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黄山市生态环境局请销假和考勤管理制度》的通知

黄环发〔2025〕8号

发布日期:2026-01-12 15:32信息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作者:市生态环境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收藏

各区县生态环境分局,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黄山市生态环境局请销假和考勤管理制度》已经局党组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黄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23日

黄山市生态环境局请销假和考勤管理制度

为增强全体干部职工组织纪律观念,进一步加强单位效能建设,保持高效有序的工作环境,树立生态环保队伍良好形象,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工作人员请销假和考勤制度如下:

一、适用范围

市生态环境局机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生态环境执法监测站、市环境宣传教育信息中心全体干部职工(含跟班学习、挂职锻炼、聘用及劳务派遣人员等)。

二、请销假管理

(一)请销假规定

1.所有人员请休假半天以上的,均需填写《黄山市生态环境局干部职工请休假报告单》,并提前半天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因特殊情况未能事先请假的,应先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报告,并及时补办手续(补办手续需附电话、短信记录为支撑材料)。

2.请假批准后,需将报告单交局办公室(人事科)登记备案(二级机构交各单位办公室备案)。若提前或延长假期需事先按原渠道报告,涉及病假、产假(陪产假)等原因请假的,假期结束后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销假。

3.请假人员应提前做好工作交接并保持电话畅通,确保不影响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开展。单位有重要或紧急工作时,应提前结束假期返岗。

4.因夜间执法检查、应急值守,周末信访应急处理、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临时紧急会议等非正常工作时段从事公务的,经本单位研究同意并报局分管领导批准,可允许调休,并向局办公室报备。为保证不影响单位工作正常运转,调休可结合实际分段执行,调休不计入请假天数计算。

5.在请假期间,要自觉遵守各项纪律规定,严格守法;对无故逾期不归的,且不报告或不续假的情况,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6.因公外出、出差、学习、培训等严格按照外出报备制度执行。

7.干部职工请休事假、婚丧假、公休假、探亲假、育儿假等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并结合单位工作实际,由各单位自行研究批准;干部职工请休假期间时限、工资福利待遇等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二)请销假审批

市局机关:

1.局领导班子成员、四级高级主管及以上干部请假:由局主要领导批准,局主要领导请假按照省生态环境厅党组、市委市政府相关规定办理。

2.科室主要负责人请假:1天及以内的由分管领导批准(但需口头或电话、短信等方式向局主要领导报告);1天以上的由分管领导审核,局主要领导批准。

3.一般干部职工请假:半天,由科室负责人批准;1天及以上,由科室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批准。

二级机构:

1.主要负责人请假:1天及以内的由分管领导批准(但需口头、电话或短信等方式向局主要领导报告),报局办公室备案;1天以上的由分管领导审核,局主要领导批准,报局办公室备案。

2.其他干部职工请假:原则由各单位自行审批,其中,请假1周及以上的,需向局分管领导报告。

三、考勤管理

(一)考勤签到时间安排

正常上班及法定节假日值班值守时,上午8:00前签到,12:00后签退;下午14:30前签到,17:30后签退。

(二)考勤规定

1.上班时超过规定签到时间未签到的以迟到论处(临时有事需提前向科室[单位]领导电话、短信报告),超过规定签到时间1小时后签到(或仍未签到)的且未提前向相关领导报告批准的以旷工论处;外出开会、出差等需提前填报公务出差审批单(或经领导签批的会议通知等)报各单位办公室备案,其他临时外出公务需电话或短信向科室(单位)领导报告后同步向各单位办公室备案;中途无故离岗、脱岗一经查到以旷工论处(以上均以半天为单位计算)。

2.全体干部职工应严格按照规定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严禁迟到、早退、无故缺勤。上班时间须坚守岗位,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认真办理业务,严禁随意串岗、离岗,聚众聊天等,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3.法定节假日值班值守人员需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值班值守规定准时到达值班室值班值守,并认真做好公务处理、值班电话接听、信息传递及值班值守记录等工作。

四、监督管理

1.考勤及请销假工作由局办公室(人事科)会同局机关纪委、各单位办公室负责,定期对考勤和请销假情况进行统计,市局分管人事工作及分管机关党委的副局长负责监督管理。

2.局机关纪委不定期组织查岗,对无故迟到、早退、脱岗、旷工或代签到等行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屡教不改或情节严重者,给予效能问责。

3.局机关纪委加强对法定节假日值班值守工作的抽查检查,对迟到早退、不认真履行值班值守职责的,一经发现,按照有关规定顶格处理。

五、附则

1.各区县生态环境分局主要负责同志离黄、请休假按现行领导干部管理有关规定履行报备(请假)手续;各区县分局其他干部职工可参照本制度执行或参照制定相应管理制度。

2.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