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徽泰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年产3万吨偏苯三酸酐及1500吨均苯三甲酸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黄环建函〔2024〕12号
安徽泰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年产3万吨偏苯三酸酐及1500吨均苯三甲酸生产项目《行政许可申请书》和安徽恒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安徽泰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年产3万吨偏苯三酸酐及1500吨均苯三甲酸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悉。经组织专家技术评审,并在黄山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公示,公众无异议。经研究,现对《报告书》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拟在徽州化工园区紫金路18号现有厂内进行建设(东经118度21分27.441秒,北纬29度49分45.576秒),总占地面积约100亩,新增建筑面积2733.54m2,总投资23261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183万元。项目主要新建一栋生产车间,建设一套偏苯三酸酐生产装置,一套均苯三甲酸生产装置,配置相关生产设备,配套建设污水处理用碳源乙酸钠生产装置,新建一台1.5t/h精馏残渣危废焚烧炉替代现有1t/h危废焚烧炉,改造提升及配套新建相应的环保设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以及公用、辅助、储运等设施,新增年产30000吨偏苯三酸酐、1500吨均苯三甲酸。项目扩建后,全厂年产偏苯三酸酐59500吨、均苯三甲酸2000吨。
二、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同意你公司按《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项目应按照“以新带老”的原则,对厂区所有已建内容进行排查,对存在的环境问题和《报告书》中明确的现有工程存在环境问题进行整改达到现行环境管理要求,并纳入本项目验收范围。
2、落实地表水环境保护措施。全厂排水系统应实行雨污分流、污污分流,污水管网须管道架空布设。对现有的雨、污水管网和应急导流管网系统进行全面排查,对于不符合要求及不能利用的管网,按规范要求新建,确保全厂雨污分流、初期雨水的收集及应急导流管网系统的畅通。对现有污水处理站进行提升改造,处理规模维持600t/d不变,工艺提升为“调节+两级IC厌氧反应器+两级生物接触氧化+二沉池”。焚烧炉烟气处理废水经中和预处理后,与真空泵置换排水、抽滤废水、醋酸钠浓缩废水、设备及地坪冲洗水、软水制备排水、余热锅炉定期排水、实验室废水、生活污水、初期雨水一并进入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间接冷却循环排水排入厂区总排口监控池,废水中pH、COD、BOD5、SS、氨氮、TN、TP、石油类、挥发酚和氟化物等污染物在厂区总排口达到《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表1中的间接排放限值和园区双益污水处理厂接管协议限值,再经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及徽州区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后排入至徽州区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入丰乐河。废水按要求建设规范化排污口。
3、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确保所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及2018年修改单中规定的二级浓度限值,非甲烷总烃参照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详解》中的推荐值标准,NH3、H2S、二甲苯、锰及其化合物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附录D中的质量浓度参考限值,二噁英类参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82号)推荐的日本环境厅中央环境审议会制定的环境标准。
按规定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所有物料设置自动封闭的上料、卸料系统。在符合安全条件下,对全厂无组织废气管控进行全面整改提升,加强储存、输送、生产等全过程封闭管控,废气均纳入有组织收集和处理,定期进行LADR检测
与修复,最大限度减少无组织逸散。全厂精馏残渣经封闭料箱及时转运至破碎机内破碎,破碎后精馏残渣直接由密闭管道输送至焚烧炉焚烧,精馏残渣破碎机产生的破碎粉尘由引风机通过密闭管道收集直接引至焚烧炉焚烧,危废焚烧炉烟气净化装置至少应具备除尘、脱硫、脱硝、脱酸、去除二噁英类及重金属类污染物的功能,焚烧废气采用“SNCR脱硝+急冷脱酸塔+活性炭喷射+布袋除尘器+喷淋洗涤塔处理”处理后,通过不低于35m高排气筒排放;全厂精馏工序产生的精馏不凝气、离心淋洗工序产生的离心废气和醋酸提浓工序产生的提浓不凝气经管道密闭收集后经一套RTO装置焚烧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扩建工程氧化工序产生的氧化尾气经密闭管道收集后经“四级水喷淋+二级碱喷淋”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全厂偏苯三酸酐结片粉尘经密闭管道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均苯三甲酸干燥尾气经设备自带布袋除尘器处理,包装粉尘经封闭式集气罩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处理,精馏残渣结片粉尘经密闭管道收集后经过袋式除尘器处理,活性炭投料粉尘通过自动投料机袋式除尘装置处理,以上废气一并通过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排放;储罐废气经管道收集后经一套两级活性吸附装置处理后排放;危废暂存间废气经密闭负压收集后经一套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污水处理站加盖封闭,厌氧塔沼气、好氧池废气经封闭管道收集后引入锅炉系统焚烧处理后通过不低于45m高排气筒排放;本项目不得新增煤炭用量,对厂区现有燃煤导热油炉进行超低排放改造,改造后烟气采用“SNCR-SCR联合脱硝装置+碱法脱硫装置+高效布袋除尘装置”处理后通过不低于45m高排气筒排放;煤渣场、堆煤场按规定做好密闭,防治扬尘污染。
应当确保全厂区所有废气有效、精准收集,危废焚烧炉、RTO、锅炉及其配套的废气治理措施稳定运行,活性炭定期更换,确保废气稳定达标排放。危废焚烧炉运行应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要求,技术性能指标应符合表1中的(高温段温度≥1100℃,烟气停留时间≥2秒, 烟气含氧量6-15%,烟气一氧化碳浓度小时均值≤100 mg/m3、日均值≤80mg/m3,燃烧效率≥99.9%,焚毁去除率≥99.99%,热灼减率<5%)要求, 危废焚烧炉烟气颗粒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砷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铊及其化合物、锡、锑、铜、锰、镍、钴及其化合物、二噁英类等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表3中标准限值。生产产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二甲苯等污染物有组织排放应达到《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及其修改单中标5、表6中限值及管控要求,且非甲烷总烃去除效率≥97%,非污水处理装置产生的非甲烷总烃应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限值要求,颗粒物、非甲烷总烃、二甲苯等污染物无组织排放应达到《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及其修改单中表7中限值及管控要求。燃煤导热油炉燃烧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应达到超低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10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35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50毫克/立方米),汞及其化合物、烟气黑度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中特别排放限值,锅炉烟气中的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及其修改单中的表5中的限值要求,氨气、硫化氢、臭气浓度应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新扩改建二级标准和表2标准。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应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特别排放限值和收集处理系统要求、监控要求及各项控制要求。废气按要求建设规范化排污口,依法依规安装并联网自动监测设施,危废焚烧炉在线监测污染物为氯化氢、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一氧化碳和烟气含氧量,燃煤锅炉在线监测污染物为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厂界外200m为企业环境防护距离。该环境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有医院、学校、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4、做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按规定建设工业固废贮存场所,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精馏残渣及其破碎过程中收集的粉尘进入焚烧车间1.5t/h危废焚烧炉焚烧处置;对焚烧炉残渣、焚烧炉烟气处理收集的飞灰和喷淋系统底泥(干燥)、废催化剂包装内袋、废化学品包装桶、废脱硝催化剂、废矿物油、机油包装桶、污水处理污泥、实验室废液、废活性炭、废劳保用品等危险废物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的特别规定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做好收集、储存、运输、处置、记录等工作,不得随意处置;废矿物油由厂家回收生产原物质,污水处理用碳源乙酸钠符合《生化法处理污(废)水用碳源乙酸钠》(HG/T5959-2021)要求,且满足《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5.2款规定的,按照副产品管理,不符合以上要求的,按照固体废物规范管理。危废焚烧炉残渣、焚烧炉烟气处理收集的飞灰和喷淋系统底泥(干燥)按照危险废物规范管理和处置,可以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规定,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根据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确定的方案,实行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应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将管理计划及危险废物管理有关资料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备案。
5、做好地下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书》中分区防渗重点污染防治区防渗措施和其它区域的一般防渗措施,对监测井进行维护,定期对地下水水质监测,确保地下水环境质量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的Ⅲ类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表1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标准,防止地下水、土壤受到污染,确保项目区域的地下水、土壤环境质量不降低。
6、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各类噪声源采取必要的隔声、减震、消声、降噪措施,确保项目生产过程中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7、做好项目的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建立环境风险应急管理体系,根据项目的建设内容修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保证防范环境风险的配套设施的落实,确保在应急状态下,废水能自流进入事故应急池;在生产中要严格执行防范环境风险事故的制度和措施,做好运输、贮存和生产等环节的环境风险管理;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事件演练;切实加强环境风险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应急状态下能正常投入使用;一旦出现事故隐患或地下水、土壤异常等环境危害事件,应立即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处置,包括停止生产,并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及相关部门报告。
8、建立健全环境管理规章制度,设立环境管理机构,确定专人负责环保工作。制定环境监测计划,定期开展环境监测。加强对污染治理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9、施工期应按《报告书》要求及相关规定落实废气、废水、噪声等污染防治措施,做好固体废物管理,确保施工期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项目应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装备,单位产品物耗、能耗、水耗、污染物排放量、资源综合利用等应达到行业先进水平,减少碳和污染物排放。
四、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各项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将环保设备设施安全作为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环保设备设施相关岗位人员安全培训。严格落实涉环保设备设施新、改、扩建项目环保和安全“三同时”有关要求,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正规设计。对污水处理、蓄热式焚烧炉、粉尘治理设施、脱硫脱硝设施等重点环保设备设施,开展环保设备设施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责任措施。环保设备设施依法开展安全风险评估,按要求设置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和联锁保护装置,做好安全防范。
五、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环保设施建设必须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保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
六、《报告书》经批准后,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依法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应依法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国家对本项目应执行的环境标准作出修订或新颁布的要求,执行新标准和新要求。
八、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VOCs 6.764t/a。
九、该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按《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
十、该项目建成后,应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及时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和验收信息报送工作,并依法依规公开相关信息。
十一、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依法严格执行相关主管部门规定,取得了法定许可后方可开工。
十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徽州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该项目“三同时”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2024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