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徽新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特种树脂及其衍生新材料项目(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黄环建函〔2025〕22号
安徽新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特种树脂及其衍生新材料项目(一期工程)《行政许可申请书》和安徽皖欣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安徽新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特种树脂及其衍生新材料项目(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悉。经组织专家技术评审,并在黄山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公示,公众无异议。经研究,现对《报告书》批复如下:
一、项目拟在黄山徽州化工园区本公司现有紫金路16号厂区南侧新增地块建设(东经118度21分45.821秒,北纬29度49分40.065秒),占地面积80026.67m2,建筑面积39538.5m2,总投资8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7378万元。项目主要建设生产车间、包装车间、仓库、罐区等,改造现有厂区研发楼、仓库、脱盐装置、污水处理站、事故应急池等,购置反应釜等设备,依托及配套建设相应的环保设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以及公用、辅助、储运等设施,新增年产4.88万吨特种树脂及其衍生新材料。项目建成后,全厂年产4.5万吨环氧树脂、5万吨环氧树脂活性稀释剂、4.88万吨特种树脂及其衍生新材料。
二、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同意你公司按《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项目涉及现有厂区拆除活动应按照《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试行)》(部公告2017年第78号)规定执行。
2、项目应按照“以新带老”的原则,对《报告书》中明确的现有工程存在环境问题进行整改达到现行环境管理要求,并纳入本项目验收范围。
3、落实废水污染防治措施。全厂排水系统应实行雨污分流、污污分流,污水管网须管道架空布设。对现有的雨、污水管网和应急导流管网系统进行全面排查,对于不符合要求及不能利用的管网,按规范要求新建,确保全厂雨污分流、初期雨水的收集及应急导流管网系统的畅通。源头减小废水排放,现有厂区反应釜洗涤方式提升为喷头冲洗、部分循环系统置换水经过滤后回用于危险废物焚烧炉烟气急冷降温。全厂高盐废水依托现有厂区已建300t/d及新增720t/d的“多效蒸发”脱盐设施预处理,生产设备冲洗废水、实验室排水、废气喷淋塔吸收废水、废气脱附废水、多效蒸发系统清洗废水等高浓废水经现有厂区扩建的600m3/d“芬顿氧化”预处理,危险废物焚烧炉废气处理产生的废水中重金属污染物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后,以上废水同全厂地坪冲洗水、循环系统排水、初期雨水、生活污水等依托现有厂区已建的1350m3/d“调节池+水解池+水解沉淀池+好氧池+二沉池+污泥浓缩池”及新增的1350m3/d的“调节池+生物膜池+沉淀池+活性污泥池+二沉池+污泥浓缩池”综合污水处理站并联处理,废水中pH、COD、氨氮、BOD5、悬浮物、总氮、总磷、总有机碳、挥发酚、氯化物、苯酚、环氧氯丙烷、甲苯、二甲苯、双酚A、可吸附有机卤化物及重金属指标等污染物及单位产品排水量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含2024修改单)表1中“间接排放”标准、表3中“环氧树脂”6.0m3/t产品限值要求及园区污水处理厂协议限值后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再经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及徽州区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后排入至徽州区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入丰乐河。按要求建设规范化排污口,安装并联网流量、COD、氨氮自动监测设备。
4、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确保所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2018年修改单中规定的二级浓度限值,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详解》中的推荐值标准,氨、硫化氢、环氧氯丙烷、甲苯、二甲苯、丙酮、氯化氢、锰及其化合物等因子执行《环境影响评价等级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附录D中的质量浓度参考限值,二噁英类参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82号)推荐的日本环境厅中央环境审议会制定的环境标准。
按规定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在符合安全条件下,对全厂无组织废气管控进行全面提升,加强储存、输送、生产等全过程封闭管控,定期进行LADR检测与修复,最大限度减少无组织逸散。罐装物料通过密闭管道直接自动输送至反应釜,其他液态物料设置密闭上料间密闭输送;固体物料设置密闭投料间通过投料器进入料仓后密闭输送。
新建厂区含ECH生产线的计量罐、废水罐、中间罐、反应釜、蒸馏釜等产生的主要含ECH有机废气经管道密闭收集后通过“深冷+一级树脂吸附脱附”预处理;含甲苯生产线的计量罐 、废水罐、中间罐、反应釜、蒸馏釜、脱水釜等产生主要含甲苯的有机废气及少量酸性废气经道密闭收集后通过“碱洗+深冷+一级树脂吸附脱附”预处理;其他生产线反应釜、蒸馏釜、脱水釜等产生的有机废气经管道密闭收集后通过“深冷+一级树脂吸附脱附”预处理;对放料、包装等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经密闭集气罩负压收集;以上废气一并进入“活性炭吸附脱附”处理后通过不低于28m高排气筒排放,废气脱附废气进入废气吸脱附处理设施处理。在符合安全条件下,对1车间密闭投料间、投料器上料粉尘分别采用负压收集、软帘集气罩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不低于25m高排气筒排放,对片碱投料粉尘采取软帘密闭收集经“水喷淋”处理后通过不低于25m高排气筒排放。对2车间密闭投料间、投料器上料粉尘分别采用负压收集、软帘集气罩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处理,片碱投料粉尘采用软帘密闭收集后经“水喷淋”处理,以上废气通过不低于25m高排气筒排放。对罐区甲苯、甲基异丁基酮、丙酮、新葵酸等主要原料储罐进行氮封,储罐呼吸废气经管道收集;危险废物库密闭,危险废物库废气密闭负压收集;以上废气进入“二级颗粒活性炭”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实验室废气通过通风橱收集后经配套的“二级颗粒活性炭”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项目精馏釜残、污泥、脱盐废液依托现有危险废物焚烧炉处理,危险废物焚烧炉烟气净化装置至少应具备除尘、脱硫、脱硝、脱酸、去除二噁英类及重金属类污染物的功能,焚烧废气采用“SNCR脱硝+急冷吸收塔+初步文丘里除尘+二级洗涤脱酸除尘+湿式电除尘+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经50m排气筒排放。多效蒸发废气依托现有“二级碱洗+冷凝除湿+二级活性炭吸脱附+一级活性炭纤维吸脱附”处理后经20m排气筒排放。芬顿污水预处理站及综合污水处理站新增的调节池、生物膜池、活性污泥池、污泥浓缩池、贮泥池加盖密闭,污泥压滤间密闭,以上废气经新建的“碱洗+填料生物箱”处理后经15m排气筒排放。
应当确保全厂区所有废气有效、精准收集,危险废物焚烧炉、锅炉及其配套的废气治理措施稳定运行,活性炭定期更换,确保废气稳定达标排放。全厂有组织排放的颗粒物、环氧氯丙烷、酚类、甲苯、氯化氢、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单位产品非甲烷总烃排放量应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修改单)表5中排放限值及管控要求,环氧树脂生产产生的二甲苯有组织排放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排放限值及管控要求,有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排放速率、苯系物排放浓度及速率、丙酮、1,2-二氯乙烷排放浓度应符合安徽省地标《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3部分:有机化学品制造工业》(DB34/4812.3-2024)表1、表2限值及管控要求。危险废物焚烧炉运行应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要求,技术性能指标应符合表1中的(高温段温度≥1100℃,烟气停留时间≥2秒, 烟气含氧量6-15%,烟气一氧化碳浓度小时均值≤100 mg/m3、日均值≤80mg/m3,燃烧效率≥99.9%,焚毁去除率≥99.99%,热灼减率<5%)要求, 危险废物焚烧炉烟气颗粒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砷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铊及其化合物、锡、锑、铜、锰、镍、钴及其化合物、二噁英英类等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表3中标准限值。天然气导热油炉燃烧产生的SO2、颗粒物浓度应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中排放限值,NOx浓度应达到《安徽省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规定值。
厂界颗粒物、甲苯、氯化氢、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浓度应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修改单)表9中排放限值及管控要求,厂界二甲苯无组织排放浓度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排放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厂界酚类、1,2-二氯乙烷排放浓度应符合安徽省地标《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3部分:有机化学品制造工业》(DB34/4812.3-2024)表3、4限值及管控要求。氨气、硫化氢、臭气浓度应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新扩改建二级标准和表2标准。废气按要求建设规范化排污口,依法依规安装并联网自动监测设施,危险废物焚烧炉在线监测污染物为氯化氢、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一氧化碳和烟气含氧量。
厂界外200m为公司的环境防护距离。该环境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有医院、学校、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5、做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按规定建设工业固废贮存场所,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对焚烧炉残渣、沾染有毒有害化学品废包装内袋、破损废包装桶、废布袋、废矿物油及包装桶、废试剂瓶、实验废液、废导热油、废聚合物、废活性炭、废滤网及滤渣、废劳保用品等危险废物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的特别规定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配套专用危险废物临时储存设施,配备专用储存容器进行收集,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其进行处置,并做好处置记录,不得随意处置;项目产生的氯化钠盐按规定开展危险废物鉴定,鉴定前按照危险废物管理;精馏釜残、污水处理污泥、脱盐废液按照危险废物储存,依托现有厂区危险废物焚烧炉焚烧处置。应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将管理计划及危险废物管理有关资料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备案。
6、做好地下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书》中分区防渗重点污染防治区防渗措施和其它区域的一般防渗措施,对监测井进行维护,定期对地下水水质监测,确保地下水环境质量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的Ⅲ类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表1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标准,防止地下水、土壤受到污染,确保项目区域的地下水、土壤环境质量不降低。
7、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各类噪声源采取必要的隔声、减振、消声、降噪措施,确保项目生产过程中厂界昼夜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的限值要求。
8、做好项目的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建立环境风险应急管理体系,根据项目的建设内容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保证防范环境风险的配套设施的落实,确保在应急状态下,废水能自流进入事故应急池;在生产中要严格执行防范环境风险事故的制度和措施,做好运输、贮存和生产等环节的环境风险管理;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事件演练;切实加强环境风险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应急状态下能正常投入使用;一旦出现事故隐患或地下水、土壤异常等环境危害事件,应立即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处置,包括停止生产,并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及相关部门报告。
9、建立健全环境管理规章制度,设立环境管理机构,确定专人负责环保工作。制定环境监测计划,定期开展环境监测。加强对污染治理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10、施工期应按《报告书》要求及相关规定落实废气、废水、噪声等污染防治措施,做好固体废物管理,确保施工期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你单位应严格遵循《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重点行业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5〕28号)要求,积极开展甲苯绿色替代,严格甲苯全过程污染管控,提高污染治理,加强监测跟踪,减轻新污染物排放对环境的影响。对照《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原辅材料或产品属于新化学物质的,按要求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
四、项目应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装备,单位产品物耗、能耗、水耗、污染物排放量、资源综合利用等应达到行业先进水平,减少碳和污染物排放。
五、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各项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将环保设备设施安全作为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环保设备设施相关岗位人员安全培训。严格落实涉环保设备设施新、改、扩建项目环保和安全“三同时”有关要求,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正规设计。对污水处理、有机废气吸脱附、粉尘治理设施等重点环保设备设施,开展环保设备设施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责任措施。环保设备设施依法开展安全风险评估,按要求设置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和联锁保护装置,做好安全防范。
六、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规划设计应同步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措施设计,保证环境保护设施投入。环保设施建设必须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保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
七、《报告书》经批准后,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依法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应依法报我局重新审核。
八、国家对本项目应执行的环境标准作出修订或新颁布的要求,执行新标准和新要求。
九、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化学需氧量8.6254吨/年、氨氮0.8625吨/年、氮氧化物1.6773吨/年、挥发性有机物18.0814吨/年,其中化学需氧量0.6964吨/年、氨氮0.0696吨/年从原有项目替代。
十、该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按《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申领排污许可证。按照《安徽省关于深化排污权交易改革工作的意见》及配套办法规定,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前,通过市场交易的方式有偿获取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污权指标。
十一、该项目建成后,应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及时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和验收信息报送工作,并依法依规公开相关信息。
十二、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依法严格执行相关主管部门规定,取得法定许可后方可开工。
十三、请安徽徽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加强项目属地生态环境管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徽州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该项目环保“三同时”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