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倾倒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及评估意见

发布日期:2024-06-21 10:16信息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编辑:市生态环境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收藏

赔偿权利人指定部门:黄山市生态环境局

赔偿义务人:黄山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一、生态环境损害事实

2023年12月12日,根据“12345”热线举报反映祁门县新兴西路449号黄山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在东经117.66948、北纬29.581679山体处倾倒电镀污泥。祁门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立即对涉事地点“祁山镇先锋村黄泥湾弃土场”(自2018年起开荒作为弃土场,堆放渣土)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弃土场1处四周建有挡土坝的山坳内露天堆放有由编织袋包装的固体废物,现场查看包装完好,无破损。执法人员经调查取证,确认堆放的不明固态污泥分别来自黄山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综合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污泥约22.56t、电镀废水产生的污泥约0.6t(属危险废物),其他包装物及生活垃圾若干(均属一般固废),初步预估堆放的总物质肉眼可见平面面积约20m2、斜面面积约30m2。

12月13日,黄山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对倾倒现场开展清理,共清理出不明固体污泥38袋,称重约为0.6t;经挖机分类挖出污泥共31袋,称重约22.56t;其他物质0.366t。现场完成覆土、平整。清理出的固体废物暂时封存于该公司老厂区固废间后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土壤污染状况已调查,弃土场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

二、评估结论

经鉴定评估,本案非法倾倒固体废物造成了生态环境损害,损害费用共132406.54元,其中应急处置费用19406.54元(其中清理费用2180元,处置费用17226.54元),检测费用13000元,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费用100000元。本案评估费用15000元。

三、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承担、履行方式和期限

黄山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规定,倾倒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损害的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其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皖环偿领办〔2021〕9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赔偿权利人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使用和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实行国库集中收缴。就本次生态环境损害事件,赔偿权利人指定部门与赔偿义务人经平等协商,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承担环境损害费用132406.54元(大写:壹拾叁万贰仟肆佰零陆元伍角肆分),除调查、应急外须向国库缴纳赔偿金13000元(大写:壹万叁仟元整)。具体履行方式为:乙方于2024年5月31日前将环境损害费用交至甲方指定国库(开户名:黄山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汇缴结算户;银行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荷花池支行;账号:1310091329024909727;备注:黄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收(环境损害赔偿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

(二)乙方于2024年5月31日前向评估专家组支付15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整)环境损害评估费用。

四、其他约定

1.赔偿义务人拒绝履行、未全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赔偿权利人指定部门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本协议一式贰份,赔偿权利人指定部门、赔偿义务人各持壹份,赔偿权利人指定部门、赔偿义务人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赔偿权利人指定部门(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赔偿义务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字)

年  月  日

黄山市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倾倒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生态环境损害专家组意见

2024年5月

经评估,本案非法倾倒固体废物造成了生态环境损害,损害费用共147406.5439元,其中应急处置费用19406.5439元,土壤环境损害费用0元,事务性费用12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