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生态环境局 黄山市林业局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与林业行政执法协作的通知
黄环函〔2025〕21号
各区县生态环境分局、林业局:
为加强我市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林业执法工作领域的协作配合,根据《安徽省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与林业行政执法协作暂行办法》(皖环发〔2023〕55号),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贯彻落实要求如下:
一、明确职责分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具体承担在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林业主管部门具体承担自然保护地日常监管和其他涉林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
二、落实执法协作联络员制度
市生态环境局和市林业局分别指定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和市自然保护区管理处为市级牵头单位,明确专人统一负责市级移交违法行为线索,通报工作信息,以及其他需要协商的事宜。各区县生态环境分局和林业局参照建立县级执法协作联络员制度,落实有关工作职责。涉及分散管理、跨县区的自然保护地,市县两级共同成立联合专案组,推进案件办理。
三、落实执法协作联席会商制度
市县两级生态环境、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分别召集执法协作联席会议。遇紧急或突发情况的,可临时召集会议。会商内容包括研究制定执法协作工作措施,通报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线索移交和涉林违法行为线索移交情况,督办重大或社会影响较大的生态环境、涉林违法案件等。可视情邀请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和纪委监委等参与会商。
四、加强信息交流
生态环境、林业主管部门相互共享、定期更新生态环境和林业执法法律法规政策、基础台账、数据库和专家库,根据需要共同开展现场勘验,视情互相邀请参加相关业务培训。
黄山市生态环境局 黄山市林业局
2025年9月16日
皖公网安备341000020001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