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黄山市屯溪工程塑料厂新增年产1500吨工程塑料制品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黄环建函〔2025〕54号
黄山市屯溪工程塑料厂:
你公司报来的新增年产1500吨工程塑料制品扩建项目《行政许可申请书》和浙江环耀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编制的《黄山市屯溪工程塑料厂新增年产1500吨工程塑料制品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悉。经组织专家函审,并在黄山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公示,公众无异议。经研究,现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项目拟在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九龙低碳经济园区九龙大道17号旁现有厂区内建设(东经118度14分5.900秒,北纬29度43分26.940秒),现有厂房总建筑面积25949.65平方米,总投资1500万元,环保投资50万元。主要利用现有2#厂房中央供料车间扩建注塑生产线,新增注塑机、模温机、干燥机、拌料机、破碎机等生产设备,利用现有1#厂房模具车间新增模具加工火花机、铣床、钻床、线切割等模具加工设备,依托及配套建设相应的环保设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以及公用、辅助、储运等设施,新增1500吨塑料制品产能。项目建成后,全厂年产3000吨塑料制品。
二、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同意你公司按《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落实地表水环境保护措施。对原有的雨、污水管网进行全面排查,对于不符合要求及不能利用的管网,按规范要求新建,确保厂区雨污分流。注塑工序产生的间接冷却水中污染物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修改单)表1中“直接排放”标准,生活污水中污染物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氨氮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限值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黄山市第一水质净化厂处理达标后排入渐江。
2.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确保所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及2018年修改单)中规定的二级浓度限值,非甲烷总烃参照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详解》中的推荐值标准,氨、苯乙烯、丙烯腈、甲苯参照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 2.2-2018)附录D中的质量浓度参考限值。
项目新增注塑、脱模废气经带软帘集气罩收集后由一套二级颗粒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新增破碎机产生的破碎废气依托现有密闭车间负压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食堂餐饮油烟依托现有油烟净化设施处理后高于屋顶排放。
项目废气处理活性炭定期更换,确保废气稳定达标排放,按要求建设规范化废气排放口。项目非甲烷总烃、苯乙烯有组织排放、丙烯腈厂界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厂区内无组织排放应达到安徽省地标《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中表1、表2、表4及表5中相应排放限值及管控要求;1,3-丁二烯、乙苯、氨、丙烯腈有组织排放、甲苯有组织及厂界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有组织及厂界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厂界无组织排放应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中表5和表9中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有组织及厂界无组织排放、苯乙烯和氨厂界无组织排放应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和表2中相应标准要求。餐饮油烟排放应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小型标准。
项目南侧厂界外95m,西侧厂界外35m,北侧厂界外90m,东侧厂界外60m为项目环境防护距离。该环境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有医院、学校、居民住宅、食品企业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3.做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按规定建设工业固废贮存场所,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对废皂化液、钢材残渣、含油金属屑、废油桶、废皂化液桶、废火花油、废切割油、废导轨油、废液压油、沾油劳保手套、脱模剂空瓶、废活性炭等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的特别规定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配套专用危险废物临时储存设施,配备专用储存容器进行收集,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其进行处置,并做好处置记录,不得随意处置。应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将管理计划及危险废物管理有关资料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备案。
4.做好地下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严格落实《报告表》中分区防渗重点污染防治区防渗措施和其它区域的一般防渗措施,确保地下水环境质量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的Ⅲ类标准和建设用地达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表1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标准,防止地下水、土壤受到污染。
5.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各类噪声源采取必要的隔声、减振、消声、降噪措施,确保项目生产过程四周厂界噪声排放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的限值要求。
6.做好项目的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建立环境风险应急管理体系,根据项目的建设内容按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保证防范环境风险配套设施的落实;在生产中要严格执行防范环境风险事故的制度和措施,做好运输、贮存和生产等环节的环境风险管理;出现事故隐患等环境危害事件,应立即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处置,包括停止生产,并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及相关部门报告。
7.建立健全环境管理规章制度,确定专人负责环保工作。加强对污染治理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落实环境监测计划,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8.施工期应按《报告表》要求及相关规定落实废气、废水、噪声等污染防治措施,做好固体废物管理,确保施工期污染物达标排放。落实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和生态破坏,维护区域生态环境质量安全。
三、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各项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将环保设备设施安全作为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环保设备设施相关岗位人员安全培训。严格落实涉环保设备设施新、改、扩建项目环保和安全“三同时”有关要求,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正规设计。环保设备设施依法开展安全风险评估,按要求设置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和联锁保护装置,做好安全防范。
四、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规划设计应同步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措施设计,保证环境保护设施投入。环保设施建设必须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保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投入。
五、《报告表》经批准后,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依法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应依法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国家对本项目应执行的环境标准作出修订或新颁布的要求,执行新标准和新要求。
七、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化学需氧量0.2467吨/年、氨氮0.0247吨/年、挥发性有机物1.4785吨/年。
八、该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申领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
九、该项目建成后,应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及时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和验收信息报送工作,并依法依规公开相关信息。
十、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依法严格执行相关主管部门规定,取得法定许可后方可开工。
十一、请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和屯溪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该项目环保“三同时”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2025年12月31日
皖公网安备341000020001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