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黄山市生态环境局党组重大决策执行督查反馈工作制度(试行)》《黄山市生态环境局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黄山市生态环境局内部审计制度(试行)》的通知
黄环发〔2025〕5号
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事业单位,各区县生态环境分局:
经研究,现将《黄山市生态环境局党组重大决策执行督查反馈工作制度(试行)》《黄山市生态环境局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黄山市生态环境局内部审计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1.黄山市生态环境局党组重大决策执行督查反馈工作制度(试行)
2.黄山市生态环境局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3. 黄山市生态环境局内部审计制度(试行)
黄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16日
附件1
黄山市生态环境局党组重大决策执行督查反馈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市生态环境局党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的有效保障机制,增强执行力,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党组作出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要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根据任务性质和班子成员分工,明确负责督查落实该项工作的分管领导。分管领导要切实承担起督查主体的责任,督促承办部门贯彻落实。督查部门(局办公室)要协助领导及时将工作任务落实分解,并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
第三条 经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下达后,局办公室要及时列出重点工作督查范围,进行责任分解,明确完成时限,确定牵头单位、协办单位及负责人,报请局分管领导审签后,通知有关单位落实。
第四条 凡列入督查范围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由分管领导负责,牵头单位、协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具体执行。牵头单位负责研究具体落实方案,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
第五条 局办公室对重点督查事项,按照党组会确定的时限进行跟踪问效,各牵头单位按要求抓好落实,并反馈落实进展情况。局办公室要及时进行分析汇总,作出阶段性评估,每年向局党组进行综合反馈。
第六条 对落实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协调的,牵头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协调,协办单位要密切配合;牵头单位协调不了的,要提出意见,由局分管领导协调;确需提交局党组会议研究的事项,牵头单位要提出具体意见,报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黄山市生态环境局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黄山市本级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绩效目标是指财政预算资金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绩效目标是预算绩效管理的核心内容,是预算项目储备、编制部门预算、实施绩效监控、开展绩效评价等的重要基础和依据。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绩效目标是:
(一)按照预算支出的范围和内容划分,包括基本支出绩效目标、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和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
基本支出绩效目标,是指部门预算中安排的基本支出在
一定期限内对本部门(单位)正常运转的预期保障程度。一般不单独设定,而是纳入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统筹考虑。
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是指部门依据部门职责和事业发展要求,设立并通过预算安排的项目支出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是指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按照确定的职责,利用全部部门预算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总体产出和效果。
(二)按照时效性划分,包括中长期绩效目标和年度绩效目标。
中长期绩效目标是指预算资金在跨度多年的计划期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年度绩效目标是指部门预算资金在一个预算年度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第四条 绩效目标管理是指以绩效目标为对象,以绩效目标的设定、审核、执行、调整等为主要内容所开展的预算管理活动。
第五条 绩效目标管理的对象是纳入市级部门预算管理的全部资金。
第二章 绩效目标设定
第六条 按照“谁申请资金,谁设定目标”的原则,申请预算资金的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事业单位和派出机构及所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局属单位”)负责设定绩效目标,原则上项目责任单位负责人为项目绩效责任人。如预算资金项目为涉及多个科室、局属单位的项目,原则上申请资金量最大的子项目责任科室、局属单位负责人为该项目的绩效责任人,对项目整体的绩效管理负组织协调责任,各子项目责任单位负责人对子项目的绩效管理负主要责任。绩效目标是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的项目支出,不得申请预算资金。
第七条 绩效目标要能清晰反映预算资金的预期产出和效果,并以相应的绩效指标予以细化、量化描述。主要包括:
(一)预期产出,是指预算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情况;
(二)预期效果,是指上述产出可能对经济、社会、环境等带来的影响情况,以及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对该项产出和影响的满意程度等。
第八条 绩效指标是绩效目标的细化和量化描述,主要包括产出指标、效益指标和满意度指标等。
(一)产出指标是对预期产出的描述,包括数量指标、质量指标、时效指标、成本指标等。
(二)效益指标是对预期效果的描述,包括经济效益指标、社会效益指标、生态效益指标、可持续影响指标等。
(三)满意度指标是反映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的认可程度的指标。
第九条 绩效标准是设定绩效指标时所依据或参考的标准。一般包括:
(一)历史标准,是指同类指标的历史数据等;
(二)行业标准,是指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等;
(三)计划标准,是指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数据;
(四)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标准。
第十条 绩效目标设定的依据包括: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部门职能、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或项目规划;
(三)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管理要求;
(四)相关历史数据、行业标准、计划标准等;
(五)符合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依据。
第十一条 设定的绩效目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指向明确。绩效目标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等要求,并与相应的预算支出内容、范围、方向、效果等紧密相关。
(二)细化量化。绩效目标应当从数量、质量、成本、时效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满意度等方面进行细化,尽量进行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采用定性表述,但应具有可衡量性。
(三)合理可行。设定绩效目标时要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符合客观实际,能够在一定期限内如期实现。
(四)相应匹配。绩效目标要与计划期内的任务数或计划数相对应,与预算确定的投资额或资金量相匹配。
第十二条 绩效目标设定的方法包括:
(一)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的设定
1.对项目的功能进行梳理,包括资金性质、预期投入、支出范围、实施内容、工作任务、受益对象等,明确项目的功能特性。
2.依据项目的功能特性,预计项目实施在一定时期内所要达到的总体产出和效果,确定项目所要实现的总体目标,并以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述。
3.对项目支出总体目标进行细化分解,从中概括、提炼出最能反映总体目标预期实现程度的关键性指标,并将其确定为相应的绩效指标。
4.通过收集相关基准数据,确定绩效标准,并结合项目预期进展、预计投入等情况,确定绩效指标的具体数值。
(二)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的设定
1.对部门(单位)的职能进行梳理,确定部门(单位)的各项具体工作职责。
2.结合部门(单位)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年度主要工作任务,预计部门(单位)在本年度内履职所要达到的总体产出和效果,将其确定为部门(单位)总体目标,并以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述。
3.依据部门(单位)总体目标,结合部门(单位)的各项具体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确定每项工作任务预计要达到的产出和效果,从中概括、提炼出最能反映工作任务预期实现程度的关键性指标,并将其确定为相应的绩效指标。
4.通过收集相关基准数据,确定绩效标准,并结合年度预算安排等情况,确定绩效指标的具体数值。
第三章 绩效目标审核
第十三条 局办公室(财务室)负责对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报送的绩效目标表进行初审。绩效目标不符合要求的,督促报送单位及时修改完善。
第十四条 绩效目标初审的主要内容:
(一)完整性审核。绩效目标的内容是否规范完整,绩效目标是否明确、清晰。
(二)相关性审核。绩效目标的设定与单位职能、事业发展规划是否相关,是否对申报的绩效目标设定相关联的绩效指标,绩效指标是否细化、量化。
(三)适当性审核。资金规模与绩效目标之间是否匹配,在既定资金规模下,绩效目标是否过高或过低;或者要完成既定绩效目标,资金规模是否过大或过小。
(四)可行性审核。绩效目标是否经过充分论证和合理测算;所采取的措施是否切实可行,并能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综合考虑成本效益,是否有必要安排财政资金。
第十五条 绩效目标审定。各局属单位将初审后的绩效目标报分管领导审定后,报局办公室(财务室)统一填报财政系统。
第四章 绩效目标监控与调整
第十六条 绩效监控和评价。预算执行中,资金使用单位要对所有编制绩效目标的政策及项目支出,开展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预算执行结束后,资金使用单位应对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有针对性地选择部分重点项目或部门(单位),在绩效自评的基础上,开展项目支出或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评价,实时跟踪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加强结果运用,以绩效监控和评价为手段,提高绩效目标管理水平。
第十七条 经过财政部门批复认可的绩效目标一般不予调整。预算执行中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提供充分的理由,经分管局领导审定后,及时将调整后的绩效目标表和调整依据报局办公室(财务室)审核备案,由局办公室(财务室)统一向财政部门申请调整。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3
黄山市生态环境局内部审计制度(试行)
为加强生态环境系统单位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其他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总则
一、本制度所称的审计对象指各直属事业单位、各派出机构及其所属事业单位。
二、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包括监督被审计对象的内部控制制度的运行情况,检查被审计对象的会计账目及其相关资产,财务收支,评价重大经济活动的效益等。
第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一、内部审计工作在局主要领导的直接领导下,由局办公室负责,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向市生态环境局党组汇报工作。
二、内部审计工作根据当年内审计划成立由局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局领导任副组长、各科室及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审计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由局办公室负责同志、财务人员及机关纪委委员组成,也可聘请中介机构专业审计人员。
三、内审人员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使职权,被审计部门(人员)应及时向内审人员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破坏和打击报复。
四、内审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五、内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条 内审机构工作职责
一、内部审计由局审计工作专班负责,对审计范围内的下列事项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一)对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资金、财产的完整性、安全性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财务收支计划、财务预算、经济合同的执行情况及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四)对财务报表、财务决算的真实性进行审计监督。
(五)对单位内控制度的健全、有效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六)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造成单位重大经济损失的进行专项审计。
二、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配合审计部门对本单位的审计。
三、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及时移送相关部门。
四、对各直属事业单位、派出机构及其所属事业单位轮流开展定期审计。
第四条 内审机构主要权限
一、召开有关审计工作会议。
二、根据内审工作需要,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计划、预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
三、审核财务报表、账簿、凭证、资产及其财产。
四、对审计中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调查和索取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单位规章制度或可能对单位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行为进行制止,并及时汇报,对已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影响的行为,向局党组提出处理建议。
六、对阻扰、破坏内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部门和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追究其责任。
七、出具审计意见书,提出建议,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结论情况。
第五条 内审工作流程
一、根据上级部署和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拟订审计工作计划、方案,报经局领导批准后实施。
二、确定审计对象和审计方法。
三、审计三日前,应当向被审计对象发出书面通知。
四、内审人员对被审计对象的有关资料进行认真细致的调查、询问,取得有效的证明材料,并作详细的记录。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被审计对象提出改进意见。审计终结后,形成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并报送局党组。经批准的审计结论和决定,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
五、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结论和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向市局党组提出申诉。
六、内部审计机构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应建立内部审计档案,对工作中形成的档案按规定保管。
第六条 内审纪律
内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追责问责: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三、玩忽职守,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泄露单位秘密的。
第七条 附则
本制度如与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时,则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