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黄山市地方海事(港航)管理服务中心新安江(三江口-湖边枢纽)航道养护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黄环建函〔2024〕15号
黄山市地方海事(港航)管理服务中心:
你单位报来新安江(三江口-湖边枢纽)航道养护工程《行政许可申请书》和中南安全环境技术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编制的《新安江(三江口-湖边枢纽)航道养护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安徽省林业局出具《关于新安江(三江口—湖边枢纽)航道养护工程项目在安徽屯溪三江省级湿地公园选址方案的复函》(办湿函〔2024〕104 号),原则同意项目在安徽屯溪三江省级湿地 公园的选址方案。黄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关于新安江(三江口—湖边枢纽)航道养护工程涉及黄山市“三区三线”有关情况的复函》,项目疏浚工程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外,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均为安徽屯溪三江省级湿地公园,项目抛泥区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项目不涉及建设用地,不需要办理用地手续。花山谜窟-渐江风景名胜区管理处出具《关于<征求新安江(三江口—湖边枢纽)航道养护工程意见>的复函》,项目不在花山谜窟-渐江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经专家技术函审,并在黄山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公示,公示期间公众无异议。经研究,现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位于黄山市屯溪区,总投资850.42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10.57万元。主要包括航道疏浚工程、航标工程,新安江(三江口—湖边枢纽)航道 7.4 公里按航道底宽 45m,水深 2.0m,最小弯曲半径 270m,疏浚边坡 1:3 进行疏浚,疏浚面积17.9公顷,疏浚土方约34266m3;配布岸标7座,为4座现状桥梁配布桥区导助航标志。
二、我局经研究,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同意你单位按《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措施进行建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切实落实各项生态保护措施。应制定科学的施工计划,合理设置抛泥区、上下岸点、运输道路,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要求,最大程度减小对安徽屯溪三江省级湿地公园的生态环境影响。优化施工方案,严格控制施工作业范围,涉水施工安排在枯水期,最大限度减少疏浚工程对水体扰动;落实环评文本提出的相应生态保护措施,减轻对鱼类、底栖生物等水生生物、鸟类以及生物多样性的影响;对抛泥区表层耕作层土壤进行集中收集和存放,及时对临时占地进行生态恢复;加强施工期和运行期生态监测和环境管理,疏浚工程施工结束后应开展水生维管束植物恢复以及底栖生物、鱼类的人工增殖放流。
(二)落实大气环境保护措施。施工过程中应落实场地围挡、覆盖、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等措施,按照《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规定》《黄山市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要求,防止扬尘污染,保障施工场地周边、抛泥区临时占地等环境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2018年修改单表1、表2中的二级标准,颗粒物应达到《施工场地颗粒物排放标准》(DB34/4811-2024)限值要求。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施工机械及运输车辆废气应达标排放;抛泥区及时覆盖,以减少粉尘及恶臭气体对周围大气环境影响。
(三)落实地表水环境保护措施。疏浚土方运输车辆应做好防渗漏措施,抛泥区四周设置围堰、排水沟、沉淀池,机械设备冲洗废水、出入场地运输车辆冲洗废水等设置沉淀池,废水经沉淀后回用于场地晒水抑尘不外排;施工船舶含油废水及废油经屯溪旅游码头的船舶含油污水收集池进行上岸收集,委托危险废物处理资质单位进行转移、处理,生活污水通过屯溪旅游码头的生活污水上岸设施直接进入城市污水管网;非涉水施工人员生活污水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黄山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厂处理。挖泥船须配置有效污染防治设施,禁止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充分利用防污帘等措施以减轻对水体的影响,同时加强施工期水质监测,保障水环境质量不降低。
(四)做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按规定规范建设抛泥区,疏浚土方全部临时堆放于抛泥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有关规定,做好疏浚土方的综合利用和管理处置;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处置,不得随意丢弃。
(五)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避免高噪声设备夜间和午间施工,控制噪声声源,选择低噪声的机械设备,加强现场运输管理,确保施工期噪声不得超过《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规定的限值,养护航道及运输道路沿线声环境敏感目标声环境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相应标准限值。
(六)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做好船舶溢油、施工机械漏油的环境风险应急措施,按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储备风险防范应急物资,与地方政府应急预案的做好衔接和联动。
三、项目应加强对施工期和运营期的环境管理工作,制订生态环境保护规章制度,确定专人负责环保工作,配备必要的环境监测仪器和设备,制定环境监测计划,定期进行监测,加强对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设施的管理、维护,做好生态恢复及做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四、《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依法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超过五年方才建设的,应依法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环保设施建设必须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保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
六、国家对本项目应执行的环境标准作出修订或新颁布的,执行新标准。
七、该项目建成后,应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及时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和验收信息报送工作,并依法依规公开相关信息。
八、涉及与本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等要求的,从其规定,并依法严格执行相关主管部门规定,取得了相关主管部门法定许可后方可开工。
九、请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屯溪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该项目“三同时”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2024年9月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