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黄山供电公司安徽黄山寨西-苦竹溪T接金桥变电站110kV线路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黄环建函〔2024〕7号
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黄山供电公司:
你公司报来安徽黄山寨西-苦竹溪T接金桥变电站110kV线路工程《行政许可申请书》和湖北君邦环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安徽黄山寨西-苦竹溪T接金桥变电站110kV线路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黄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关于征询对安徽黄山寨西一苦竹溪T接金桥变电站 110kV 线路工程路径意见的函》,原则同意项目线路路径,并明确项目穿越生态保护红线(一般生态红线),不涉及各级自然保护区,符合《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中的有限人为活动第六条规定,线路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不需要征地。项目经专家技术函审,并在黄山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公示,公示期间公众无异议。经研究,现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位于黄山市黄山区汤口镇、谭家桥镇、三口镇境内,项目总投资8284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84万元。主要包括潜口-苦竹溪π入寨西变电站110千伏线路工程、寨西-苦竹溪T接金桥变电站110千伏线路工程,新建110千伏线路约53.9km(折单)、通信光缆约54km,采用单、双回角钢塔混合架设,塔基69座。
二、我局经研究,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同意你公司按《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措施进行建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切实落实各项生态保护措施。应制定科学的施工计划,合理设置塔基、牵张场、跨越场、临时施工场地、施工道路,生态保护红线内严禁设置弃土场、牵张场、跨越场、施工营地等临时场地,落实落细生态保护红线保护措施,最大程度减小对黄山-天目山生物多样性维护及水源涵养生态保护红线的生态环境影响。严格控制施工作业范围,在施工区、工程影响区等要尽量减少对地表植物的干扰和破坏,防止塔基、施工场地、牵张场、施工道路等施工造成的动植物破坏、生态破坏和水土流失,在林地范围内施工采用高塔跨越方式减少对环境的影响,采用骡驴、钢索等影响小的原材料运输方式,减少施工便道临时使用林地对林地及土壤的扰动,表土及开挖土石采取围挡、覆盖,挖、填方塔基边坡采取防护等措施,并及时对临时占地进行生态恢复,恢复自然生态,最大程度减少项目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加强施工期和运行期环境管理,准确落实各项生态系统、水土保持、植物资源、野生动物资源以及土地利用等保护措施。
(二)严格落实工频电场、工频磁场等环境保护措施。应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工频电场、磁场防护和污染防治措施,按照设计规程文明、安全施工,通过合理设置线路路径、架线高度等方式,确保本工程工频电场、磁场所致的公众曝露水平和架空输电线路线下的耕地、园地等场所的电场强度水平满足《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中相关限值要求。
(三)落实大气环境保护措施。建设期间施工过程中应采取覆盖、密闭运输方式,对施工场地产生的扬尘应及时洒水抑尘和实行围挡封闭,在施工中按照《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规定》《黄山市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防止扬尘污染,保障施工场地周边、临时占地等环境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2018年修改单表1、表2中的相应标准。
(四)落实地表水环境保护措施。线路工程一档跨麻川河,施工期间应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废水应设置沉淀池,经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外排,沉渣定期清理;施工人员生活污水委托当地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理。
(五)做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项目工程挖填方必须做好土石方动态平衡,做好弃方的综合利用,严格执行“一旦产生,立即清运,不得随意堆放”;项目产生的一般固废应分类收集回收利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有关规定严格管理,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处置,不得随意丢弃。
(六)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避免高噪声设备夜间和午间施工,控制噪声声源,选择低噪声的机械设备,加强现场运输管理,确保施工期噪声不得超过《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规定的限值。线路沿线及声环境敏感目标声环境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相应标准限值。
(七)认真做好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制订切实可行的突发环境风险防范应急预案,并按预案进行演练;积极妥善处理施工和运行期间周边公众的合理诉求,落实社会稳定风险预防措施。
三、项目应加强对工程建设期和营运期的环境管理工作,制订环境保护规章制度,设置环保管理机构,确定专人负责环保工作,配备必要的环境监测仪器和设备,制定环境监测计划,定期进行监测,确保工频电场强度、工频磁感应强度符合《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表1“公众曝露控制限值”要求。
四、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各项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按照安全生产管理要求建设、运行和维护各类生产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
五、本项目应满足《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GB50545-2010)规定的导线与建筑物水平距离、最小垂直距离、最小净空距离等要求,对于不符合距离要求的建筑物,应进行拆迁安置或签订跨越协议。
六、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环保设施建设必须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保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
七、《报告表》经批准后,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依法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超过五年方才建设的,应依法报我局重新审核。
八、国家对本项目应执行的环境标准作出修订或新颁布的,执行新标准。
九、项目建成后,应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及时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和验收信息报送工作。
十、涉及与本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等要求的,从其规定,并依法严格执行相关主管部门规定,取得了相关主管部门法定许可后方可开工。
十一、请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黄山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2024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