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黄山聚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年处理15万吨农林固废炭汽肥多联产循环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黄环建函〔2026〕6号

发布日期:2026-02-13 10:47信息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作者:市生态环境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收藏

黄山聚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年处理15万吨农林固废炭汽肥多联产循环利用项目《行政许可申请书》和浙江环耀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编制的《黄山聚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年处理15万吨农林固废炭汽肥多联产循环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悉。经组织专家技术评审,并在黄山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公示,公众无异议。经研究,现对《报告书》批复如下:

一、项目拟在安徽黄山太平经济开发区莲蕊路2号(东经118度7分29.38秒,北纬30度15分15.54秒)建设,占地面积54164.16m2,总建筑面积约30890.74m2,总投资161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00万元。项目采用炭汽肥多联产技术,年处理农林固废15万吨,同时对场地内现有1#、2#钢结构厂房进行改造,新建1栋3#厂房,配套建设相应的环保设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以及公用、辅助、储运等设施。项目建成后,年供应蒸汽35万吨给园区内及附近企业使用,供应范围覆盖整个开发区及周边企业,同时年产3万吨生物炭,1万吨生物炭基肥。

二、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同意你单位按《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落实废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排水系统实行雨污分流制。反冲洗废水、循环冷却废水经20m3/d的“pH调节+絮凝沉淀”处理设施处理,生活污水经隔油池+化粪池处理,上述废水与制纯水浓水等废水中pH、CODcr、BOD5、SS、动植物油等污染物浓度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表4中三级标准,氨氮和溶解性总固体等污染物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表1中B级限值后由厂区废水总排口进入园区污水管网排入太平经开区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入浦溪河。项目应按要求建设规范化排污口。

2.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确保所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及2018年修改单中规定的二级浓度限值,氨、硫化氢达到《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附录D中的质量浓度参考限值,非甲烷总烃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详解》中的推荐值。

生物炭生产线投料废气应做到厂房密闭,定期通风;烘干废气经设备全密闭收集经“旋风除尘+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锅炉废气经设备全密闭收集后经“SNCR+SCR脱硝+布袋除尘+双碱法脱硫”处理后经不低于8m高排气筒排放。生物炭基肥生产及贮存废气应做到源头控制,进场物料需为完全腐熟有机肥,同时做好生产及贮存过程中臭气浓度控制,厂房密闭,密闭贮存,定期投放除臭剂等措施控制其影响,上料、制粒、包装废气采用集气罩收集,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

锅炉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应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3燃气锅炉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氮氧化物应达到《关于印发安徽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方案的通知》《安徽省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皖大气办〔2020〕2号)中燃气锅炉低氮改造标准限值(50mg/m3)要求;非甲烷总烃应达到《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3部分:有机化学品制造工业》(DB34_4812.3-2024)标准限值要求;脱硝产生的逃逸氨经协同处置后应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标准限值要求;有组织排放的生物炭烘干废气、生物炭基肥上料、制粒、包装废气中的颗粒物应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二级标准限值要求。餐饮油烟排放应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小型标准。厂界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甲烷总烃计)应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氨、硫化氢、臭气浓度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新扩改建二级标准;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甲烷总烃计)无组织排放应符合《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3部分:有机化学品制造工业》(DB34/4812.3-2024)表3限值。废气应按要求建设规范化排污口,依法依规安装并联网锅炉废气氮氧化物自动监测设施。

项目环境防护距离为厂界外50米,该环境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有医院、学校、居民住宅、食品企业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3.做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按规定建设工业固废贮存场所,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的措施。对废脱硝催化剂、废润滑油、废润滑油桶、废片碱内包装袋等危险废物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的特别规定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配套专用危险废物临时储存设施,配备专用储存容器进行收集,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其进行处置,并做好处置记录,不得随意处置。应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将管理计划及危险废物管理有关资料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备案。

4.做好地下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严格落实《报告书》中分区防渗重点污染防治区防渗措施和其他区域的一般防渗措施,确保地下水环境质量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的Ⅲ类标准,土壤环境质量达到《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标准,防止地下水、土壤受到污染,确保项目区域的地下水、土壤环境质量不降低。

5.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合理布局,对各类噪声源采取必要的隔声、减振、消声、降噪措施,确保项目生产过程中厂界昼夜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要求。

6.做好项目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建立环境风险应急管理体系,按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保证防范环境风险的配套设施的落实。在生产中要严格执行防范环境风险事故的制度和措施,做好运输、贮存和生产等环节的环境风险管理;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事件演练;切实加强环境风险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应急状态下能正常投入使用;一旦出现事故隐患或地下水、土壤异常等环境危害事件,应立即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处置,包括停止生产,并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及相关部门报告。

7.建立健全环境管理规章制度,设立环境管理机构,确定专人负责环保工作。落实环境监测计划,定期开展环境监测。加强对污染治理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8.施工期应按《报告书》要求及相关规定落实废气、废水、噪声等污染防治措施,做好固体废物管理,确保施工期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各项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将环保设备设施安全作为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环保设备设施相关岗位人员安全培训。严格落实涉环保设备设施新、改、扩建项目环保和安全“三同时”有关要求,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正规设计。对废气治理设施、废水处理单元等重点环保设备设施,开展环保设备设施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责任措施,做好安全防范。

四、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规划设计应同步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措施设计,保证环境保护设施投入。环保设施建设必须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保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投入。

五、《报告书》经批准后,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依法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应依法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国家对本项目应执行的环境标准作出修订或新颁布的要求,执行新标准和新要求。

七、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化学需氧量6.2171吨/年、氨氮0.6217吨/年、氮氧化物8.2029吨/年。

八、该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须按《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申领排污许可证。按照《安徽关于深化排污权交易改革工作的意见》及配套办法规定,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前,通过市场交易的方式有偿获取氮氧化物排污权指标。

九、该项目建成后,应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及时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和验收信息报送工作,并依法依规公开相关信息。

十、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依法严格执行相关主管部门规定,取得法定许可后方可开工。

十一、请安徽黄山太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加强项目属地生态环境管理,黄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黄山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该项目环保“三同时”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2026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