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歙县上海牛奶某某鲜奶有限公司污水外排环境损害赔偿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及评估意见
赔偿权利人指定部门:黄山市生态环境局
赔偿义务人:上海牛奶某某鲜奶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2023年11月1日
签订地点:黄山市生态环境局
一、生态环境损害事实
2023年2月22日,黄山市歙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人员在歙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发现一雨水排口有污水(颜色呈深绿色、有畜禽粪污气味)混入并流入扬之河,执法人员对其上游进行溯源排查发现该污水来源于上海牛奶某某鲜奶有限公司还田的污水。上海牛奶某某鲜奶有限公司污水过量还田,导致污水流入场地内一处水塘,经水塘排口排入上海牛奶某某鲜奶有限公司梅花园雨水管道,经安徽冠润汽车转向系统有限公司门口处雨水管网排口排放至扬之河。
根据调查发现,2023年2月20日至2月22日,企业委托还田的分包人员将上海牛奶某某鲜奶有限公司的污水全部集中浇灌于水塘一侧耕田,前期降雨较多,耕地已无承载力,导致污水均混入雨水管网,进入外环境。根据企业提供的《2023年2月沼液明细表》得知,可知上海牛奶某某鲜奶有限公司2023年2月20日至2月22日污水还田量,可以计算出本次的上海牛奶某某鲜奶有限公司排放至外环境的污水量为465.4吨。
二、评估结论
经调查,该案适用简易程序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评估。2023年6月,《专家组意见》结论为:上海牛奶某某鲜奶有限公司污水外排造成环境损害事实成立,环境损害及评估费用共112516.1元,其中水污染损害费用为75674元,损害评估费用36842.1元。上海牛奶某某鲜奶有限公司污水排放进入外界水环境中已自然扩散、稀释,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本次水污染损害费用可用于替代修复。
三、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承担、履行方式和期限
上海牛奶某某鲜奶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污水外排造成环境损害的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其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环法规〔2022〕31号)第九条规定: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赔偿义务人应当依法赔偿相关损失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内的相关费用;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皖环偿领办〔2021〕9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赔偿权利人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使用和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实行国库集中收缴。就本次生态环境损害事件,赔偿权利人指定部门与赔偿义务人经平等协商,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承担环境损害费用75674元(大写:柒万伍仟陆佰柒拾肆元整)。具体履行方式为:乙方于2023年11月20日前将环境损害费用交至甲方指定国库(开户名:黄山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汇缴结算户;银行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荷花池支行;账号:1310091329024909727;备注:黄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收(环境损害赔偿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
(二)乙方于2023年11月20日前向评估方支付36842.1元(大写:叁万陆仟捌佰肆拾贰元壹角)环境损害评估等事务性费用。
四、其他约定
1.赔偿义务人拒绝履行、未全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赔偿权利人指定部门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本协议一式四份,赔偿权利人指定部门、赔偿义务人各持两份,赔偿权利人指定部门、赔偿义务人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赔偿权利人指定部门(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赔偿义务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字)
年 月 日
上海牛奶某某鲜奶有限公司污水外排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专家组意见
2023 年6月
序号 |
费用类型 |
费用金额(元) |
1 |
水污染损害A1 |
75674 |
2 |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等事务性费用A2 |
36842.1 |
合计 |
112516.1 |
结论
经评估,上海牛奶某某鲜奶有限公司污水外排造成环境损害事实成立,环境损害及评估费用共112516.1元,其中水污染损害费用为75674元,损害评估费用36842.1元。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环法规〔2022〕31号)第九条规定: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赔偿义务人应当依法赔偿相关损失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内的相关费用,或者在符合有关生态环境修复法规政策和规划的前提下,开展替代修复,实现生态环境及其服务功能等量恢复。上海牛奶某某鲜奶有限公司污水排放进入外界水环境中已自然扩散、稀释,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本次水污染损害费用可用于替代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