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废水超标排放损害赔偿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及评估意见
赔偿权利人指定部门:黄山市生态环境局
赔偿义务人: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一、生态环境损害事实
2022年11月21日,安徽省黄山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开展污染源监督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企业废水总排口外排废水的粪大肠菌群数大于24000 MPN/L,超过其排污许可证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粪大肠菌群1000个/L)的23倍。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存在废水超标排放的违法事实。
案件发生后,该企业立即开展原因排查,调阅运行记录。初步判定超标原因为改扩建工程试运行过程中,随污水进水量的不断加大,未控制好投加消毒剂的剂量;同时新投入设备及系统不稳定,导致出水粪大肠菌群不稳定。由于该企业无法自行检测粪大肠菌群数据,委托给第三方月检,以致于无法及时调整消毒药剂用量,因而导致此次超标事件的发生。初步排查出事件发生的原因后,该企业立即实施整改措施,每日增加消毒剂的投入量,同时增设一套次氯酸钠消毒设备,以确保出水水质达标。经整改,该企业于2023年2月15日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总排口外排废水进行采样检测,检测报告显示各项指标均合格,粪大肠菌群达标排放。
二、评估结论
经调查,该案适用简易程序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评估。2023年10月,《专家组意见》结论为: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废水超标排放造成环境损害事实成立,环境损害及评估费用共176205元,其中生态环境损害费用为156205元,损害评估费用20000元。
三、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承担、履行方式和期限
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废水超标排放造成环境损害的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其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环法规〔2022〕31号)第九条规定: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赔偿义务人应当依法赔偿相关损失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内的相关费用;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皖环偿领办〔2021〕9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赔偿权利人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使用和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实行国库集中收缴。就本次生态环境损害事件,赔偿权利人指定部门与赔偿义务人经平等协商,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承担环境损害费用156205元(大写:壹拾伍万陆仟贰佰零伍元整)。具体履行方式为:乙方于2023年11月30日前将环境损害费用交至甲方指定国库(开户名:黄山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汇缴结算户;银行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荷花池支行;账号:1310091329024909727;备注:黄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收(环境损害赔偿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
(二)乙方于2023年11月30日前向评估方支付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环境损害评估等事务性费用。
四、其他约定
1.赔偿义务人拒绝履行、未全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赔偿权利人指定部门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本协议一式四份,赔偿权利人指定部门、赔偿义务人各持两份,赔偿权利人指定部门、赔偿义务人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赔偿权利人指定部门(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赔偿义务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字)
年 月 日
某处理有限公司废水超标排放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专家组意见
2023年10月
四、评估意见
经评估,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废水超标排放造成环境损害事实成立,环境损害及评估费用共176205元(大写:人民币壹拾柒万陆仟贰佰零伍元整),其中生态环境损害费用为156205元,损害评估费用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