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黄山供电公司安徽黄山岩歙220千伏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黄环建函〔2024〕4号

发布日期:2024-05-14 14:47信息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作者:市生态环境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收藏

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黄山供电公司:

你公司报来安徽黄山岩歙220千伏输变电工程《行政许可申请书》和核工业二七〇研究所编制的《安徽黄山岩歙220千伏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专家技术函审,并在黄山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公示,公示期间公众无异议。经研究,现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位于黄山市歙县桂林镇、歙县经济开发区境内,项目用地约1.3696公顷,总投资18599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28万元。主要包括岩歙220kV变电站新建工程、徽州500kV变电站220kV岩歙间隔改造工程、吴川220kV变电站220kV岩歙间隔改造工程、徽州-吴川(4D87线)π入岩歙变电站220kV线路工程、徽州-吴川(4D88线)π入岩歙变电站220kV架空线路工程、徽州-吴川(4D88线)π入岩歙变电站220kV电缆线路工程,主要含220千伏变电站1座,变电容量180MVA,220千伏线路5.62km(折单),其中架空线路5.5km,电缆线路0.12km;通信光缆6.12km。

二、我局经研究,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同意你公司按《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措施进行建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切实落实各项生态保护措施。应制定科学的施工计划,落实施工期各项生态保护措施,合理设置塔基、牵张场、跨越场、临时施工便道、施工场地,严格控制施工作业范围,尽量减少对地表植物的干扰和破坏,防止施工造成的动植物破坏、生态破坏和水土流失,并及时对临时占地进行生态恢复,最大程度减少项目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二)严格落实工频电场、工频磁场等环境保护措施。输电线路经过居民区时,应按报告表要求提高导线对地距离,确保线路两侧和下方居民区的工频电场强度、工频磁感应强度符合《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表1“公众曝露控制限值”要求(工频电场强度控制限值为4000V/m,磁感应强度控制限值为100μT),在通过耕地、道路等场所时,应确保架空输电线路线下的工频电场强度小于10kv/m,磁感应强度控制限值为100μT,并给出警示和防护指示标志。

(三)落实大气环境保护措施。建设期间施工过程中应采取覆盖、密闭运输方式,对施工场地产生的扬尘应及时洒水抑尘和实行围挡封闭,在施工中按照《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规定》《黄山市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防止扬尘污染,保障施工场地周边、临时占地等环境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2018年修改单表1、表2中的二级标准。

(四)落实地表水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废水应设置隔油、沉淀池,经隔油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外排;施工人员生活污水委托当地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理,运营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进入歙县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入练江。

(五)做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项目工程挖填方必须做好土石方动态平衡,做好弃方的综合利用,严格执行“一旦产生,立即清运,不得随意堆放”;项目产生的一般固废应分类收集回收利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有关规定严格管理,危险废物废蓄电池、废矿物油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其进行处置,并做好处置记录,不得随意处置;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处置,不得随意丢弃。

(六)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避免高噪声设备夜间和午间施工,控制噪声声源,选择低噪声的机械设备,加强现场运输管理,确保施工期噪声不得超过《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规定的限值。优选低噪声电气设备,加强设备检修维护,确保运营期220kV岩歙变电站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东北、东南、西南侧)、4类(西北侧)标准;线路沿线及声环境敏感目标声环境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相应标准限值。

(七)认真做好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制订切实可行的突发环境风险防范应急预案,并按预案进行演练;积极妥善处理施工和运行期间周边公众的合理诉求,落实社会稳定风险预防措施。

三、项目应加强对工程建设期和营运期的环境管理工作,制订环境保护规章制度,设置环保管理机构,确定专人负责环保工作,配备必要的环境监测仪器和设备,制定环境监测计划,定期进行监测,确保工频电场强度、工频磁感应强度符合《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表1“公众曝露控制限值”要求。

四、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各项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按照安全生产管理要求建设、运行和维护各类生产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

五、本项目应满足《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GB50545-2010)规定的导线与建筑物水平距离、最小垂直距离、最小净空距离等要求,对于不符合距离要求的建筑物,应进行拆迁安置或签订跨越协议。

六、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环保设施建设必须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保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

七、《报告表》经批准后,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依法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超过五年方才建设的,应依法报我局重新审核。

八、国家对本项目应执行的环境标准作出修订或新颁布的,执行新标准。

九、项目建成后,应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及时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和验收信息报送工作。

十、涉及与本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等要求的,从其规定,并依法严格执行相关主管部门规定,取得了相关主管部门法定许可后方可开工。

十一、请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歙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该项目“三同时”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2024年4月29日