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黄山市生态环境局干部职工因私出国(境)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黄环办〔2025〕22号

发布日期:2025-12-22 16:40信息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作者:市生态环境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收藏

各县(区)生态环境分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

现将《黄山市生态环境局干部职工因私出国(境)审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黄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1128

 

 市生态环境局干部职工因私出国(境)

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全局干部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完善审批程序,根据中央、省委、市委以及省厅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因私出国(境)人员,是指黄山市生态环境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区县分局全体干部职工(含退休人员、聘用人员)。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因私出(国)境证件含因私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其他出国(境)证件(以下简称证件)。

第二章 登记备案

第三条 认真落实因私出国(境)登记备案制度,市局机关在编在岗干部职工由局办公室(人事科)会同出入境管理部门对个人信息进行登记备案;各区县分局、直属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干部职工由本单位负责统计、更新,并及时报局办公室(人事科)备案。

第四条 局办公室(人事科)具体负责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动态掌握人员信息,对新增、撤销登记备案人员及登记备案人员的职务职称、政治面貌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并向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三章 出国(境)情形

第五条 从严管理因私出国(境),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经组织批准后可因私出国(境):

(一)在职人员因私申请探望在国(境)外定居、留学或工作的父母、子女、配偶或同胞兄弟姐妹;

(二)退休干部职工因私申请出国(境)旅游、探亲或办理私事;

(三)限于国内医疗技术手段,经省级医疗卫生机构确认,须到国(境)外就医的;

(四)在职人员申请因私出国(境)旅游的,酌情予以审批。

第六条 出国(境)次数和在外停留时间:

(一)因私出国(境)一年内在职人员一般不超过一次,退休人员一般不超过两次;

(二)在职人员探望对象在国(境)外留学和因私出国(境)旅游的,在外停留一般不超过10天;探望对象在国(境)外工作或定居的父母、子女、配偶或同胞兄弟姐妹,在外停留时间一般不超过15天;(附件2)

(三)退休干部职工因私申请出国(境)旅游、探亲或办理私事,在国(境)外的停留时间一般为三个月以内,最长不超过半年。

(四)到国(境)外就医的,根据治疗需求停留。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七条 因私出国(境)或办理证件需按“一事一批”的原则履行审批手续,且费用一律自理。

第八条 申请因私出国(境),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一)厅管领导干部。需按照《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填写《省生态环境厅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申请表》、提交《因私出国(境)个人申请》,并签署《因私出国(境)承诺书》,经局办公室(人事科)提交市局党组会议研究同意后,按程序报省厅审批。

(二)科级及以下干部。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干部、区县分局主要负责同志:需填写《科级及以下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表》,经本单位(科室)审核,并报市局分管人事负责人、市局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分别报市局办公室(人事科)、驻局纪检组备案;各区县分局其他干部职工(含3个县区执法监测站)由所在分局审批同意后,分别报市局办公室(人事科)、驻局纪检组备案。

第九条 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须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审批后,由市局(区县分局)开具《关于同意××同志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凭函向出入境管理部门申领证件。

第十条 无具体事由申请因私出国(境)的不予批准。审批完成后,申请人可办理因私出国(境)其它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因私出国(境)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出国(境):

(一)从事重要涉密工作,或离开涉密工作岗位未满脱密期的;

(二)因承担重大任务、重要工作,或在特定时期,因工作原因不宜出国(境)的;

(三)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国(境)的;

(四)出国(境)后可能对国家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纪检监察部门、保卫、保密部门正在调查的有关案件的调查对象;

(六)已确定要调离、或正在办理调离手续的;

(七)具有其他不宜出国(境)情况的。

第五章 证件管理

第十二条 在职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按照“及时上交、集中保管”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要求,落实专人负责、登记造册、专柜保管等具体措施,细化证件保管、领用和上交制度,对证件去向实施动态管理。

(一)保管。厅管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由局办公室(人事科)转交省厅人事处保管;市局机关、各直属事业单位科级及以下干部职工,区县分局主要负责同志证件由市局办公室(人事科)统一保管。区县分局(含3个县区执法监测站)其他干部职工由本单位统一保管。

(二)领用。因私出国(境)审批同意后,申请人方可领取本人出国(境)证件。其中,科级及以下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必须凭《科级及以下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表》领取。

(三)上交。因私出国(境)人员,应在回国(境)后7日内及时上交相关证件,其中,厅管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由局办公室(人事科)转交省厅人事处保管。因私出国(境)证件办理完毕或签证办理完毕后距离实际出国(境)时间超过7天的,须按照管理权限将因私出国(境)证件交人事处、局办公室(人事科)、干部所在单位集中保管,在出国(境)前7天内领取证件。

第十四条 证件在个人保管期间发生遗失、损毁、被盗等情况时,持证人应在第一时间向发证机关申请注销,将注销手续资料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人事处、局办公室(人事科)、干部所在单位备案,并书面承诺在证件遗失至注销期间未使用该证件出国(境)。

对申领因私出国(境)证件后不登记上交、个人私自保存的,未经审批擅自出国(境)、出国(境)后滞留或者逾期不归的,伪造、变更或者买卖、使用伪造的出国(境)证件的,依法依纪严肃查处。

第六章 纪律监督

第十五条 因私出国(境)人员必须严守国家秘密,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和外事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 因私出国(境)人员有下列情形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办理证件的;

(二)未按规定及时交证件的;

(三)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审批的出国(境)范围,或超出审批日期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滞留国(境)外不归的;

(六)存在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七章 工作要求

第十七条 因私出国(境)管理坚持“应备尽备、应查尽查、应交尽交、应处尽处、应防尽防”原则。

第十八条 局办公室(人事科)要认真履行因私出国(境)管理职责,严格按照权限和程序审批,不得越权审批,不得擅自简化审批手续,对因私出国(境)人员的相关情况应及时准确掌握。

第十九条 各单位要认真做好因私出国(境)人员审查工作,全面了解申请人的工作表现和政治表现,有无不宜因私出国(境)的情况,核实有关函件、证件的真实性。

第二十条 严禁因公任务走因私渠道办理出国(境)手续,严禁因私出国(境)费用由单位报销或企业资助,不得因私与工作服务对象同团出行。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要做好因私出国(境)人员的行前教育工作,提醒自觉遵守和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和外事纪律,按期回国,并报告出国(境)期间情况;如发现违纪或者逾期不归的,要第一时间报告市生态环境局机关纪委。

对因治病等特殊原因因私出国(境)的干部职工,所在单位要强化沟通联系,实时掌握行程动向,加强关心关怀。

第二十二条 办法由局办公室(人事科)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