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25年度黄山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

黄环办〔2025〕3号

发布日期:2025-03-12 17:22信息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编辑:市生态环境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收藏

各区县生态环境分局、黄山高新区安监环保局:

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2025年度全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皖环函〔2025〕8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2025年度黄山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务必高度重视,按《方案》要求对全年工作提前谋划,统筹安排,对标对表抓好落实。

黄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24日

2025年度黄山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生态环境厅印发的《2025年度全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加强我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巩固和深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工作成效,进一步推动区县政府和相关部门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责任,压实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和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以下简称产废单位)污染防治主体责任,防范危险废物环境风险,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评估方式

(一)市级评估。市局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指标》(以下简称《评估指标》),组织开展对各区县和黄山高新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情况现场评估工作。

(二)县区级评估。各区县生态环境分局、黄山高新区安监环保局按照《评估指标》表1进行自评估,按照表2和表3对辖区内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情况进行评估,填写《被抽查单位评估情况记录表》,并对照表1开展评估。

(三)企业自评估。鼓励全市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应按照《评估指标》表2和表3对企业的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情况进行自评估。

二、评估要求

(一)县区级评估

各区县生态环境分局、黄山高新区安监环保局要进一步完善固废工作机制,统筹年度规范化评估工作安排,确保在上半年完成现场评估。

1. 评估单位数量要求

各区县分局、黄山高新区安监环保局应当对各辖区内纳入“安徽省固体废物信息系统”的全部工业源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进行全覆盖评估。

2. 建立评估台账

要建立评估台账,整理汇总“被抽查单位评估情况记录表”,并建立问题清单制度(填报“评估问题及整改清单”),有部署、有督办、有结果,并按期解决。

3.评估质量要求

(1)严格按照评估工作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全面、精准发现企业存在的问题。

(2)对评估中反复出现、拒不整改的环境违法行为,要坚决依法予以处罚;对涉嫌环境违法犯罪的,要加强司法衔接,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3)针对评估过程中发现的各类问题现场填写评估问题现场反馈单,及时将问题告知企业,并帮扶和督促其切实落实整改。

(二)市级评估

市局将根据危险废物日常监管、企业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换发和信息化管理等有关情况,于上半年完成对辖区内企业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工作情况现场评估。

市级评估范围包括“2025年度黄山市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清单中的全部重点监管单位和其他产废单位(不少于20家)的危险废物管理情况。

(三)重点产废单位识别

本方案所指重点产废单位包括下列单位:

1.年产生或贮存危险废物超过(含)100 吨的单位;

2.一年内有危险废物投诉举报或违法违规记录的单位;

3.危险废物贮存超过一年不及时利用、处置的单位;

4.三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单位;

5.涉及重金属、三致(致畸致癌致突变)物质、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及医药废物等的有色、石化化工、医药等重点行业中的单位;

6.产生易燃性、反应性危险废物的单位,特别是产生硝化废物的单位;

7.自建有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的产废单位;

8.其他存在突出环境问题线索的单位

四、评估结果应用

(一)区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结果已作为市政府对各区县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的内容,对推进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工作差的区县予以通报,并督促整改。

(二)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

生态环境部门要结合评估工作,积极宣讲危险废物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主动帮扶答疑,推动企业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不断提升。对疑似环境违法行为,应立案调查,依法责令改正、依法处罚或免罚;对涉嫌环境违法犯罪的,要加强司法衔接,符合条件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对评估中发现的各类问题要建立清单,跟踪问题整改进度,直至整改全面完成;同时举一反三,避免危险废物违法行为再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