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局三五九处磋商告知书及评估结论
告知人(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黄山市生态环境局
被告知人(赔偿义务人):某局三五九处
为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修复,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办发[2018]42号)等相关要求,我局决定就某局三五九处油污泄漏损害赔偿案再次召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议。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事由
2023年7月12日16时许,某局三五九处在启用一座长期未使用的废油污池时,因阀门破损,造成油水混合物泄漏渗出,通过雨水渠经储备库区外柳州溪、福寺河,威胁泄漏点下游黄山市一水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事件发生后,休宁县人民政府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降低油污泄漏污染的影响。
安徽国祯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确定本次事件涉及的事发地环境损害与油污泄漏污染环境行为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人应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二、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意见
经鉴定评估,油污泄漏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造成的土壤损害量为1553.53 m3,造成的地表水损害量为29300 m3。事件导致泄漏点下游柳州河及福寺河石油类污染。事件造成的环境损害费用共计人民币548567元(大写:伍拾肆万捌仟伍佰陆拾柒元整),包括土壤生态环境损害费用134867元、地表水生态环境损害费用263700元,事务性费用150000元。
三、磋商时间和地点
2023年12月19日,黄山市生态环境局第一次组织休宁县人民政府、市财政局、休宁县人民检察院、海阳镇人民政府、休宁县生态环境分局及安徽国祯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鉴定评估机构)与某局三五九处进行磋商,未能达成协议,现再次发出磋商告知,具体如下。
时间:2024年1月31日,上午9:00。
地点:黄山市生态环境局六楼会议室
告知人:黄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 1月22日
(联系人及电话:程垒,2322813)
评估结论
经鉴定评估,某局三五九处油污泄漏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造成的土壤损害量为1553.53 m3,造成的地表水损害量为29300 m3。
事件导致泄漏点下游柳州河及福寺河石油类污染,未对横江干流及黄山市一水厂饮用水水源地造成影响。事件造成的环境损害费用共计548567元(大写:人民币伍拾肆万捌仟伍佰陆拾柒元整),包括土壤生态环境损害费用134867元,地表水生态环境损害费用263700元,事务性费用1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