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徽祁门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安徽祁门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新扩建工程(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黄环建函〔2025〕19号
安徽祁门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你单位报来安徽祁门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新扩建工程(一期)《行政许可申请书》和黄山星源环境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安徽祁门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新扩建工程(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悉。经组织专家评审,并在黄山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公示,公众无异议。经研究,现对《报告书》批复如下:
一、项目拟在安徽祁门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现有厂区南侧地块建设(东经117度45分38.820秒,北纬29度51分10.300秒),占地面积11513.86m2,建筑面积5048.71m2,总投资1.39亿元,全部为环保投资。项目建设格栅池、调节池、事故池、提升泵房、混凝沉淀(磁微滤)、水解酸化池、改良型AAO一体化池、气浮池、反硝化深床滤池、接触消毒池、污泥脱水机房、加药间、仪表间、综合楼等建(构)筑物,新增预处理和生化处理工艺段规模5000m3/d,深度处理工艺段规模8000m3/d,配套建设相应的环保设施、环境风险防范设施以及公用、辅助、储运设施等。项目建成后,全厂处理规模8000m3/d。
二、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同意你单位按《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切实落实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措施。项目应严格按照《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安徽祁门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新扩建工程(一期)对阊江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影响专题论证报告的审查意见(皖农渔函〔2024〕1019号)要求,落实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水环境及沉积物重金属评估、水生生物资源评估、栖息生境修复及水生生物科普宣传等措施,最大限度减小项目对祁门县阊江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影响。
2、项目应按照“以新带老”的原则,对现有厂区所有已建内容进行排查,对存在的环境问题和《报告书》中明确的现有工程存在环境问题进行整改达到现行环境管理要求,并纳入本项目验收范围。
3、落实废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排水系统实行雨污分流制,对现有厂区的雨、污水管网和应急管网系统进行全面排查,对于不符合要求及不能利用的管网,按规范要求新建,确保全厂雨污分流及应急导流管网系统的畅通。接纳的园区企业废水以及本企业除臭喷淋废水、设备冲洗废水、生活污水采用“预处理+生化处理+深度处理”组合工艺,部分废水利用现有厂区3000m3/d“格栅+调节池及水解酸化池+AAO生化池/SBR池+MBR膜池”处理,其余部分通过新建的5000m3/d“格栅+调节池/提升泵房+混凝沉淀池+水解酸化池+改良型AAO生化池”处理后,一并通过新建的8000m3/d“反硝化深床滤池+臭氧催化氧化塔+气浮叠合脱气池+除氟除重树脂吸附罐+紫外线消毒池深度处理”后经厂区总排口进入园区管网后排入金东河,废水中各项污染物指标应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及其修改单)中一级A标准,且满足《黄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同意设置(扩大)安徽祁门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的决定书》(黄环水函〔2025〕2号)中COD、氨氮、总氮、总磷、铜、镍、氟化物排放浓度(排放量)分别满足30mg/L(87.6t/a)、1.5mg/L(4.38t/a)、15mg/L (43.8t/a)、0.3mg/L(0.876t/a)、0.1875mg/L(0.5475t/a)、0.01875mg/L(0.05475t/a)、1mg/L(2.92t/a)的管理要求。项目按要求建设规范化排污口,安装并联网流量、pH、COD、氨氮、总磷、总氮自动监测设备。
4、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确保所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及2018年修改单)中规定的二级浓度限值,氨、硫化氢达到《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附录D中的质量浓度参考限值。加强各污水、污泥处理单元及危险废物贮存间的封闭管控,废气均纳入有组织收集和处理,最大限度减少无组织逸散,加强废气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确保废气稳定达标排放。
现有厂区格栅、调节池及水解酸化池、AAO生化池/SBR池、MBR池等污水处理池废气经池体加盖密闭负压收集,污泥脱水机房及危险废物贮存间废气经空间密闭负压收集后经“碱液吸收+水雾分离+低温等离子”除臭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新建厂区格栅、调节池、混凝沉淀(磁分离)池、水解酸化池、改良型AAO一体化池废气经池体加盖密闭负压收集,污泥脱水机房及危险废物贮存间废气经空间密闭负压收集后经“水洗+生物过滤”除臭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废气按要求建设规范化排污口。
全厂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有组织及厂界无组织排放应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及2中相应限值及管控要求。
厂界外100m为污水处理厂的环境防护距离。该环境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有医院、学校、居民住宅、食品企业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5、做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按规定建设工业固废贮存场所,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
对除重除氟污泥、废离子交换树脂、化验室废物、在线监测废液、废化学品包装袋、生物滤床更换的滤料等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的特别规定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配套专用危险废物临时储存设施,配备专用储存容器进行收集,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其进行处置,并做好处置记录,不得随意处置;对污水处理产生的栅渣、污泥,按规定开展危废鉴定,鉴定前按照危废管理,鉴定后属于危废的,按照危废管理,不属于危废的,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置,委托进行综合利用或焚烧处置,不得采用土地利用方式处置。应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将管理计划及危险废物管理有关资料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备案。
6、做好地下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严格落实《报告书》中分区防渗重点污染防治区防渗措施和其它区域的一般防渗措施,确保地下水环境质量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的Ⅲ类标准和建设用地达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表1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标准,防止地下水、土壤受到污染。
7、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各类噪声源采取必要的隔声、减振、消声、降噪措施,确保项目西侧临近华杨大道厂界昼夜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4类标准,其他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的限值要求。
8、做好项目的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建立环境风险应急管理体系,根据项目的建设内容按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保证防范环境风险配套设施的落实,配套新建一座3084m3应急事故池,确保在应急状态下,废水能自流进入事故应急池;在生产中要严格执行防范环境风险事故的制度和措施,做好运输、贮存和生产等环节的环境风险管理;出现事故隐患等环境危害事件,应立即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处置,包括停止生产,并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及相关部门报告。
9、建立健全环境管理规章制度,设立环境管理机构,确定专人负责环保工作。加强对污染治理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10、施工期应按《报告书》要求及相关规定落实废气、废水、噪声等污染防治措施,做好固体废物管理,确保施工期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项目应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装备,清洁生产水平应达到行业先进水平,减少碳和污染物排放。
四、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各项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将环保设备设施安全作为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环保设备设施相关岗位人员安全培训。严格落实涉环保设备设施新、改、扩建项目环保和安全“三同时”有关要求,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正规设计。对废水处理单元等重点环保设备设施,开展环保设备设施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责任措施。环保设备设施依法开展安全风险评估,按要求设置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和联锁保护装置,做好安全防范。
五、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规划设计应同步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措施设计,保证环境保护设施投入。环保设施建设必须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保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
六、《报告书》经批准后,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依法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应依法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国家对本项目应执行的环境标准作出修订或新颁布的要求,执行新标准和新要求。
八、该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申领排污许可证。
九、该项目建成后,应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及时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和验收信息报送工作,并依法依规公开相关信息。
十、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依法严格执行相关主管部门规定,取得法定许可后方可开工。
十一、请祁门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该项目环保“三同时”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2025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