创新方式方法,提高工作实效。为简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降低评价费用,积极与省内率先具备生态环境司法鉴定资质的单位建立工作联系,帮助培育本地生态赔偿评价专业人才,有效节省办案时间与费用。针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中存在的评估难、磋商难、现场处理难、效果保证难等问题,注重工作创新,灵活运用简易程序、统筹赔偿与刑事责任、严格恢复验收等新做法,成功办结省内首例以购买碳汇方式进行替代赔偿的扬尘污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下一步,市生态环境局将探索推动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内容列入地方立法,推进处罚、赔偿联动,进一步简化生态赔偿程序,凝聚相关职责部门工作合力,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司法部门协作等工作机制,不断增强对环境违法、生态损害行为的震慑。同时,加强经验做法和典型案件宣传,提升企业和公众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知晓度,在全社会形成“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浓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