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黄山普米特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500吨甲基丙烯酸钠和2000吨甲基丙烯酸缩水甘油酯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黄环建函〔2024〕11号
黄山普米特新材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年产1500吨甲基丙烯酸钠和2000吨甲基丙烯酸缩水甘油酯项目《行政许可申请书》和黄山星源环境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黄山普米特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500吨甲基丙烯酸钠和2000吨甲基丙烯酸缩水甘油酯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悉。经组织专家技术评审,并在黄山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公示,公众无异议。经研究,现对《报告书》批复如下:
一、项目拟在黄山徽州化工园区昌盛路8号现有厂区内建设(东经118度21分48.472秒,北纬29度49分31.704秒),总占地面积21747m2,总建筑面积22660.78m2,总投资2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16万元。主要对生产车间进行改造,拆除和取消2000吨粉末染料生产线,配置1台16.5m3酯化反应釜、3台6.3m3中和反应釜、1套精馏系统等设备,建设3条甲基丙烯酸钠和1条甲基丙烯酸缩水甘油酯(GMA)生产线,对现有1000吨液体染料生产工艺进行技术改造,淘汰重氮化工艺,新增喷雾干燥工序,建设1条固体染料生产线,依托及配套建设相应的环保设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以及公用、辅助、储运等设施。项目建成后,年产150吨固体染料、1500吨甲基丙烯酸钠和2000吨甲基丙烯酸缩水甘油酯。
二、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同意你公司按《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项目拆除活动按照《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试行)》(部公告2017年第78号)规定执行后方可开工建设。
2、项目应按照“以新带老”的原则,对厂区所有已建内容进行排查,对存在的环境问题和《报告书》中明确的现有工程存在环境问题进行整改达到现行环境管理要求,并纳入本项目验收范围。
3、落实地表水环境保护措施。项目排水系统应实行雨污分流,污水管网须管道架空布设。对现有的雨、污水管网和应急导流管网系统进行全面排查,对于不符合要求及不能利用的管网,按规范要求新建,确保全厂雨污分流、初期雨水的收集及应急导流管网系统的畅通。项目染料生产工艺废水、设备清洗废水、喷淋塔更换废水经自建的150t/d“调节-调酸-电化学氧化-芬顿氧化-混凝沉淀”预处理后,与纯水制备产生的浓水、地面冲洗废水、循环冷却排水、冷凝更换水、生活污水、初期雨水混合,废水中pH、COD、氨氮、BOD5、SS、总氮、总磷、氯离子、色度、苯系物、总铜、可吸附有机卤化物等污染物达到《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1“间接排放”标准和园区接管协议限值,特征污染物环氧氯丙烷应达到《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3中标准后经厂区总排口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再经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后,排入徽州区污水处理厂。按要求建设规范化排污口,安装并联网流量、pH、COD、氨氮自动监测设备。
4、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确保所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及2018年修改单中规定的二级浓度限值,HCl、NH3、H2S、环氧氯丙烷达到《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附录D其他污染物空气质量浓度参考限值,非甲烷总烃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详解》中推荐的标准值。
按规定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所有物料设置自动封闭的上料、卸料系统。在符合安全条件下,对全厂无组织废气管控进行全面整改提升,加强储存、输送、生产等全过程封闭管控,废气均纳入有组织收集和处理,最大限度减少无组织逸散,项目活性炭定期更换,确保废气稳定达标排放。染料生产线:反应废气经密闭管道收集、盐酸储罐呼吸废气经套管收集后,进入1套碱喷淋塔处理,以上废气与滤筒除尘器处理的固体物料投料粉尘一并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喷雾干燥废气经1套旋风分离器密闭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颗粒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与热风炉天然气燃烧废气一并通过20m高排气筒排放,拼混、放料废气经封闭式集气罩收集后经1套布袋除尘器收集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甲基丙烯酸钠和GMA生产线:固体物料投料粉尘经密闭负压收集后经1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喷雾干燥废气经2套旋风分离器密闭收集后分别经两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与热风炉天然气燃烧废气通过两根25m高排气筒排放,反应釜投料、中和、酯化、耙式干燥、蒸馏等产生的有机废气经密闭管道收集、冷凝后与经管道收集的压滤废气、经封闭式集气罩收集的包装废气以及经负压收集的密闭投料间废气一并经1套碱喷淋塔+除雾器+两级颗粒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环氧氯丙烷储罐呼吸废气经套管收集、危废暂存间废气经密闭负压收集、污水处理设施废气经加盖密闭收集、污泥压滤间废气经密闭负压收集后通过1套“颗粒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质检室废气经通风橱收集后通过1套“颗粒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
染料生产中产生的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氯化氢、甲苯、SO2、NOX等污染物有组织及厂界氯化氢、甲苯无组织排放应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相应标准限值;甲基丙烯酸钠和GMA生产中有组织及厂区内非甲烷总烃等污染物排放应达到安徽省地方标准《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3部分:有机化学品制造工业》(DB 34/4812.3-2024)中表1及表3中的排放限值及管控要求,颗粒物、SO2、NOX、环氧氯丙烷等污染物有组织及厂界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均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中表5、表6及表7中排放限值及管控要求;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氨、硫化氢和臭气浓度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及表2中浓度限值要求;天然气燃烧废气中的烟气黑度排放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中相应标准。
厂界外200m为公司的环境防护距离。该环境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有医院、学校、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5、做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按规定建设工业固废贮存场所,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对染料过滤滤渣、废滤布、精馏残渣、沾染有毒有害物质包装材料、废活性炭、废水处理污泥、实验室废物、在线检测废液等危险废物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的特别规定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配套专用危险废物临时储存设施,配备专用储存容器进行收集,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其进行处置,并做好处置记录,不得随意处置;除尘设施收集的粉尘回用于生产,包装空桶储存于危废仓库,由原厂家回收用作原用途;工业盐在国家、地方或行业通行的被替代原料生产的产品质量标准颁布前,开展危险废物鉴定,危险废物鉴定前按危险废物管理,若属于危险废物,按危险废物管理,若不属于危险废物,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不得随意倾倒,对工业盐在上述标准颁布后进行检测,满足《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5.2款规定,作为副产品管理。应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将管理计划及危险废物管理有关资料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备案。
6、做好地下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书》中分区防渗重点污染防治区防渗措施和其它区域的一般防渗措施,对监测井进行维护,定期对地下水水质监测,确保地下水环境质量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的Ⅲ类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表1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标准,防止地下水、土壤受到污染,确保项目区域的地下水、土壤环境质量不降低。
7、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各类噪声源采取必要的隔声、减震、消声、降噪措施,确保项目生产过程中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8、做好项目的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建立环境风险应急管理体系,根据项目的建设内容修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保证防范环境风险的配套设施的落实,确保在应急状态下,废水能自流进入事故应急池;在生产中要严格执行防范环境风险事故的制度和措施,做好运输、贮存和生产等环节的环境风险管理;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事件演练;切实加强环境风险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应急状态下能正常投入使用;一旦出现事故隐患或地下水、土壤异常等环境危害事件,应立即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处置,包括停止生产,并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及相关部门报告。
9、建立健全环境管理规章制度,设立环境管理机构,确定专人负责环保工作。制定环境监测计划,定期开展环境监测。加强对污染治理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10、施工期应按《报告书》要求及相关规定落实废气、废水、噪声等污染防治措施,做好固体废物管理,确保施工期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各项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将环保设备设施安全作为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环保设备设施相关岗位人员安全培训。严格落实涉环保设备设施新、改、扩建项目环保和安全“三同时”有关要求,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正规设计。对污水处理、粉尘治理设施等重点环保设备设施,开展环保设备设施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责任措施。在环保设备设施改造中必须依法开展安全风险评估,按要求设置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和联锁保护装置,做好安全防范。
四、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环保设施建设必须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保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
五、《报告书》经批准后,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依法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应依法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国家对本项目应执行的环境标准作出修订或新颁布的要求,执行新标准和新要求。
七、项目应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装备,单位产品物耗、能耗、水耗等达到清洁生产先进水平,减少碳和污染物排放。
八、项目新增总量控制指标为:VOCs 0.993t/a。
九、该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按《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申领排污许可证。
十、该项目建成后,应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及时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和验收信息报送工作,并依法依规公开相关信息。
十一、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依法严格执行相关主管部门规定,取得了法定许可后方可开工。
十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徽州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该项目“三同时”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2024年9月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