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黄山市新安江屯溪段水域生态修复与蓝藻水华风险防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黄环建函〔2025〕12号

发布日期:2025-06-24 11:00信息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作者:市生态环境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收藏

黄山市屯溪区阳湖镇人民政府:

你单位报来黄山市新安江屯溪段水域生态修复与蓝藻水华风险防控项目《行政许可申请书》和安徽环境科技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编制的《黄山市新安江屯溪段水域生态修复与蓝藻水华风险防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安徽省林业局出具《关于黄山市新安江屯溪段水域生态修复与蓝藻水华风险防控项目在安徽屯溪三江省级湿地公园选址方案的复函》(办湿函〔2024〕42号),原则同意项目在安徽屯溪三江省级湿地公园的选址方案。黄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关于反馈黄山市新安江屯溪段水域生态修复与蓝藻水华风险防控项目涉及生态保护红线与永久基本农田意见的复函》,认为符合《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文件中“依据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保护修复专项规划开展的生态修复”的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情形,原则同意该项目。经专家技术评审,并在黄山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公示,公示期间公众无异议。经研究,现对《报告书》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位于新安江屯溪段及其支流水域及沿岸区域,项目总投资6512.48万元,均为环保投资。主要包括(1)河流缓冲带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新建河滨生态缓冲带约9.68万m2;(2)人工湿地修复提升工程,修复面积约8.52万m2;(3)水域生境修复与改善工程,实施水域生态环境改善,面积约59.18万m2;(4)水生植被恢复与水华风险防控工程,实施沉水植被恢复,投放底栖生物,建立水华在线预警监测系统等。

二、我局经研究,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同意你公司按《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措施进行建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切实落实各项生态保护措施。应制定科学的施工计划,合理设置淤泥压滤场地、上下岸点、运输道路,严格控制施工作业范围,不得违规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等生态敏感区,落实生态保护、植被保护要求及水土保持措施,最大程度减小对安徽屯溪三江省级湿地公园的生态环境影响。优化施工方案,合理安排工期,避开鱼类主要繁殖期,涉水施工安排在枯水期,最大限度减少底泥洗脱对水体扰动;落实环评文本提出的相应生态保护措施,减轻对鱼类、底栖生物等水生生物、鸟类以及生物多样性的影响;及时对临时占地进行生态恢复;加强施工期和运行期生态监测和环境管理,底泥洗脱工程结束后应开展水生植物恢复以及底栖生物、鱼类的人工增殖放流;科学开展底泥洗脱及生态修复工程,实质发挥生态保护和修复的正面效益,改善新安江屯溪段蓝藻水华状况,提升水环境质量。

(二)落实大气环境保护措施。施工过程中应落实场地围挡、覆盖、密闭运输等措施,按照《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规定》《黄山市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要求,防止扬尘污染,保障施工场地周边、淤泥压滤场地临时占地等环境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2018年修改单表1、表2中的二级标准,颗粒物应达到《施工场地颗粒物排放标准》(DB34/4811-2024)限值要求。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施工机械及运输车辆废气应达标排放。

(三)落实地表水环境保护措施。淤泥运输车辆应做好防渗漏措施,淤泥压滤废水经沉淀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表4三级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进入黄山市第一水质净化厂处理达标后排放;蓝藻分离后的清水回流至原水体,藻浆脱除的水分进入移动藻水分离处理平台循环利用,不外排;施工船舶含油污水经油水分离器处理后通过屯溪旅游码头的船舶含油污水收集池进行上岸收集,委托危险废物处理资质单位进行转移、处理,船员生活污水通过屯溪旅游码头的生活污水上岸设施进入市政污水管网、非涉水施工人员、运营期管理人员生活污水排入市政污水管网进入黄山市第一水质净化厂处理。建议使用电动底泥洗脱船,油船须配置有效防止油污渗漏措施,禁止向水体倾倒垃圾;采用钢围堰施工,做好河道水土流失防护措施,禁止将施工垃圾随意抛弃于河道;临近国控断面工程施工前应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备,严禁施工废水随意排入生态保护红线水体,严格做好施工期废水污染防治、地表水环境保护,加强水质监测预警,保障水环境质量不降低。

(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避免高噪声设备夜间和午间施工,控制噪声声源,选择低噪声的机械设备,加强现场运输管理,确保施工期噪声不得超过《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规定的限值,河道及运输道路沿线声环境敏感目标声环境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相应标准限值。

(五)规范固体废物处理处置。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有关规定,规范建设淤泥暂存间,洗脱底泥压滤脱水后暂存于淤泥暂存间中,定期委托黄山市林业科学研究所用于苗圃生产、绿化基肥、园林景观等;藻泥脱水后委托黄山中环洁城市环境管理有限公司处置;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处置,不得随意丢弃。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控。做好船舶溢油的环境风险应急措施,按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储备风险防范应急物资,与地方政府应急预案的做好衔接和联动。

三、项目应加强对施工期和运营期的环境管理工作,制订生态环境保护规章制度,确定专人负责环保工作,配备必要的环境监测仪器和设备,制定环境监测计划,定期进行监测,加强对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设施的管理、维护,做好生态恢复及做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四、《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依法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超过五年方才建设的,应依法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环保设施建设必须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保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

六、国家对本项目应执行的环境标准作出修订或新颁布的,执行新标准。

七、该项目建成后,应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及时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和验收信息报送工作,并依法依规公开相关信息。

八、涉及与本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等要求的,从其规定,并依法严格执行相关主管部门规定,取得了相关主管部门法定许可后方可开工。

九、请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屯溪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该项目环保“三同时”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2025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