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黟县某竹制品有限公司违规倾倒废水污染水环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及专家组意见
赔偿权利人指定部门(甲方):黄山市生态环境局
赔偿义务人(乙方):黄山市黟县某竹制品有限公司
一、生态环境损害事实
2024年3月22日,黟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人员发现黟县五东殿工业园区雨水排口出现黑色污水直排,经溯源调查,3月21日晚,乙方委托黟县某管道清洁部经营者汪某某将厂内化粪池进行抽清,后又抽了一车水膜除尘设施蓄水池内的污水。由于委托处理人员汪某某作业使用吸污车分别将收集化粪池的污水及水膜除尘设施产生的废水违规倾倒于雨水管网后流入霁水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造成了水环境污染。
二、评估结论
经评估,乙方污水外排造成环境损害事实成立,环境损害及评估费用共70584.88元,其中水污染损害费用为3734.88元,应急处置费用为46850元(含雨水口污水封堵及清理19200元,雨水口污水排查及抽吸26850元,水质检测费用为800元),损害评估费用20000元。乙方污水排放进入外界水环境中部分已自然扩散、稀释,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本次水污染损害费用可用于替代修复。
三、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承担、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乙方承担环境损害总费用50584.88元(大写:伍万零伍佰捌拾肆元捌角捌分),除支付应急费用外,还须缴纳环境损害费用4534.88元(大写:肆仟伍佰叁拾肆元捌角捌分)。具体履行方式为:乙方于2024年6月30日前将环境损害费用交至甲方指定国库(开户名:黄山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汇缴结算户;银行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荷花池支行;账号:1310091329024909727;备注:黄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收(环境损害赔偿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
(二)乙方于2024年6月30日前向评估专家组支付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环境损害评估费用。
四、其他约定
1.赔偿义务人拒绝履行、未全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赔偿权利人指定部门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本协议一式贰份,赔偿权利人指定部门、赔偿义务人各持壹份,赔偿权利人指定部门、赔偿义务人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赔偿权利人指定部门(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赔偿义务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字)
年 月 日
评估结论
经评估,黟县某竹制品有限公司污水外排造成环境损害事实成立,环境损害及评估费用共70584.88元,其中水污染损害费用为3734.88元,应急处置费用为46850元,损害评估费用20000元。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环法规〔2022〕31号)第九条规定: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赔偿义务人应当依法赔偿相关损失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内的相关费用,或者在符合有关生态环境修复法规政策和规划的前提下,开展替代修复,实现生态环境及其服务功能等量恢复。黟县某竹制品有限公司污水排放进入外界水环境中部分已自然扩散、稀释,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本次水污染损害费用可用于替代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