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黄山福昌医疗危险废物处置中心有限公司申领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函
黄环函〔2024〕51号
黄山福昌医疗危险废物处置中心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务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申领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事项进行了审查,经现场核查,并结合专家组技术审查意见,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医疗废物微波消毒生产线项目”在“黄山市危险(含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易地重建项目”投产运营前,作为过渡期项目申领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341000005)。经营方式为收集、贮存、处置,经营类别为HW01医疗废物(841-001-01、841-002-01、841-003-01、841-004-01、841-005-01)共计1大类5小类(其中841-001-01、841-002-01、841-003-01微波消毒处置,841-004-01、841-005-01收集转移委外处置);经营规模为1980吨/年。经营地址为黄山市徽州区岩寺镇翰山村,有效期2年。
二、即日起,你公司应停止使用焚烧方式处置危险废物,同时向发证机关申请注销原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严格按环保要求处置原危险废物焚烧设备及相关设施。
三、你公司应严格落实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及环境风险防控措施。日常经营活动中,要按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规范化评估管理要求做好危险废物经营台账记录,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及时将新产生的危险废物转移至有资质单位处置。要按规定频次等要求开展环境监测,确保经营设施及污染防治设备正常稳定运行,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四、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黄山市徽州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你公司日常环境监督管理。
黄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