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黄山同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HMOs(人乳寡糖)研发生产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黄环建函〔2025〕25号

发布日期:2025-08-14 14:35信息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作者:市生态环境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收藏

黄山同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HMOs(人乳寡糖)研发生产改扩建项目《行政许可申请书》和浙江环耀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编制的《黄山同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HMOs(人乳寡糖)研发生产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悉。经组织专家技术评审,并在黄山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公示,公众无异议。经研究,现对《报告书》批复如下:

一、项目租赁安徽黄山太平经济开发区浦园大道30号黄山区综合经济园区开发有限公司标准化厂房及附属设施建设(东经118度7分24.344秒,北纬30度16分30.528秒),总占地面积为27607.67m2,总建筑面积为26192.46m2,总投资2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725万元。取消公司一期现有中试50吨/年人乳寡糖产能,取消公司二期未建设的950吨/年人乳寡糖产能,依托1#质检研发楼2楼新建研发试验室,采用发酵、提纯、干燥等工艺研发3-FL、LNT、3’-SL、6’SL、LNnT等其他品种HMOs;通过优化升级菌种、调整生产工艺(取消原有的乙酸结晶、乙醇洗涤、真空干燥、粉碎等工艺,增加离子交换、色谱、树脂过滤以及喷雾干燥等工艺)改建现有三条中试生产线,中试300批次/年的3-FL、LNT、3’-SL、6’-SL、LNnT等其他品种HMOs;采用优化菌种和调整后的工艺建设四条量产生产线,依托及配套建设相应的环保设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以及公用、辅助、储运等设施,年产2’-FL HMOs 3000吨。

二、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同意你公司按《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项目应按照“以新带老”的原则,对《报告书》中明确的现有工程存在环境问题进行整改达到现行环境管 理要求,并纳入本项目验收范围。

2、落实废水污染防治措施。全厂排水系统应实行雨污分流、污污分流、分质处理,对现有的雨、污水管网和应急导流管网系统进行全面排查,对于不符合要求及不能利用的管网,按规范要求新建,确保全厂雨污分流、初期雨水的收集及应急导流管网系统的畅通。阳离子树脂再生酸性废水(高浓度氯化物废水)单独收集后经20m3/d的“pH调节+混凝沉淀+气浮+砂滤+MVR蒸发结晶”预处理设施处理,阴离子树脂再生碱性废水(高浓度磷酸盐、硫酸盐废水)单独收集后经20m3/d的“pH调节+化学沉淀”预处理设施处理,以上废水同工艺废水、设备地坪清洗废水、废气喷淋塔废水、冷却塔排水、冷冻系统排水、锅炉排水、生活污水等经扩建的500m3/d的“格栅井+集水井+调节池+除磷反应罐+水解酸化池+气浮机+配水池+〔(已建50m3/d生化处理单元:厌氧反应器+A/O池+二沉池)+(扩建450m3/d生化处理单元:厌氧反应器+厌沉池+两级A/O池+二沉池)〕+混凝沉淀池”处理后,废水中pH、CODcr、BOD5、SS、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等污染物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氨氮、总磷、总氮、氯化物、硫酸盐、色度等污染物排放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限值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再经黄山太平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入浦溪河。按要求建设规范化排污口,安装流量、pH、COD、氨氮自动监测设备。

3、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确保所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2018年修改单中规定的二级浓度限值,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详解》中的推荐值标准,氨、硫化氢、氯化氢、硫酸雾等因子执行《环境影响评价等级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附录D中的质量浓度参考限值。

项目中试投料粉尘采用密闭集气罩收集后经滤筒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不低于25m高排气筒排放,中试生产喷雾干燥粉尘采用管道收集后经“旋风分离+二级水喷淋”处理,包装粉尘经密闭集气罩收集后经滤筒除尘器处理,以上废气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中试发酵废气经密闭管道收集,菌渣压滤废气、菌渣收集间废气经密闭负压收集,发酵液储罐、氨水储罐等呼吸废气经套管收集,盐酸挥发废气经密闭集气罩收集,污水处理站各污水池、污泥浓缩池、污泥压滤间、MVR蒸发结晶装置等产生的废气经密闭负压收集,以上废气一并进入一套“碱喷淋塔+水雾分离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量产生产线投料粉尘经密闭投料间负压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量产生产线发酵废气经密闭管道收集,菌渣压滤废气、菌渣收集间废气经密闭负压收集,发酵液储罐呼吸废气经套管收集,盐酸挥发废气经密闭集气罩收集,以上废气一并进入一套“碱喷淋塔+水喷淋塔+水雾分离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不低于25m高排气筒排放。量产喷雾干燥废气采用管道收集后经“旋风分离+二级水喷淋”处理、量产包装粉尘采用密闭集气罩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处理,量产喷雾干燥配套的加热炉燃烧废气经管道收集,以上废气一并通过不低于25m高排气筒排放。污水处理站厌氧沼气配套建设“水封罐+碱喷淋塔+水雾分离器+沼气热水锅炉”沼气净化和综合利用装置,配套建设内燃式火炬燃烧安全应急处置装置(热水锅炉检修、维修时使用),火炬燃烧装置不得作为日常大气污染处理设施。天然气锅炉、蒸汽发生器、沼气热水锅炉均安装低氮燃烧器、采用烟气内循环,烟气通过不低于8m高排气筒排放。研发实验室发酵废气经管道收集、试剂挥发废气通过通风橱收集后经“碱喷淋塔+水雾分离器+一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不低于25m高排气筒排放。

应当确保全厂区所有废气有效、精准收集,活性炭定期更换,确保废气稳定达标排放。包装粉尘、喷雾干燥粉尘、加热炉燃烧废气有组织排放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应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规定值;其他有组织排放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氯化氢、硫酸雾、氮氧化物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二级标准;燃气锅炉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应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3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氮氧化物应满足《安徽省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规定值。厂界颗粒物、硫酸雾、氯化氢、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浓度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标准限,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浓度应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中特别排放限值及管控要求。氨气、硫化氢、臭气浓度应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新扩改建二级标准和表2标准。

东北侧厂界外45m,西北侧厂界外85m,东南侧厂界外90m,西南厂界外100m为项目的环境防护距离。该环境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有医院、学校、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4、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各类噪声源采取必要的隔声、减振、消声、降噪措施,空压机安装消声器,风机、泵设置软连接、消声器、隔声罩,循环水冷却塔进风、排风口安装消声器,水池填料底部增加软质缓冲层,西南侧、东南侧厂界设置长100m、高3.5m的隔声屏障,确保项目生产过程中西北、西南、东南侧厂界昼夜噪声排放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东北侧厂界噪声排放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4类标准的限值要求,周边居民区昼、夜间噪声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2类标准要求。

5、做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按规定建设工业固废贮存场所,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对沾染毒性化学品废包装桶、废包装内袋、废气处理产生的废活性炭、实验室、在线检测废试剂瓶、废试剂、在线监测废液等危险废物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的特别规定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配套专用危险废物临时储存设施,配备专用储存容器进行收集,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其进行处置,并做好处置记录,不得随意处置;项目产生的MVR结晶盐按规定开展危险废物鉴定,鉴定前按照危险废物管理;应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将管理计划及危险废物管理有关资料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备案。

6、做好地下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书》中分区防渗重点污染防治区防渗措施和其它区域的一般防渗措施,对监测井进行维护,定期对地下水水质监测,确保地下水环境质量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的Ⅲ类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表1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标准,防止地下水、土壤受到污染,确保项目区域的地下水、土壤环境质量不降低。

7、做好项目的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建立环境风险应急管理体系,根据项目的建设内容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保证防范环境风险的配套设施的落实,确保在应急状态下,废水能自流进入事故应急池;在生产中要严格执行防范环境风险事故的制度和措施,做好运输、贮存和生产等环节的环境风险管理;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事件演练;切实加强环境风险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应急状态下能正常投入使用;一旦出现事故隐患或地下水、土壤异常等环境危害事件,应立即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处置,包括停止生产,并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及相关部门报告。

8、建立健全环境管理规章制度,设立环境管理机构,确定专人负责环保工作。制定环境监测计划,定期开展环境监测。加强对污染治理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9、施工期应按《报告书》要求及相关规定落实废气、废水、噪声等污染防治措施,做好固体废物管理,确保施工期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项目应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装备,单位产品物耗、能耗、水耗、污染物排放量、资源综合利用等应达到行业先进水平,减少碳和污染物排放。

四、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各项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将环保设备设施安全作为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环保设备设施相关岗位人员安全培训。严格落实涉环保设备设施新、改、扩建项目环保和安全“三同时”有关要求,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正规设计。对废水处理、粉尘治理、沼气利用及火炬应急处置等重点环保设备设施,开展环保设备设施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责任措施。环保设备设施依法开展安全风险评估,按要求设置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和联锁保护装置,做好安全防范。

五、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规划设计应同步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措施设计,保证环境保护设施投入。环保设施建设必须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保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

六、《报告书》经批准后,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依法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应依法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国家对本项目应执行的环境标准作出修订或新颁布的要求,执行新标准和新要求。

八、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化学需氧量7.1835吨/年、氨氮0.7184吨/年、氮氧化物2.5891吨/年、挥发性有机物0.0978吨/年。

九、该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申领排污许可证。

十、该项目建成后,应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及时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和验收信息报送工作,并依法依规公开相关信息。

十一、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依法严格执行相关主管部门规定,取得法定许可后方可开工。

十二、请安徽黄山太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加强项目属地生态环境管理,黄山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该项目环保“三同时”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2025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