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黄山市屯溪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屯溪区人民医院昱城院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黄环建函〔2025〕11号

发布日期:2025-06-17 11:57信息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作者:市生态环境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收藏

黄山市屯溪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你公司报来屯溪区人民医院昱城院区建设项目《行政许可申请书》和安徽若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屯溪区人民医院昱城院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组织专家评审,并在黄山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公示,公众无异议。经研究,现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项目拟在黄山市屯溪区阳湖镇帅鑫大道建设(东经118度20分3.564秒,北纬29度41分26.292秒),总投资54987.44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0万元。主要新建医疗综合楼、发热门诊等建筑,购置医疗相关设备,配套建设相应的环保设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以及公用、辅助、储运等设施,设置住院床位480张。

二、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同意你单位按《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落实废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人员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接入市政污水管网进入黄山市第一水质净化厂处理;项目排水系统应实行雨污分流、污污分流,病区和行政办公非病区的污水,传染病区和非传染病区的污水应分流,不得将固体传染性废物、各种化学废液弃置和倾倒排入下水道。发热门诊废水设置专用化粪池,通过3m3/d的传染废水处理站经“过硫酸钠预消毒+二级处理”后与其他医疗废水经500m3/d的医疗废水处理站经“格栅+调节池+混凝沉淀+过硫酸钠消毒”一级强化处理,医疗废水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预处理标准,行政办公区生活污水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废水经市政污水管网进入黄山市第一水质净化厂处理达标后排放。按要求建设规范化排放口,安装并联网流量自动监测设备。

2、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建设期间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严密覆盖、密闭运输等方式,对施工场地开挖等施工机械产生的扬尘应及时洒水抑尘和实行围挡封闭,在施工中按照《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规定》《黄山市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防止扬尘污染,颗粒物应达到《施工场地颗粒物排放标准》(DB34/4811-2024)限值要求。项目应确保所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及2018年修改单)中规定的二级浓度限值,氨、硫化氢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附录D中的质量浓度参考限值。污水处理站、污泥压滤间恶臭废气密闭负压收集经“UV光解除臭消毒+活性炭吸附处理装置”处理后通过15高排气筒排放;天然气锅炉废气采用“低氮燃烧+烟气内循环”处理后通过不低于8米高排气筒排放,备用柴油发电机燃烧废气经有组织排放,餐饮油烟采用静电油烟净化器处理后高于楼顶排放。

按要求建设规范化废气排放口,加强医院污水处理站废气收集、处理设施的管理、维护和更新。项目天然气燃烧产生的有组织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黑度排放应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中的新建燃气锅炉特别排放限值(根据安徽省大气办关于印发《安徽省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皖大气办[2020]2 号),其中氮氧化物执行50mg/m3);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有组织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排放应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相关标准要求,污水处理站无组织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排放应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3中的标准;备用柴油发电机产生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排放应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餐饮油烟应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表2中型标准。

项目环境防护距离为西北侧厂界外38m。该环境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有学校、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3、做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施工期做好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严格执行“一旦产生,立即清运,不得随意堆放”;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按规定建设工业固废贮存场所,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运营期各类医疗废物(感染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化学性废物、病理性废物等)、废UV灯管、废活性炭、污水处理站污泥、化粪池污泥等危险废物,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等规定要求,配套危废储存场所,设置专用贮存容器及污物通道进行收集、运输,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其进行处置,做到日产日清,并做好处置记录,不得随意处置;化粪池及污水处理站污泥经脱水、消毒处理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4标准。脏污织物采用专用包装袋包装后委托社会洗涤服务机构洗涤,医院委托社会洗涤服务机构,应按照《医院医用织物洗涤消毒技术规范》(WS/T508-2016)等规定,对委托洗涤的可行性进行论证,并对洗涤机构进行风险评估。应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将管理计划及危险废物管理有关资料向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备案。一般固体废物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送黄山市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厂处理。

4、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间选择低噪声的施工工艺,选用低噪声施工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避免施工扰民,噪声不得超过《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 )的限值;对锅炉、柴油发电机、冷却塔、空调机组、水泵、风机等各类设备进行优化选型,合理布局,采取减震、隔声、消声等措施,对停车场加强管理引导、采取禁鸣措施,以减少对周边环境以及对住院病房的影响,确保项目运行后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

5、做好地下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严格落实《报告表》中分区防渗重点污染防治区防渗措施和其它区域的一般防渗措施,确保地下水环境质量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的Ⅲ类标准和建设用地达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表1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标准,防止地下水、土壤受到污染。

6、做好项目的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建立环境风险应急管理体系,根据项目的建设内容按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保证防范环境风险配套设施的落实;在生产中要严格执行防范环境风险事故的制度和措施,做好运输、贮存和生产等环节的环境风险管理;出现事故隐患等环境危害事件,应立即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处置,包括停止生产,并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及相关部门报告。

7、项目应加强对工程建设期和营运期的环境管理工作,建立环境管理机构,健全环境管理的规章制度,确定专人负责环保工作;按照相关规定开展环境监测,加强对污染治理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和稳定达标排放;规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和医疗废物处置记录。

8. 项目应当遵守安全生产规定,按照安全生产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各类生产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9、施工期应按《报告表》要求及相关规定落实废气、废水、噪声等污染防治措施,做好固体废物管理,确保施工期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报告表》不含辐射项目,辐射项目应按规定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四、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规划设计应同步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措施设计,保证环境保护设施投入。环保设施建设必须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保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

五、《报告表》经批准后,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依法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应依法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国家对本项目应执行的环境标准作出修订或新颁布的要求,执行新标准和新要求。

七、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CODCr:3.753吨/年、NH3-N:0.375吨/年、氮氧化物0.401吨/年。

九、该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申领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

十、该项目建成后,应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及时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和验收信息报送工作,并依法依规公开相关信息。

十一、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依法严格执行相关主管部门规定,取得法定许可后方可开工。

十二、请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黄山市屯溪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该项目环保“三同时”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