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黄山市天目药业有限公司黄山天目药业产能提升建设及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黄环建函〔2025〕34号
黄山市天目药业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黄山天目药业产能提升建设及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承诺书相关报批申请材料收悉。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强化生态环境保障和服务助力稳经济若干措施的通知》(皖环发〔2022〕34号),该项目在实施环评告知承诺的行业及项目类别清单内。现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位于安徽黄山经济开发区翰林路7号,拟在现有厂区内新建提取车间一栋、成品仓库1栋、地埋式罐区一处,新增建筑面积13835.87m2。项目总投资10532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50万元。项目新增酒精分馏塔、混合机、多功能提取罐、带式干燥机、真空干燥柜等生产设备。项目建成后全厂可实现年产中药口服液1亿支、颗粒剂540吨、片剂5亿片、丸剂530吨、胶囊剂3亿粒、糖浆剂210吨。
二、同意你单位按照报送的《报告表》进行建设。你单位应当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环保设施建设必须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保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须按《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申领排污许可证或登记。项目建成投入运行后,应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及时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和验收信息报送工作。
三、加强对各项污染治理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保障设施正常稳定运行,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四、该项目应当遵守安全生产规定,按照安全生产管理要求建设、运行和维护各类生产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五、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依法重新报批本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超过五年方才建设的,应依法报我局重新审核。国家对本项目应执行的环境标准作出修订或颁布新要求的,执行新标准和新要求。
六、项目的环保日常监督管理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按照有关职责实施,发现存在不符合告知承诺制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存在重大质量问题,依法撤销审批决定,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和经济损失均由你单位承担。
2025年9月4日
皖公网安备341000020001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