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黄山盛龙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4万吨高档新型装饰纸、2000万张浸胶纸及产业研究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黄环建函〔2024〕18号

发布日期:2024-10-15 14:52信息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编辑:市生态环境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收藏

黄山盛龙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年产4万吨高档新型装饰纸、2000万张浸胶纸及产业研究院建设项目《行政许可申请书》和黄山星源环境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黄山盛龙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4万吨高档新型装饰纸、2000万张浸胶纸及产业研究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悉。经组织专家技术评审,并在黄山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公示,公众无异议。经研究,现对《报告书》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拟在安徽歙县经济开发区城东园区建设(东经118度26分7.659秒,北纬29度53分16.703秒),总占地面积约122836.30m2,总建筑面积116886.6m2,总投资105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140万元。项目拟新建厚纸车间、浸胶车间、办公楼、研发楼及其他生产附属设施,购置6条高端浸胶生产线、24条装饰纸生产线及配套的水性油墨、胶粘剂和版辊生产线,实现年产4万吨高档新型装饰纸、2000万张浸胶纸的生产能力,配套生产本项目自用的水性油墨4500t/a、胶粘剂11000t/a、版辊1000支/a,水性油墨、胶粘剂、电镀等配套项目生产规模与主体项目匹配,只能自用,不得外售。

二、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同意你公司按《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落实地表水环境保护措施。全厂排水系统应实行雨污分流、生活污水与生产废水分流、污污分质处理。项目含铜废水经自建的0.5t/d“化学沉淀”处理、含铬废水经自建的1.5t/d“化学还原+沉淀”预处理后,废水单位产品(镀件镀层)基准排水量及pH、总铜、总铬(六价铬不得排放)、SS、COD、氨氮等污染物在车间排口达到《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表2排放标准后,严格按照环评文本提出的管控要求定期运送至黄山金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综合废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到《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中表 2中排放标准限值后排入丰乐河,做好废水委托处理的记录和台账,双方做好废水交接和责任认定。电镀废水委托处置期间,本项目电镀废水的COD、氨氮、总铬核定的总量、总铜的排放量,依法核定到黄山金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排污许可证中,黄山金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入河排污口污染物排放量不得突破入河排污口设置许可的排放量。厂区其他生产废水经分质收集后,其中废气处理系统排水经20t/d预处理站“芬顿+中和+沉淀”预处理后与质检废水、地面清洗废水、设备清洗废水及初期雨水经自建的75t/d厂区综合污水处理站“调节+混凝沉淀+缺氧+好氧+MBR+活性炭过滤+高压RO+MVR”处理,再与纯水制备产生的浓水、循环冷却系统排水、锅炉排水混合,生产废水中pH、COD、氨氮、BOD5、SS、总氮、总磷、总有机碳、可吸附有机卤化物、甲醛等污染物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1中“直接排放”标准及表3中“氨基树脂”中3.5m3/t产品限值要求、色度及石油类达到《油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3-2010)表2间接排放标准后通过厂区生产废水排口排入园区市政污水管网进入歙县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入练江,按要求建设规范化排污口,安装并联网流量、pH、COD、氨氮自动监测设备。餐饮废水经隔油池预处理后与其他生活污水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氨氮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后通过厂区生活污水排放口排入市政污水管网进入歙县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入练江。

2、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确保所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及2018年修改单中规定的二级浓度限值,非甲烷总烃参照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详解》中的推荐值标准,NH3、H2S、硫酸、甲醛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附录D中的质量浓度参考限值。按规定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所有物料设置自动封闭的上料、卸料系统。在符合安全条件下,加强储存、输送、生产等全过程封闭管控,废气均纳入有组织收集和处理,定期进行LADR检测与修复,最大限度减少无组织逸散。项目活性炭定期更换,确保废气稳定达标排放。

配套的水性油墨生产线:固体物料通过密闭投料器进入料仓后全自动密闭输送,投料粉尘经负压收集经一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一根不低于20m高排气筒排放;桶装液体物料密闭泵入原料中间罐后全自动密闭输送,原料中间罐、成品罐有机废气经呼吸口套管收集,进料、搅拌产生的有机废气经反应釜、搅拌罐放空管套管收集、质检废气通风橱收集,以上废气进入一套二级水喷淋+除雾器+二级颗粒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一根不低于20m高排气筒排放。

配套的胶粘剂生产线:固体物料通过密闭投料器进入料仓后全自动密闭输送,投料粉尘经负压收集经一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与水性油墨生产投料粉尘合并通过一根不低于20m高排气筒排放;储罐物料及桶装液体物料密闭泵入原料中间罐后全自动密闭输送,中间罐、成品罐有机废气经呼吸口套管收集,进料、反应有机废气经反应釜放空管套管收集,反应有机废气经二级冷凝,质检废气通风橱收集,以上废气经一套二级水喷淋+除雾器+二级颗粒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一根不低于20m高排气筒排放。

浸胶纸生产线:浸胶、烘干有机废气通过管道负压收集后与天然气燃烧废气一并(浸胶、烘干共6条线,每2条合并收集)分别通过三套二级水喷淋+除雾器+二级颗粒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三根不低于20m高排气筒排放。

调胶废气经调胶机放空口套管收集后与其中二条浸胶纸生产线有机废气合并处理;水性油墨生产线有机废气与其中二条浸胶纸生产线有机废气合并处理;胶粘剂生产线有机废气与其中二条浸胶纸生产线有机废气合并处理。

配套的版辊生产线:设置自动化电镀生产线,电镀生产时镀槽封闭,镀铜、退铬废气经槽体侧面管道负压收集后经一套碱液喷淋处理,镀铬废气经槽体侧面管道负压收集后经一套格网过滤+碱液喷淋处理,以上废气一并通过一根不低于20m排气筒排放。

装饰纸生产线:设置密闭的配色间,配色间有机废气采用负压收集,印刷生产线中印刷、烘干有机废气通过管道负压收集,以上废气与天然气燃烧废气一并(印刷、烘干共24条线,每6条合并收集)分别通过四套二级水喷淋处理装置处理后通过四根不低于20m高排气筒排放。

甲醛储罐呼吸气经套管收集、危废暂存间采用全封闭库内换风后经一套颗粒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一根不低于20m高排气筒排放;污水处理站废气经加盖密闭、污泥压滤间废气微负压收集后一并经一套生物除臭塔+颗粒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一根不低于15m排气筒排放;天然气锅炉配套低氮燃烧装置,燃烧废气通过一根不低于8m高排气筒排放。

配套的脲醛树脂胶、三聚氰胺甲醛树脂胶生产中产生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甲醛、氨气及甲醛罐区、污水处理站产生的甲醛有组织排放以及单位产品非甲烷总烃排放量应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2024年修改单)表5中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配套的水性油墨生产中产生的非甲烷总烃、TVOC有组织排放应达到安徽省地方标准《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1部分: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DB34/4812.1-2024)表1及表2中排放标准,颗粒物有组织排放应达到《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4-2019)表2大气污染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配套的版辊生产过程中硫酸雾废气、铬酸雾废气有组织排放应达到《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表5排放标准及表6基准排气量要求。装饰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非甲烷总烃及危废间、污水处理站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应达到安徽省地方标准《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 4部分:印刷工业》(DB34/4812.4-2024)表1中相应排放标准。浸胶纸生产过程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甲醛有组织排放应达到《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1部分 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DB34/4812.1-2024)表1及表2中排放标准。装饰纸、浸胶纸烘干工序天然气燃烧废气有组织排放应达到《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表2中热风炉二级标准,同时应达到《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中颗粒物、SO2、NOx排放限值分别不高于30、200、300mg/m3的要求。污水处理站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排放应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及表2中相应标准。锅炉天然气燃烧废气中颗粒物、SO2排放应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大气污染特别排放限值中燃气锅炉要求,NOx排放应达到《安徽省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皖大气办[2020]2号)中燃气锅炉低氮标准限值。厂界硫酸雾、铬酸雾无组织排放应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浓度监控限值,甲醛无组织排放应达到《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4—2019)表4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应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及管控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应达到《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1部分: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DB34/4812.1-2024)表3限值及管控要求,炉窑车间外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应达到《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表3标准。餐饮油烟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大型标准。

优化全厂内部布局,产气环节尽量远离居民布置,尽可能减少对居民区的环境影响。北侧厂界外88m范围,东南侧靠商业区一侧厂界外73m范围,东南侧沿路一侧厂界外110m范围,西南侧厂界外208m范围为企业环境防护距离,西北侧及东北侧厂界外无环境防护距离。企业环境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有医院、学校、居民住宅、食品企业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3、做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按规定建设工业固废贮存场所,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对滤渣、滤网、废油墨、废胶粘剂、实验室废物、在线检测废液、废机油、废机油桶、污水处理站污泥、废气处理废活性炭、包装内袋、脱脂槽污泥、含铜槽渣及含铜废水处理污泥、含铬槽渣及含铬废水处理污泥、退铬槽液、废滤芯、废过滤棉、废水处理废活性炭、污水处理浓缩液、废RO膜等危险废物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的特别规定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配套专用危险废物临时储存设施,配备专用储存容器进行收集,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其进行处置,并做好处置记录,不得随意处置;除尘设施收集的粉尘回用于生产,包装空桶储存于危废仓库,由原厂家回收用作原用途。应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将管理计划及危险废物管理有关资料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备案。

4、做好地下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书》中分区防渗重点污染防治区防渗措施和其它区域的一般防渗措施,对监测井进行维护,定期对地下水水质监测,确保地下水环境质量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的Ⅲ类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表1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标准,防止地下水、土壤受到污染,确保项目区域的地下水、土壤环境质量不降低。

5、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各类噪声源采取必要的隔声、减震、消声、降噪措施,确保项目生产过程中东南侧、北侧、东北侧厂界昼夜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的限值要求,东南侧沿路及西南侧厂界昼夜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4类标准要求,西北侧厂界昼夜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周边敏感点噪声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标准中的2类标准要求。

6、做好项目的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建立环境风险应急管理体系,根据项目的建设内容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保证防范环境风险的配套设施的落实,强化与园区应急预案的衔接及园区的联防联控,做好重金属废水运输过程的风险防控,确保在应急状态下,废水能自流进入事故应急池;在生产中要严格执行防范环境风险事故的制度和措施,做好运输、贮存和生产等环节的环境风险管理;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事件演练;切实加强环境风险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应急状态下能正常投入使用;一旦出现事故隐患或地下水、土壤异常等环境危害事件,应立即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处置,包括停止生产,并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及相关部门报告。

7、建立健全环境管理规章制度,设立环境管理机构,确定专人负责环保工作。制定环境监测计划,定期开展环境监测。加强对污染治理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8、施工期应按《报告书》要求及相关规定落实废气、废水、噪声等污染防治措施,做好固体废物管理,确保施工期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项目应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装备,单位产品物耗、能耗、水耗、污染物排放量、资源综合利用等应达到行业先进水平,减少碳和污染物排放。

四、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各项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将环保设备设施安全作为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环保设备设施相关岗位人员安全培训。严格落实涉环保设备设施新、改、扩建项目环保和安全“三同时”有关要求,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正规设计。对污水处理、粉尘治理设施等重点环保设备设施,开展环保设备设施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责任措施。环保设备设施依法开展安全风险评估,按要求设置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和联锁保护装置,做好安全防范。

五、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环保设施建设必须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保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

六、《报告书》经批准后,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依法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应依法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国家对本项目应执行的环境标准作出修订或新颁布的要求,执行新标准和新要求。

八、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COD 1.9203t/a,NH3-N0.1931t/a,总铬48g,VOCs 24.665t/a,NOx 3.930t/a,总铬从黄山市云峰皮业有限公司关停项目减排量中替代。

九、该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按《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申领排污许可证。按照《安徽省关于深化排污权交易改革工作的意见》及配套办法规定,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前,通过市场交易的方式有偿获取COD、NH3-N、NOx排污权指标。

十、该项目建成后,应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及时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和验收信息报送工作,并依法依规公开相关信息。

十一、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依法严格执行相关主管部门规定,取得了法定许可后方可开工。

十二、请歙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加强项目属地生态环境管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歙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该项目环保“三同时”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