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歙县黄山某某科技有限公司非法排放含油污水环境损害赔偿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及评估意见
赔偿权利人指定部门:黄山市生态环境局
赔偿义务人:黄山某某科技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2023年11月1日
签订地点:黄山市生态环境局
一、生态环境损害事实
2023年5月5日,歙县生态环境分局接歙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反映开发区冠润公司门前雨水口有含油水排入扬之河,经溯源,含油水来源于黄山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歙县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会同歙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工作人员对黄山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委托黄山语悦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1号车间建设淬火池,2023年4月30日施工过程中工人挖破淬火油管道,导致淬火油混合施工区地下渗水被抽入厂区雨水管网,最终通过开发区冠润公司门前雨水口流入扬之河,造成环境污染。根据相关调查,本案件违法排放的含油污水量为2.7吨。
二、评估结论
经评估,该案适用简易程序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评估。2023年8月,《专家组意见》结论为:黄山某某科技有限公司非法排放含油污水造成环境损害事实成立,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共计97500元(大写:人民币玖万柒仟伍佰元整),其中地表水生态环境损害费用67500元,损害评估等事务性费用30000元。黄山某某科技有限公司非法排放的含油污水排入扬之河中已自然扩散、稀释,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因此,建议本案件地表水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可优先用于统筹开展当地生态环境替代修复。
三、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承担、履行方式和期限
黄山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污水外排造成环境损害的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其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环法规〔2022〕31号)第九条规定: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赔偿义务人应当依法赔偿相关损失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内的相关费用;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皖环偿领办〔2021〕9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赔偿权利人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使用和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实行国库集中收缴。就本次生态环境损害事件,赔偿权利人指定部门与赔偿义务人经平等协商,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承担环境损害费用67500元(大写:陆万柒仟伍佰元整)。具体履行方式为:乙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环境损害费用交至甲方指定国库(开户名:黄山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汇缴结算户;银行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荷花池支行;账号:1310091329024909727;备注:黄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收(环境损害赔偿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
(二)乙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评估方支付3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环境损害评估等事务性费用。
四、其他约定
1.赔偿义务人拒绝履行、未全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赔偿权利人指定部门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本协议一式四份,赔偿权利人指定部门、赔偿义务人各持两份,赔偿权利人指定部门、赔偿义务人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赔偿权利人指定部门(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赔偿义务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字)
年 月 日
黄山某某科技有限公司非法排放含油污水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专家组意见
2023年8月
四、评估意见及建议
经评估,黄山某某科技有限公司非法排放含油污水造成环境损害事实成立,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共计97500元(大写:人民币玖万柒仟伍佰元整),其中地表水生态环境损害费用67500元,损害评估等事务性费用30000元。
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环法规〔2022〕31号)第九条规定:“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赔偿义务人应当依法赔偿相关损失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内的相关费用,或者在符合有关生态环境修复法规政策和规划的前提下,开展替代修复,实现生态环境及其服务功能等量恢复。”黄山某某科技有限公司非法排放的含油污水排入扬之河中已自然扩散、稀释,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因此,建议本案件地表水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可优先用于统筹开展当地生态环境替代修复。
五、特别事项说明
(1)本次评估基于委托方提供的案件卷宗进行评估,其中使用的、由委托方提供的相关信息,其合法性、真实性由委托方负责。
(2)本报告遵循科学、公正、诚信的原则开展评估鉴定,不受任何个人或者组织的干预。
(3)本报告仅供委托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使用,不做任何他用。若作他用,造成的一切后果,专家组概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