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黄山力神日用品有限公司新增年产6000吨生物防治用品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黄环建函〔2024〕14号

发布日期:2024-10-15 11:36信息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编辑:市生态环境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收藏

黄山力神日用品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新增年产6000吨生物防治用品生产线项目《行政许可申请书》和黄山华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黄山力神日用品有限公司新增年产6000吨生物防治用品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悉。经组织专家技术函审,并在黄山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公示,公众无异议。经研究,现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拟在安徽歙县经济开发区城南园区现有厂区进行建设(东经118度33分20.031秒,北纬29度54分8.105秒),总占地面积约20540.4m2,项目总投资58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16万元。项目利用现有已建的二栋生产车间(7#、8#),购置3条智能化调配灌装生产线、智能仓储等先进设备,依托原有及配套新建相应的环保设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以及公用、辅助、储运等设施,年产甲维盐微乳剂6000吨。项目建设后,全厂年产粘鼠板2000吨、电热蚊香液1200吨、驱蚊液100吨、蚊香片400吨、驱蚊喷射剂100吨、杀蝇饵剂100吨、杀蟑饵剂200吨、可湿性粉剂400吨、棒式蚊香500吨以及甲维盐微乳剂6000吨。

二、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同意你公司按《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项目应按照“以新带老”的原则,对厂区所有已建内容进行排查,对存在的环境问题和《报告表》中明确的现有工程存在环境问题进行整改达到现行环境管理要求,并纳入本项目验收范围。

2、项目拆除活动按照《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试行)》(部公告2017年第78号)规定执行后方可开工建设。

3、落实地表水环境保护措施。全厂排水系统应实行雨污分流,按要求建设规范化排污口。对现有的雨、污水管网和应急导流管网系统进行全面排查,对于不符合要求及不能利用的管网,按规范要求新建,确保全厂雨污分流、初期雨水的收集及应急导流管网系统的畅通。项目设备清洗废水回用于生产不排放,生活污水依托现有隔油池、化粪池处理,制纯水浓水、生活污水中pH、COD、BOD5、SS、氨氮、总氮、动植物油等污染物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要求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的B级标准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北岸镇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入棉溪河,初期雨水委托歙县循环经济园区鼎元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处理,做好记录和台账,若处理单位后期有变化,应委托有能力处置企业处置后达标排放。

4、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确保所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及2018年修改单中规定的二级浓度限值,非甲烷总烃参照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详解》中的推荐值标准,甲苯、TVOC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附录D中的质量浓度参考限值。

按规定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所有物料设置自动封闭的上料、卸料系统。在符合安全条件下,对全厂无组织废气管控措施进行全面整改提升,加强储存、输送、生产等全过程封闭管控,废气均纳入有组织收集和处理,最大限度减少无组织逸散。桶装粉体物料设置密闭投料间,投料粉尘经负压收集后经高效覆膜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设置密闭的灌装生产线,配置、搅拌、过滤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罐体排气口密闭管道收集,灌装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负压管道收集,储罐呼吸废气经呼吸阀套管收集,密闭危废间废气经负压管道收集,以上废气一并进入一套二级活性炭纤维装置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实验室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进入颗粒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食堂油烟依托现有油烟净化器处理后高于楼顶排放。废气按要求建设规范化排污口,应当确保全厂区所有废气有效、精准收集,活性炭定期更换,废气稳定达标排放。

现有工程生产及实验室产生有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应达到《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3部分:有机化学品制造工业》(DB34/4812.3-2024)表1中排放限值要求,有组织颗粒物应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排放标准限值,臭气浓度应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中二级标准新改扩建限值;本项目有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TVOC、酚类应达到《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2部分:农药制造工业》(DB34/4812.2-2024)表1、表2排放限值要求及管控要求,颗粒物应达到《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7-2020)表1中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食堂油烟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的小型标准。全厂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排放应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非甲烷总烃、酚类等有机废气应达到《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2部分:农药制造工业》(DB34/4812.2-2024)表3、表4排放限值、管控要求,非甲烷总烃厂界无组织排放应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标准限值要求,臭气浓度应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中厂界标准限值。

优化全厂内部布局,产气环节尽量远离居民布置,尽可能减少对居民区的环境影响。北厂界外32m、南厂界外43m、东厂界外42m为企业环境防护距离。该环境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有医院、学校、居民住宅、食品企业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5、做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按规定建设工业固废贮存场所,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对废滤布、沾染有毒有害物质的包装袋、检验废液、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的特别规定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配套专用危险废物临时储存设施,配备专用储存容器进行收集,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其进行处置,并做好处置记录,不得随意处置;不合格品、高效覆膜除尘器收集粉尘、过滤产生的大粒径物料回用于生产。应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将管理计划及危险废物管理有关资料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备案。

6、做好地下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表》中分区防渗重点污染防治区防渗措施和其它区域的一般防渗措施,对监测井进行维护,定期对地下水水质监测,确保地下水环境质量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的Ⅲ类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表1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标准,防止地下水、土壤受到污染,确保项目区域的地下水、土壤环境质量不降低。

7、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各类噪声源采取必要的隔声、减震、消声、降噪措施,确保项目生产过程中西侧、南侧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东侧厂界符合3类标准,北侧厂界符合4类标准。居民敏感点应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限值要求。

8、做好项目的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建立环境风险应急管理体系,根据项目的建设内容修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保证防范环境风险的配套设施的落实,确保在应急状态下,废水能自流进入事故应急池;在生产中要严格执行防范环境风险事故的制度和措施,做好运输、贮存和生产等环节的环境风险管理;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事件演练;切实加强环境风险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应急状态下能正常投入使用;一旦出现事故隐患或地下水、土壤异常等环境危害事件,应立即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处置,包括停止生产,并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及相关部门报告。

9、建立健全环境管理规章制度,设立环境管理机构,确定专人负责环保工作。制定环境监测计划,定期开展环境监测。加强对污染治理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10、施工期应按《报告表》要求及相关规定落实废气、废水、噪声等污染防治措施,做好固体废物管理,确保施工期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项目应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装备,单位产品物耗、能耗、水耗、污染物排放量、资源综合利用等应达到行业先进水平,减少碳和污染物排放。

四、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各项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将环保设备设施安全作为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环保设备设施相关岗位人员安全培训。严格落实涉环保设备设施新、改、扩建项目环保和安全“三同时”有关要求,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正规设计。对粉尘治理设施、VOCs治理设施等重点环保设备设施,开展环保设备设施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责任措施。环保设备设施依法开展安全风险评估,按要求设置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和联锁保护装置,做好安全防范。

五、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环保设施建设必须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保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

六、《报告表》经批准后,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依法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应依法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国家对本项目应执行的环境标准作出修订或新颁布的要求,执行新标准和新要求。

八、该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按《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

九、该项目建成后,应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及时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和验收信息报送工作,并依法依规公开相关信息。

十、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依法严格执行相关主管部门规定,取得了法定许可后方可开工。

十一、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歙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该项目环保“三同时”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