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徽恒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产3万吨高性能环氧树脂及0.5万吨固化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5-03-26 16:16信息来源:黄山市生态环境局 作者:市生态环境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收藏

安徽恒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年产3万吨高性能环氧树脂及0.5万吨固化剂项目《行政许可申请书》和安徽环境科技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编制的《安徽恒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产3万吨高性能环氧树脂及0.5万吨固化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悉。经组织专家技术评审,并在黄山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公示,公众无异议。经研究,现对《报告书》批复如下:

一、项目拟在黄山徽州化工园区本公司厂区内建设(东经118度21分15.667秒,北纬29度49分54.516秒),占地面积23792m2,建筑面积6103.78m2,总投资12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980万元。项目淘汰“一步水洗法”环氧树脂产能2200吨/年(由原来的11000吨/年削减到8800吨/年),拆除2个4.8m3的“一步水洗法”环氧树脂反应釜(由10个4.8m3反应釜削减到8个4.8m3反应釜),新建一栋甲类生产车间、1座甲类罐区、1栋天然气导热油炉房,建设高性能环氧树脂生产线3条、酚醛树脂生产线1条、固化剂生产线4条,依托原有及配套建设相应的环保设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以及公用、辅助、储运等设施,新增年产28450吨高性能环氧树脂、1550吨酚醛树脂、5000吨固化剂。项目建成后,全厂年产环氧树脂(一步水洗法)8800吨/年、功能性环氧树脂(二步法)42300吨/年、高性能环氧树脂28450吨/年、酚醛树脂1550吨/年、固化剂5000吨/年。

二、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同意你公司按《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项目拆除活动按照《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试行)》(部公告2017年第78号)规定执行后方可开工建设。

2、项目应按照“以新带老”的原则,对厂区所有已建内容进行排查,对存在的环境问题和《报告书》中明确的现有工程存在环境问题进行整改达到现行环境管理要求,并纳入本项目验收范围。

3、落实地表水环境保护措施。项目排水系统应实行雨污分流,污水管网须管道架空布设。对现有的雨、污水管网和应急导流管网系统进行全面排查,对于不符合要求及不能利用的管网,按规范要求新建,确保全厂雨污分流、初期雨水的收集及应急导流管网系统的畅通。原有项目高盐废水经新建30m3/d“中和+过滤+MVR”脱盐设施预处理,酚醛树脂废气冷凝废水、水洗废水以及聚酰胺650系列固化剂废气冷凝废水经新建的3m3/d“双氧水氧化+芬顿氧化+A2/O”预处理,以上废水同全厂其他工艺废水、设备清洗废水、废气水喷淋置换废水、循环水系统排水、地坪冲洗水、初期雨水、生活污水一并进入已建的1200m3/d“调节池+絮凝沉淀池+气浮池+生化池+沉淀池”综合污水处理站处理,废水中pH、COD、氨氮、BOD5、悬浮物、总氮、总磷、总有机碳、可吸附有机卤化物、双酚A、甲醛、苯酚、环氧氯丙烷、氯化物等污染物及单位产品排水量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含2024修改单)表1中“间接排放”标准、表3中“酚醛树脂”3.0m3/t产品限值、“环氧树脂”中6.0m3/t产品限值要求及园区污水处理厂协议限值后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再经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后,排入徽州区污水处理厂。按要求建设规范化排污口,安装并联网流量、pH、COD、氨氮自动监测设备。

4、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确保所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2018年修改单中规定的二级浓度限值,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详解》中的推荐值标准,氨、硫化氢、二甲苯、甲醛、丙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等级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附录D中的质量浓度参考限值。按规定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所有物料设置自动封闭的上料、卸料系统。在符合安全条件下,对全厂无组织废气管控进行全面整改提升,加强储存、输送、生产等全过程封闭管控,废气均纳入有组织收集和处理,定期进行LADR检测与修复,最大限度减少无组织逸散,项目废气处理活性炭定期更换,确保废气稳定达标排放。

全厂罐装物料通过密闭管道负压直接自动输送至反应釜,其他液态物料设置密闭上料间全自动密闭输送;固体物料设置密闭拆包间,固体物料通过密闭投料器进入料仓后全自动密闭输送。固态高性能环氧树脂生产线进料、反应、蒸馏、过滤等产生的有机废气、液态高性能环氧树脂生产线进料、反应、复配、过滤、自动封闭灌装等产生的有机废气、酚醛树脂生产线进料、反应、水洗、蒸馏、造粒、包装等产生的有机废气、腰果酚类652系列固化剂生产线进料、反应、脱水、混合、过滤、自动封闭灌装等产生的有机废气经管道密闭收集,液态物料进入钢带的下料废气经封闭集气罩收集,聚酰胺650系列固化剂、腰果酚651系列固化剂进料、反应、脱水、过滤、自动封闭灌装等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管道密闭收集后经“一级碱洗+一级水洗”处理后,上料间废气经密闭微负压收集,丙酮、二甲苯储罐、高性能环氧树脂成品储罐呼吸气经管道密闭收集,以上废气一并通过RTO焚烧炉焚烧处理后通过1根不低于20m高排气筒排放。高性能环氧树脂固体物料拆包、包装粉尘,苯酚酚醛树脂造粒、包装粉尘,固化剂固体物料拆包、包装粉尘,采用区域封闭负压收集后经一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不低于28m高排气筒排放。危废库有机废气采用封闭负压收集后经二级颗粒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根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污水处理站废气采用加盖封闭负压收集后经“水喷淋+除雾+UV光解+颗粒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根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天然气导热油炉燃烧废气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处理后通过1根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环氧氯丙烷储罐采用“内浮顶+氮封”措施。

原有项目有组织排放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酚类、环氧氯丙烷浓度、单位产品非甲烷总烃排放量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修改单)表5中排放限值及管控要求。

本项目有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TVOC排放浓度及速率排放浓度应达到《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1部分:涂料、油墨、胶粘剂工业》(DB34/4812.1-2024)表2中排放限值及管控要求;有组织排放的颗粒物、酚类、甲醛、单位产品非甲烷总烃排放量及RTO燃烧产生的SO2、NOx浓度应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修改单)表5、表6中排放限值;

全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排放应达到《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1部分:涂料、油墨、胶粘剂工业》(DB34/4812.1-2024)表2排放限值及及管控要求;企业边界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浓度应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修改单)表9中排放限值及及管控要求。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有组织及厂界无组织排放应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及2中相应限值。天然气导热油炉燃烧产生的SO2、颗粒物浓度应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中排放限值,NOx浓度应达到《安徽省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规定值。废气按要求建设规范化排污口,依法依规安装并联网废气污染物自动监测设施。

厂界外100m为公司的环境防护距离。该环境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有医院、学校、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5、做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按规定建设工业固废贮存场所,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对废活性炭、沾染有毒有害化学品废包装内袋、破损废包装桶、废滤渣及滤网、废布袋、污水处理站污泥、检验室废物、在线检测废液、废机油及废机油桶、脱盐前过滤滤渣、脱盐浓缩液、废导热油、报废料等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的特别规定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配套专用危险废物临时储存设施,配备专用储存容器进行收集,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其进行处置,并做好处置记录,不得随意处置;废导热油交由厂家回收利用。环氧树脂脱盐产生的盐满足《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5.2款规定的,按照副产品管理,不符合以上要求的,按规定开展危废鉴定,鉴定前按照危废管理。应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将管理计划及危险废物管理有关资料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备案。

6、做好地下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书》中分区防渗重点污染防治区防渗措施和其它区域的一般防渗措施,对监测井进行维护,定期对地下水水质监测,确保地下水环境质量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的Ⅲ类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表1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标准,防止地下水、土壤受到污染,确保项目区域的地下水、土壤环境质量不降低。

7、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各类噪声源采取必要的隔声、减振、消声、降噪措施,确保项目生产过程中厂界昼夜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的限值要求。

8、做好项目的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建立环境风险应急管理体系,根据项目的建设内容修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保证防范环境风险的配套设施的落实,确保在应急状态下,废水能自流进入事故应急池;在生产中要严格执行防范环境风险事故的制度和措施,做好运输、贮存和生产等环节的环境风险管理;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事件演练;切实加强环境风险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应急状态下能正常投入使用;一旦出现事故隐患或地下水、土壤异常等环境危害事件,应立即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处置,包括停止生产,并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及相关部门报告。

9、建立健全环境管理规章制度,设立环境管理机构,确定专人负责环保工作。制定环境监测计划,定期开展环境监测。加强对污染治理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10、施工期应按《报告书》要求及相关规定落实废气、废水、噪声等污染防治措施,做好固体废物管理,确保施工期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项目应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装备,单位产品物耗、能耗、水耗、污染物排放量、资源综合利用等应达到行业先进水平,减少碳和污染物排放。

四、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各项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将环保设备设施安全作为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环保设备设施相关岗位人员安全培训。严格落实涉环保设备设施新、改、扩建项目环保和安全“三同时”有关要求,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正规设计。对污水处理、蓄热式焚烧炉、粉尘治理设施等重点环保设备设施,开展环保设备设施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责任措施。环保设备设施依法开展安全风险评估,按要求设置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和联锁保护装置,做好安全防范。

五、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规划设计应同步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措施设计,保证环境保护设施投入。环保设施建设必须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保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

六、《报告书》经批准后,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依法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应依法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国家对本项目应执行的环境标准作出修订或新颁布的要求,执行新标准和新要求。

八、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化学需氧量0.635吨/年、氨氮0.063吨/年、氮氧化物0.1834吨/年、挥发性有机物3.371吨/年,其中化学需氧量、氨氮从原有项目替代、挥发性有机物0.0579吨/年从原有项目替代。

九、该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按《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申领排污许可证。按照《安徽省关于深化排污权交易改革工作的意见》及配套办法规定,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前,通过市场交易的方式有偿获取NOx、二氧化硫排污权指标。

十、该项目建成后,应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及时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和验收信息报送工作,并依法依规公开相关信息。

十一、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依法严格执行相关主管部门规定,取得法定许可后方可开工。

十二、请安徽徽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加强项目属地生态环境管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徽州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该项目环保“三同时”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2025年3月25日

黄环建函〔2025〕3号.pdf黄环建函〔2025〕3号.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